公司公告☆ ◇001373 翔腾新材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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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1 │翔腾新材(001373):关于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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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9:07 │翔腾新材(001373):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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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32 │翔腾新材(001373):关于变更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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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4 │翔腾新材(00137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翔腾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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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4 │翔腾新材(00137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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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6 │翔腾新材(001373):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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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5 │翔腾新材(001373):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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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4 │翔腾新材(00137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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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4 │翔腾新材(001373):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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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2 │翔腾新材(001373):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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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1│翔腾新材(001373):关于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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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上海祥禾涌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泷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南山区涌泉私募
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涌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翔腾新材”)于2024年9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分别持有公司股份7,683,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1.19%)、1,726,5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
.51%)、1,726,5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51%)和863,2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26%)的股东上海祥禾涌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禾涌原”)、上海泷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泷新”)、深圳市南山区涌
泉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山涌泉”)和上海涌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
涌月”)计划在本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合计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1,373,73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86,868股,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86,868股。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股东的《关于提前终止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暨减持情况的告知函》,根据自身安排,
上述股东拟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 减持价格区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名称 价(元) 间(元) (股)
祥禾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0/21-2024/10/24 28.24 28.18-28.41 439,800 0.64%
涌原 大宗交易 2024/11/9-2024/12/3 25.51 24.53-26.33 439,802 0.64%
上海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0/21-2024/10/24 28.24 28.18-28.41 98,800 0.14%
泷新 大宗交易 2024/12/4 26.33 26.33 98,854 0.14%
南山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0/21-2024/10/24 28.23 28.15-28.40 98,800 0.14%
涌泉 大宗交易 2024/12/4 26.33 26.33 98,854 0.14%
上海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0/21-2024/10/24 28.23 28.15-28.39 49,500 0.07%
涌月
- 合计 - - - 1,324,410 1.93%
注:1、上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2、以上减持的股份均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祥禾涌原 合计持有股份 7,683,600 11.19% 6,803,998 9.9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683,600 11.19% 6,803,998 9.91%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上海泷新 合计持有股份 1,726,560 2.51% 1,528,906 2.2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726,560 2.51% 1,528,906 2.2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南山涌泉 合计持有股份 1,726,560 2.51% 1,528,906 2.2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726,560 2.51% 1,528,906 2.2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上海涌月 合计持有股份 863,280 1.26% 813,780 1.1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63,280 1.26% 813,780 1.18%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存
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
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拟提前终止,上述股东已就减持股份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祥禾涌原、上海泷新、南山涌泉和上海涌月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暨减持情况的告知
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c43ce9bd-cd75-4235-b8ac-f87e2ccafa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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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9:07│翔腾新材(001373):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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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年 11月 15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2024年 11月 15日,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 68,686,888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400000元(含税),2024年前三季度现金股利共计人民币 2,747,
475.52 元。本期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现有总股本 68,686,888股,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8,686,88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400000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36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080
0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4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2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28.73元/股,调整后的价格为28.69元/股。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广月路21号
咨询联系人:徐利
咨询电话:025-83531005
传真电话:025-83479092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2a6aae56-109e-4547-b713-0a30b365f5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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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32│翔腾新材(001373):关于变更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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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于 2024年 5月 16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的《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编号:2024-007)。
一、变更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天衡出具的《关于变更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续聘本所担任 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拟任的项目合伙人为陈笑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笑春、赵海
荣,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徐春艳。
现本所因工作调整等原因,拟变更贵公司 2024年度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笑春。变更后的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为夏先锋;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海荣和质量控制复核人徐春艳不变。”
二、本次变更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信息
1、基本信息
夏先锋,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 年开始在天衡事务所执业,2024 年度开始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的上市公司数量为 8家。
2、诚信记录
夏先锋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3、独立性
天衡及以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系审计机构内部工作调整,相关工作安排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
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天衡出具的《关于变更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告知函》;
2、本次变更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6/dd501456-280e-431e-a47c-cec31bed8f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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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4│翔腾新材(00137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翔腾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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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
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日 14 点 50 分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广月路 21 号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查询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2.查
验《通知》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3.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
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月 15 日 14 点 50 分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广
月路 21 号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2.查
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6,317,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8746%。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6,317,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87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
40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113%。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现场或线上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
现场或线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
票;3.查验现场参会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47,727,228 股,反对 300 股,弃权 2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363,355 股,反对 300 股,弃权 200股。
2.0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1,605,055 股,反对 2,100 股,弃权 5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76%。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张伟、王健、蒋悦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361,255 股,反对 2,100 股,弃权 500股。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
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dd1ef8c4-3dfa-4a9e-8b54-751887a7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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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4│翔腾新材(00137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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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腾新材(00137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c2f041bf-f3d4-44aa-8b59-74c126a4dc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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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6│翔腾新材(001373):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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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年 10 月 28 日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
广月路 21 号会议室召开,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5人,实际出席董事 5 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
出席会议的董事 3 人:冷飞、蒋建华和薛文进)。会议由董事长张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以电话通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送达。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反映了本报告期公司真实情况,所记载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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