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82 新亚电缆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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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7 │新亚电缆(001382):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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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6 │新亚电缆(00138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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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5 │新亚电缆(001382):关于以部分自有专利权追加质押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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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4 │新亚电缆(00138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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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4 │新亚电缆(001382):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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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4 │新亚电缆(00138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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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4 │新亚电缆(00138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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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4 │新亚电缆(001382):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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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55 │新亚电缆(001382):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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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6:35 │新亚电缆(001382):关于签署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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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7│新亚电缆(001382):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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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现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会审议
1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4 舆情管理制度 制定 否
5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内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f02ff71d-4127-46f2-8bf2-071bfdfa3f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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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6│新亚电缆(00138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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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1月 26 日以电话、微信方式送
达给公司 7名董事,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1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人,实到董事 7人,会议由董事长
陈家锦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自有专利权追加质押担保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以部分自有的专利权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追加质押担保,最高质押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
,质押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部分自有专利权追加质押担保的公告》。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公司现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相关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7c8d1c33-e958-4040-baaf-ad31ffb32a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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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5│新亚电缆(001382):关于以部分自有专利权追加质押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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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部分自有专利权追加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部分自有的专利权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追加质押担保,最高质押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2,000 万元,质押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授信融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2025 年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
不超过 20.00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授信方式为信用、抵押或担保,业务种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汇票承兑、汇票贴现、开
立保函、开立信用证、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等,具体金额及业务品种以实际签署合同约定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内可循环使
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关联方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本次追加质押担保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月 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自有专利权追加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部分自有的专利权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追加质押担保,最高质押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质押期限不超过 12个
月,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用于质押的自有专利权及其他具体事宜由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以正式签订的协议或
合同为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以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以部分自有专利权追加质押担保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以部分自有专利权追加质押担保事项,符合《清远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精神,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知
识产权发展扶持政策措施,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公司以部分自有专利权追加质押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7fe52ebc-bb8d-47a2-9db1-920530d91d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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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4│新亚电缆(00138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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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分
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效益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薪酬与激励及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高
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等事宜。
第三章 薪酬的确定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以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实际管理职务、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和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
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f2092c6e-df9e-4415-accd-4c8ade15e7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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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4│新亚电缆(001382):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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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
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
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董事会秘书负责舆情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
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领导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证券部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分析研判舆情风险,提出舆情建议,协调相
关人员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舆情工作情况。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危机时,公司应协调内外宣传策略,确保信息传递的一致性,并秉持真诚态度与媒体、
公众进行依法有效的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客观耐心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
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担当。公司应主动面对危机,积极承担责任,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
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应将危机视为转机,通过系统的应对策略,将舆情危机转化为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的机遇
,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各职能部门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初步分析与整理,并及时汇报至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三)重大舆情则需立即上报舆情领导小组,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策略: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证券部和相关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
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媒体取得联系,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澄清公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
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处置流程,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如由此致使公
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a52ee443-ca78-4974-9375-f25cee4e47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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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44│新亚电缆(00138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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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
规则以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
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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