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93 维通利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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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30 │维通利(001393):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 │资金并以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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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30 │维通利(001393):天健审〔2026〕16505号-置换报告赋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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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30 │维通利(001393):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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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30 │维通利(001393):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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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30 │维通利(001393):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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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9 │维通利(001393):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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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9 │维通利(001393):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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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7 │维通利(00139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通知存│
│ │款、协定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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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7 │维通利(001393):关于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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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7 │维通利(00139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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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30│维通利(001393):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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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通利”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19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2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9,368.6
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6,699.1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669.5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3号)。为规
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募集资金
投资额 投资额
1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82,020.42 78,087.54
2 无锡生产 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32,025.45 31,110.59
基地智能
化建设项 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24,250.62 21,817.62
目 小计 56,276.07 52,928.22
3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17,109.30 17,109.3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249.00 11,249.00
合计 166,654.79 159,374.06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为 13,295.50万元。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
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
,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置换的实际需求。主要原因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
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
式进行,同时考虑到员工住房公积金由公司账户统一划转,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不便,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三)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应付工程款、应付设备采购款、
应付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综上所述,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
后,先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即从募
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
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定期汇总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
金明细表。
(三)公司财务中心定期统计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按公司规定的资
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后,将前期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
自有资金账户中,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注: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
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存款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
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存款账户)。
(四)保荐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
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合理优化募投项目
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2026年 7月 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在
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人员工资及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相关账户。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
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
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9cb39900-5f83-40df-b3d2-c6a28677ae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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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30│维通利(001393):天健审〔2026〕16505号-置换报告赋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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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天健审〔2026〕16505号-置换报告赋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c1ce965b-f091-49f4-bc73-d39104a187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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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30│维通利(001393):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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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通利”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维通利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19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2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9,368.6
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6,699.1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669.5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 5月 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3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
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
发行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募集资金
投资额 投资额
1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82,020.42 78,087.54
2 无锡生产 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32,025.45 31,110.59
基地智能
化建设项 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24,250.62 21,817.62
目 小计 56,276.07 52,928.22
3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17,109.30 17,109.3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249.00 11,249.00
合计 166,654.79 159,374.06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为 13,295.50万元。
三、先期投入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2
024年 7月 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至 2026年 5月 12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8,443.30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38,443.3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 截至 2026 本次置换
号 投入金额 年 5月 12 金额
日自筹资金
已投入金额
1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 82,020.42 78,087.54 23,860.62 23,860.62
设项目
2 无锡生产 无锡维通利生产 32,025.45 31,110.59 13,230.31 13,230.31
基地智能 基地智能化建设
化建设项 项目
目 无锡新能源生产 24,250.62 21,817.62 447.01 447.01
基地智能化建设
项目
小计 56,276.07 52,928.22 13,677.32 13,677.32
3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 17,109.30 17,109.30 890.32 890.32
造项目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249.00 11,249.00 15.04 15.04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 截至 2026 本次置换
号 投入金额 年 5月 12 金额
日自筹资金
已投入金额
合计 166,654.79 159,374.06 38,443.30 38,443.30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6,699.11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
费用为人民币 1,226.79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发行费种类 金额(不含税) 以自筹资金预 本次置换金额
先支付金额
(不含税)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3,237.07 240.00 24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2,260.00 510.00 510.00
3 律师费用 547.17 452.83 452.83
4 信息披露费用 553.77 - -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01.10 23.96 23.96
合计 16,699.11 1,226.79 1,226.79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
募集资金。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用于公司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先期
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支付的款项。”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2026年 7月 7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9,670.09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筹
资金。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需股东会审议。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6505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
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
547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北京维通利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dee52901-a6cd-4f1a-834e-c483ac05c5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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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30│维通利(001393):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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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通利”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维通利本次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6年 1月 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
在 2026年度与关联方将发生关联租赁、采购业务等类型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 8,10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定 合同签订金额 上年发生
类别 内容 价原则 或预计金额 金额
关联租赁 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 出租 市场价 900.00 765.70
其他 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 物业等 市场价 600.00 538.55
关联租赁 北京北元安达电子有限公司 出租 市场价 - 7.53
其他 北京北元安达电子有限公司 物业等 市场价 - 13.56
采购 天津同大永利金属表面处理有 表面处理 市场价 6,000.00 4,977.04
限公司
租赁 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 租入 市场价 600.00 517.01
合计 8,100.00 6,819.39
根据目前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预计公司与关联方天津同大永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永利”)、北京
北元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元电力”)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将超出年初的预计,公司拟对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进行调整。
(二)本次新增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 关联 关联交 定价原 2026年 本次新 2026年度 2026年 1-6 2025年度
交易 方 易内容 则 度原预 增预计 预计金额 月已发生金 发生金额
类别 计金额 金额 合计 额
采购 同大 表面处 市场价 6,000.00 3,500.00 9,500.00 4,519.69 4,977.04
永利 理
销售 北元 销售产 市场价 - 400.00 400.00 - -
电力 品
合计 6,000.00 3,900.00 9,900.00 4,519.69 4,977.04
注:上述 2026年 1-6月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未经审计。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同大永利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同大永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CPWMXB
成立日期:2018年 6月 11日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天津滨港高新铸造产业区双赢道 601栋 108
经营范围:金属表面处理;汽车零部件、高低压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的加工、制造;普通货运;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
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劳务服务;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同大永利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8,018.96万元,净资产为 3,536.72万元,2025年 1-12月营业收入为 1
1,604.48万元,净利润为 172.33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同大永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浩云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大永利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同大永利依法存续经营且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履约能力。
(二)北元电力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548758371
成立日期:2010年 4月 29日
注册资本:12,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 8号 1幢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机制
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动机制造;其
他电子器件制造;密封用填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密封胶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北元电力经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总资产为 14,746.21万元,净资产为 7,26
9.30万元,2025年 1-12月营业收入为 12,505.11万元,净利润为 148.97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北元电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浩云直接持股 18.30%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北元电
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北元电力依法存续经营且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原则和依据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
公允,不存在以关联交易形式输送利益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上述关联人签署相关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业务往来,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有利于保持公司持续发展与稳定经营;交易遵
循市场定价的原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 2026年 7月 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
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预计增加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增加 2026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 2026年 7月 6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议案》,同意公司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本议案预计增加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
格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6年 7月 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增加与天津同大永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3,500万元;增加与北京
北元电力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400万元。调整后,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不超过 12,000万元,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
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7b14ce40-8dba-41de-b6ed-ee11b68594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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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30│维通利(001393):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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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通利”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业务目的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连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铜、铝等原材料占公司产品成本的比重较高,生产经营与铜、铝等金属原材料
价格波动具有较强关联性。公司产品订单签订与实物交付存在时间间隔,期间铜、铝等市场价格波动将形成现货价格风险敞口。铜、
铝等原材料价格易受宏观经济周期、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为对冲铜价、铝价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稳定公司采购成本与经营
成果,增强经营的可预期性和财务稳健性,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上述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做投机性套利
交易。
2、交易金额
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5,000 万人民币,且预计动用的交易保
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上限不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均不超过审议额度。
3、资金来源
本次拟开展的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4、交易方式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货交易所及经监管批准的境内期货公司;交易品种为与公司
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包括铜、铝等;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等商品类衍生品合约。
5、交易期限
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
人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业务目的
公司存在产品出口销售、部分原料进口等业务安排,实际经营中形成一定的外币收支敞口。为合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
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减少汇率波动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交易金额
公司拟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预计动用
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上
限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均不超过审议额度。
3、资金来源
本次拟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4、交易方式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和资金管理要求,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
汇期权等汇率类衍生品合约。同时,公司会选择与具备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交易。
5、交易期限
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行
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审议程序
2026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2026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
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
有效,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均不超过已审议
额度。本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公司生产
所用的铜、铝等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不以投机为目的,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合约行情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行情走势与套期保值对冲方向反向偏离,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
成交易损失。
(2)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期货交易可能不活跃,导致无法按合理价位及时平仓,引发流动性风险。
(3)资金风险。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若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
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4)操作风险。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复杂性,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未及时下单和复核,可
能导致交易指令延迟、数据错误或风险控制失效。
(5)法律及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导致
无法交易。
2、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汇率波动风险:汇率变化存在不确定性,若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履约风险:在合约期限内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倒闭、市场失灵等重大不可控风险情形或其他情形,导致公司合约到期时不能
以合约价格交割原有外汇合约,即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3)政策风险:外汇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存在因内控不完善或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
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业务规模与公司生产经
营实际需要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同时,严格控制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
(2)公司制定了《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审批权限、
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建立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内控制度,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
(3)公司将组建涵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会计核算等核心环节的专业人员团队,明确相应人员职责,确保在实际业务开展中
制定并执行科学、有效的套期保值策略,保障相关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4)建立常态化行情跟踪机制,持续跟踪宏观政策、产业供需、地缘局势等影响价格的核心市场因素,及时捕捉价格异动信号
,适时调整操作策略。
2、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影响为目的,禁止任何投机行为;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
,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最大程度降低结汇损失。
(2)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审慎选择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完善、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合法业务资质
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保证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性,控制交易违约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四、相关交易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列报和披露。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a645556c-357b-4115-9dee-28aeb6ba8c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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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9│维通利(001393):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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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7月 23日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7月 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7月 23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7月 16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年 07月 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 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 8号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余额的议案》
2.00 《关于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计额度的议案》
3.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6年 07月 0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特别说明:议案 1.00、2.00、3.00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议案 2.00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4、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07月 20日上午 09:30至 11:50,下午 13:00至 17:1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股东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出席股东会;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股票账户卡出席股东会。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凭证。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一并提交。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请于 2026年 07月 20日 17:10前送达本公司,
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 8号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层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娟
联系电话:010-87584288
传真:010-87584288
邮箱:ir@vtle.com
5、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f3faa4ba-7c20-4677-a881-1a2c185b6d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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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9│维通利(001393):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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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d4c5ac9e-88b4-4b6e-a393-58ec4c7b0d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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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7│维通利(00139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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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a41b777b-f001-48b4-8815-84353b2a79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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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7│维通利(001393):关于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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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及必要性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营产
品包括硬连接、柔性连接、触头组件、叠层母排和 CCS等系列化电连接产品,铜、铝等原材料占公司产品成本的比重较高,生产经营
与铜、铝等金属原材料价格波动具有较强关联性。公司产品订单签订与实物交付存在时间间隔,期间铜、铝等市场价格波动将形成现
货价格风险敞口。铜、铝等原材料价格易受宏观经济周期、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为对冲铜价、铝价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稳
定公司采购成本与经营成果,增强经营的可预期性和财务稳健性,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同时,公司存在产品出口销售、部分原料进口等业务,实际经营中外币收支形成一定的外汇风险敞口。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减少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二、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一)交易品种
1、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包括铜、铝等;交易
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等商品类衍生品合约,仅用于对冲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波动风险。
2、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标的为经营结算涉及的各类外币;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
期权等汇率类衍生品合约,仅用于对冲进出口业务、境外收付汇产生的汇率波动风险。
(二)交易金额
1、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且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
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上限不超过 500万元
人民币。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均不超过审议额度。
2、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
公司拟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预计动用的
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上限不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
易的相关金额)均不超过审议额度。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三)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四)交易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
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交易场所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货交易所及经监管批准的境内期货公司;公司拟与具备外汇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三、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业
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
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实际操作提供制度依据与操作指引。
公司已建立层级清晰、权责分离的期货套期保值管理组织体系,审批、决策、执行、风控岗位相互独立、有效制衡。股东会、董
事会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期货领导小组统筹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业务工作组作为执行机构,
涵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会计核算等核心环节的专业人员团队,明确相应人员职责,保障套期保值策略科学制定、严格落地,实现
相关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公司建立起覆盖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严格约束持仓规模匹配现货
敞口,动态关注市场风险;对错单处理措施、风险应急流程等进行细化规定,内部审计部门与审计委员会持续监督内部控制落地。
四、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公司生产
所用的铜、铝等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不以投机为目的,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合约行情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行情走势与套期保值对冲方向反向偏离,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
交易损失。
2、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期货交易可能不活跃,导致无法按合理价位及时平仓,引发流动性风险。
3、资金风险。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若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
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4、操作风险。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复杂性,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未及时下单和复核,可能
导致交易指令延迟、数据错误或风险控制失效。
5、法律及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导致无
法交易。
(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汇率波动风险:汇率变化存在不确定性,若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
业务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履约风险:在合约期限内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倒闭、市场失灵等重大不可控风险情形或其他情形,导致公司合约到期时不能以
合约价格交割原有外汇合约,即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3、政策风险:外汇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存在因内控不完善或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
风险。
五、交易风险控制措施
(一)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业务规模与公司
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同时,严格控制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资金规模,合理规划和
使用资金。
2、公司制定了《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审批权限、业
务流程、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建立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内控制度,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
3、公司将组建涵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会计核算等核心环节的专业人员团队,明确相应人员职责,确保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制
定并执行科学、有效的套期保值策略,保障相关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4、建立常态化行情跟踪机制,持续跟踪宏观政策、产业供需、地缘局势等影响价格的核心市场因素,及时捕捉价格异动信号,
适时调整操作策略。
(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影响为目的,禁止任何投机行为;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
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最大程度降低结汇损失。
2、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审慎选择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完善、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合法业务资质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保证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性,控制交易违约风险。
3、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相关交易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列报和披
露。
七、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有利于合理规避原材料价格、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
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商
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交易管理、信息保密、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保
证上述套期保值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综上,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必要性和
可行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d1406ca9-b228-4745-9ed3-206ba6cd20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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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7│维通利(00139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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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 号)的有关规定。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不存
在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 2026年 7月 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6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符合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在以前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等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
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基础,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续聘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年 7月 18 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 号
首席合伙人 钟建国 2025年末合伙人数量 250人
2025 年 末 执 注册会计师 2363人
业人员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954人
2025年(经审 业务收入总额 29.88亿元
计)业务收入 审计业务收入 26.01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15.47亿元
2025 年 上 市 客户家数 757家
公司(含 A、 审计收费总额 7.09亿元
B 股)审计情 涉及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
况 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采矿业,农、林、牧、渔业,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综合,卫生和社
会工作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581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
截至 2025 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 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天
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原 被告 案件时 主要案情 诉讼进展
告 间
投 华仪电 2024年 天健作为华仪电气 2017年度、2019年 已完结(天健需在 5%
资 气、东海 3月 6 度年报审计机构,因华仪电气涉嫌财务 的范围内与华仪电气
者 证券、天 日 造假,在后续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中 承担连带责任,天健
健 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 已按期履行判决)
任。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次、监督管理措施 19次、自律监管措施 17次,纪律处分
5次,未受到刑事处罚。1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5人次、监督管理措施 68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52人次、纪
律处分 2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费方华,2006 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
023 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1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徐澄宬,2016 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 年起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弋守川,2007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5年起为本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受到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项目合伙人 2025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 1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
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
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6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
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 2026年 7月 6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
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
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6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6年 7月 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6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的说明;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635ba679-7b73-456a-9717-d64e5e0d63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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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7│维通利(00139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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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维通利公司”)于 2026年 7月 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3
9,670.09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19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2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9,368.6
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6,699.1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669.5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 5月 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3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
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
发行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募集资金
投资额 投资额
1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82,020.42 78,087.54
2 无锡生产 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32,025.45 31,110.59
基地智能
化建设项 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24,250.62 21,817.62
目 小计 56,276.07 52,928.22
3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17,109.30 17,109.3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249.00 11,249.00
合计 166,654.79 159,374.06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为 13,295.50万元。
三、先期投入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2
024年 7月 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至 2026年 5月 12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8,443.30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38,443.3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 截至 2026年 本次置换
号 投入金额 5月 12 日自 金额
筹资金已投
入金额
1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 82,020.42 78,087.54 23,860.62 23,860.62
项目
2 无锡生产 无锡维通利生产 32,025.45 31,110.59 13,230.31 13,230.31
基地智能 基地智能化建设
化建设项 项目
目 无锡新能源生产 24,250.62 21,817.62 447.01 447.01
基地智能化建设
项目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 截至 2026年 本次置换
号 投入金额 5月 12 日自 金额
筹资金已投
入金额
小计 56,276.07 52,928.22 13,677.32 13,677.32
3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 17,109.30 17,109.30 890.32 890.32
造项目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249.00 11,249.00 15.04 15.04
合计 166,654.79 159,374.06 38,443.30 38,443.30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6,699.11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
费用为人民币 1,226.79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发行费种类 金额(不含税) 以自筹资金预 本次置换金额
先支付金额(不
含税)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3,237.07 240.00 24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2,260.00 510.00 510.00
3 律师费用 547.17 452.83 452.83
4 信息披露费用 553.77 - -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01.10 23.96 23.96
合计 16,699.11 1,226.79 1,226.79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
用募集资金。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超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用于公司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先
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支付的款项。”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2026 年 7月 7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9,670.09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
筹资金。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需股东会审议。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6505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
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
〕547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北京维通利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6505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b7064817-1b31-44dc-a4cb-8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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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6│维通利(001393):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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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7月7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4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董事石华先生、郭特
华女士、牛华勇先生、杨卫华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黄浩云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审议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9,670.09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
资金余额的议案》
审议情况: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9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 10,000.00万元(含本数)的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
滚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余额将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同意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中心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审议情况: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人员工资及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至公司(含子公司)相关账户。以上事项在公司董
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情况:同意制定《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制度》。
5、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情况: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
内有效,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均不超过已审
议额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
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关于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情况:同意公司拟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增加与天津同大永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3,
500万元;增加与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400万元。调整后,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不超过 12,00
0万元。关联董事黄浩云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1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
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情况:同意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
度》。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情况:同意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审议情况:同意公司于 2026年 7月 23 日(周四)15: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经济参考网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8ed19bdc-ad50-45c3-aa9d-fbf3b9b6f6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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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5│维通利(00139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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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月 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
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人员工资及费用、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相关账
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19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368.67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699.1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669.5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3号)。为规
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募集资金
投资额 投资额
1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82,020.42 78,087.54
2 无锡生产 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32,025.45 31,110.59
基地智能
化建设项 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24,250.62 21,817.62
目 小计 56,276.07 52,928.22
3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17,109.30 17,109.3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249.00 11,249.00
合计 166,654.79 159,374.06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为 13,295.50万元。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
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
,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置换的实际需求。主要原因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
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
式进行,同时考虑到员工住房公积金由公司账户统一划转,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不便,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三)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应付工程款、应付设备采购款、
应付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综上所述,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
后,先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即从募
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
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定期汇总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
金明细表。
(三)公司财务中心定期统计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按公司规定的资
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后,将前期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
自有资金账户中,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注: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
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存款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
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存款账户)。
(四)保荐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
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合理优化募投项目
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2026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在
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人员工资及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相关账户。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
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
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848df5af-bc3b-42dd-984f-f98d7147af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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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5│维通利(001393):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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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2b55dcd0-30a1-47c4-a85b-972c1caafa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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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5│维通利(001393):关于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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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 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均不超过已审议额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业务目的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连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铜、铝等原材料占公司产品成本的比重较高,生产经营与铜、铝等金属原材料
价格波动具有较强关联性。公司产品订单签订与实物交付存在时间间隔,期间铜、铝等市场价格波动将形成现货价格风险敞口。铜、
铝等原材料价格易受宏观经济周期、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为对冲铜价、铝价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稳定公司采购成本与经营
成果,增强经营的可预期性和财务稳健性,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上述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做投机性套利
交易。
2、交易金额
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且预计动用的交易保
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上限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均不超过审议额度。
3、资金来源
本次拟开展的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4、交易方式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货交易所及经监管批准的境内期货公司;交易品种为与公司
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包括铜、铝等;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等商品类衍生品合约。
5、交易期限
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
人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业务目的
公司存在产品出口销售、部分原料进口等业务安排,实际经营中形成一定的外币收支敞口。为合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
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减少汇率波动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交易金额
公司拟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预计动用的
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上限
不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
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均不超过审议额度。
3、资金来源
本次拟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4、交易方式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和资金管理要求,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
汇期权等汇率类衍生品合约。同时,公司会选择与具备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交易。
5、交易期限
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行
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审议程序
2026年 7月 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2026年 7月 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
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均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本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公司生产
所用的铜、铝等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不以投机为目的,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合约行情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行情走势与套期保值对冲方向反向偏离,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
成交易损失。
(2)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期货交易可能不活跃,导致无法按合理价位及时平仓,引发流动性风险。
(3)资金风险。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若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
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4)操作风险。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复杂性,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未及时下单和复核,可
能导致交易指令延迟、数据错误或风险控制失效。
(5)法律及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导致
无法交易。
2、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汇率波动风险:汇率变化存在不确定性,若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履约风险:在合约期限内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倒闭、市场失灵等重大不可控风险情形或其他情形,导致公司合约到期时不能
以合约价格交割原有外汇合约,即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3)政策风险:外汇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存在因内控不完善或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
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业务规模与公司生产经
营实际需要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同时,严格控制商品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
(2)公司制定了《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审批权限、
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建立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内控制度,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
(3)公司将组建涵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会计核算等核心环节的专业人员团队,明确相应人员职责,确保在实际业务开展中
制定并执行科学、有效的套期保值策略,保障相关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4)建立常态化行情跟踪机制,持续跟踪宏观政策、产业供需、地缘局势等影响价格的核心市场因素,及时捕捉价格异动信号
,适时调整操作策略。
2、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影响为目的,禁止任何投机行为;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
,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最大程度降低结汇损失。
(2)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审慎选择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完善、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合法业务资质
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保证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性,控制交易违约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四、相关交易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列报和披
露。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a81de93d-2134-42d2-b812-9ade90ce7e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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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24│维通利(001393):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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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684def6d-00e8-4e04-8bd2-660df302eb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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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7:25│维通利(001393):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
│式存放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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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4598e01b-e87c-41c7-83a2-9f55e5ba6f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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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1:42│维通利(00139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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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6 月 1日、2026年 6月 1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6)。
一、新取得《营业执照》的基本信息
近日,公司完成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公司章程》备案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6036089M
名称: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黄浩云
注册资本:24933.3334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 10月 20日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 8号 1幢 1层 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
;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动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模
具制造;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线、电缆制
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1/673e6a1a-0086-4c63-9447-2e60cada74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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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00:04│维通利(00139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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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a4cc37f8-5c0a-4a09-83b7-eb9cb94b31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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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00:00│维通利(00139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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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中国日报网、中国金融新闻
网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14:30在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黄浩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至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626,79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9.663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8名,均为截至2026年6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36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83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646,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126,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4.088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第 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上述议案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上述第 4-1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同意上述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f792bee3-05c4-4134-8356-691da7e489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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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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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6月 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及修订了公司现行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列表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会审议
1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修订 是
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0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4 《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5 《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7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修订 否
管理制度》
2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6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制定 否
上述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其余制度自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具体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4cb79a78-67a6-4a9a-8dff-c79f9931ab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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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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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6ed09d65-6fef-44d9-aab8-3f725f1fc3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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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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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资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亏损情况下,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
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适时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cc632bfa-335d-4c77-b81f-bcb5888976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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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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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
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总经理应勤勉、忠实
、谨慎地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总经理在行使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的各项职权时,应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的集体议事制度,所做各项决
策应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决定、通知、命令等形式。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名,董事会秘书 1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年,
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被聘为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章 总经理权限和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批准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供服务;
(八)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具有如下事项的审批权限: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租入租出资产、委托受托管理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受让
研究与开发项目、关联交易、资产报坏或坏帐损失等行为。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
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努力改善员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关心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接受总经理委托或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 3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长要求时。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室人
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子公司人员参加。公司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
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做好会议
记录。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七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由董事会或其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薪酬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
会可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归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
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拟订、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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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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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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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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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79a37278-a7f4-48c4-888f-e1a1c3b99c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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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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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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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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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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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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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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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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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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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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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
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
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或管理层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
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
前提,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
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
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如涉及),不得拒绝提供必要
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当制定对该等人员
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离任审计
第十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核心经营管理、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可以视
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职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
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如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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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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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
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
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六条 公司内部责任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并办理出资手续。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按规定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核查及定期审计。其中,内部审计部门
开展工作时,须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为充分行使上述职权,相关机构在必要时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并有权查阅对
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九条 公司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前述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按照《公司法》可以分
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对适合的投资项目,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如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该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则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 经股东会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可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或董事会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
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或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需合理调整投资预算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可视具体情况暂缓实施投
资项目,同时对投资方案提出修改、变更或终止的议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应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方可正式签
署。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
题提出专项报告,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提请相关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应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届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权限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
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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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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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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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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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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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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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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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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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财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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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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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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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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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
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
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独立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该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独立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独立董事人数、实到人数;
(三)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及表决情况;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如有);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
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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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维通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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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维通利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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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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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部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人)主持。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789a3743-51ce-4b15-921d-a5657f9581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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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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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吸引、保留和激励核心人才,保障北京维通利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维
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指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基
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酬管理合规有序;
(二)业绩导向原则:强化薪酬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绩效的联动,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兼顾岗位价值、绩效表现及员工贡献,保障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力;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薪酬支出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
第二章 薪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制定与调整流程
(一)制定和审议主体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具体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3、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需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调整机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调整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市场环境或同行业薪资水平发生变化;
2、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发生变化;
3、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4、被考核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发生变化;
5、其他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为合理的需调整薪酬的情形。第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公司承担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培训费等)
。独立董事无需绩效考核,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二)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津贴补贴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薪酬总额的50%:
1、基本年薪:根据岗位层级、职责范围、市场薪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绩效、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
3、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餐补等,按公司统一标准发放;
5、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对象与周期
(一)考核对象: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考核周期:月度考核及年度考核。
第八条 考核指标与标准
(一)考核指标根据公司经营目标、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解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管理指标、任务指标等
;
(二)考核标准原则上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明确各级别考核阈值,确保考核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其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确定与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发放时间与方式
(一)独立董事津贴、基本年薪及津贴补贴按月固定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根据其绩效考核方式及结果,在考核周期结束后,随薪酬发放周期发
放。其中,年度绩效奖励需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按激励计划约定的时间、条件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部分(如涉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启动薪酬止付追索程序: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期间,可能影响薪酬核算的;
(二)董事及管理管理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公司损失的;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正在接受责任认定的;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止付薪酬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止付追索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从其未发放薪酬中在合法范围内追索相应赔偿;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
权益,不得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05460f27-0b6f-438f-b47d-7b7f4ff95d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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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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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进一步规范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
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坚守诚
信原则,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
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
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
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第八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
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
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
第十一条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
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二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
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第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进
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证券部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
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
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34dfa47f-b8b0-4924-bf29-452ac260c9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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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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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应有相关记录,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定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处罚措施。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
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需要追究责任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784fcd25-179d-45ed-93b8-76981bfa16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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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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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未设工作小组的,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
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或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或证券部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或证券部
;
(四)由工作小组或证券部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或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
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战略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f0d6645c-dbc9-4a1f-8d8a-1304137423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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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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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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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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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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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4│维通利(001393):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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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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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3│维通利(00139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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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6月 17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6月 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6月 17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6月 10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年 06月 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 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 8号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所有提案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制度>的议案》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7.00 《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8.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9.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法>的议案》
10.00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11.00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6年 06月 0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
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特别说明:上述提案 1.00、2.00、3.00项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06月 12日上午 09:30至 11:50,下午 13:00至 17:1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股东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出席股东会;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股票账户卡出席股东会。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凭证。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一并提交。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请于 2026年 06月 12日 17:10前送达本公司,
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 8号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层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娟
联系电话:010-87584288
传真:010-87584288
邮箱:ir@vtle.com
5、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70256c28-a126-4a50-bdc9-a2d6098cad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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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2│维通利(00139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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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月 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198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2,333,334股,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 5月 15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6〕133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8,7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4,933.3334 万元,公司股本由人民币 187,000,000 股变更为人民币 249,333,334股。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结
果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将《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形成《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条款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华人民共 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人民币普通股62,333,334股,于2026年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4,933.3334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币普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49,333,334
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除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经股东会授权董事 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作出决议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十六条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
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董事候选人 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董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 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
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两名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一百一十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条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下述标准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 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 ……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
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
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 并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前述照规定提交 所申请豁免按前述照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股东会审议: 议:
…… ……
第二百〇七 本章程经股东会批准并自公司首次公开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条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实施。
除上述主要条款修订外,进行了标点的调整以及不涉及实质性影响的修订,不进行逐条列示。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
东会授权公司企管部根据上述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46092948-dc90-4dbe-8e6a-cd20f5374e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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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10│维通利(00139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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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通利(00139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58c78e5c-3d69-4968-864d-f31892e657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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