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872 招商港口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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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 │招商港口(001872):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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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 │招商港口(001872):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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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 │招商港口(00187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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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 │招商港口(00187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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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 │招商港口(001872):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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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 │招商港口(00187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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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 │招商港口(00187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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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 │招商港口(001872):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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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 │招商港口(00187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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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 │招商港口(00187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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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招商港口(001872):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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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26 日(星期五)15: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年 9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三路 1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25 楼 A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冯波鸣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2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42,703,028 股,占本次会议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530%(截
至股权登记日,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501,564,281 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19,408,696 股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82
,155,585 股,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77,015,883 股,占本次会议本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341%;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9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5,687,145 股
,占本次会议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189%。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8 人,代表股份数为 2,185,144,547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94.9130%。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57,558,481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31.9955%。
4.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徐颂先生、监事会主席杨运
涛先生、副总经理李文波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请假手续。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提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42,703,028 2,242,639,728 99.9972% 32,800 0.0015% 30,500 0.0014%
其中:A 股股东 2,185,144,547 2,185,119,047 99.9988% 23,800 0.0011% 1,700 0.0001%
B 股股东 57,558,481 57,520,681 99.9343% 9,000 0.0156% 28,800 0.05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提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42,703,028 2,233,493,126 99.5893% 9,179,402 0.4093% 30,500 0.0014%
其中:A 股股东 2,185,144,547 2,178,147,472 99.6798% 6,995,375 0.3201% 1,700 0.0001%
B 股股东 57,558,481 55,345,654 96.1555% 2,184,027 3.7944% 28,800 0.05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提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42,703,028 2,233,493,126 99.5893% 9,179,402 0.4093% 30,500 0.0014%
其中:A 股股东 2,185,144,547 2,178,147,472 99.6798% 6,995,375 0.3201% 1,700 0.0001%
B 股股东 57,558,481 55,345,654 96.1555% 2,184,027 3.7944% 28,800 0.05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42,703,028 2,233,469,226 99.5883% 9,203,302 0.4104% 30,500 0.0014%
其中:A 股股东 2,185,144,547 2,178,123,572 99.6787% 7,019,275 0.3212% 1,700 0.0001%
B 股股东 57,558,481 55,345,654 96.1555% 2,184,027 3.7944% 28,800 0.05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42,703,028 2,233,493,126 99.5893% 9,179,402 0.4093% 30,500 0.0014%
其中:A 股股东 2,185,144,547 2,178,147,472 99.6798% 6,995,375 0.3201% 1,700 0.0001%
B 股股东 57,558,481 55,345,654 96.1555% 2,184,027 3.7944% 28,800 0.05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42,703,028 2,233,469,226 99.5883% 9,203,302 0.4104% 30,500 0.0014%
其中:A 股股东 2,185,144,547 2,178,123,572 99.6787% 7,019,275 0.3212% 1,700 0.0001%
B 股股东 57,558,481 55,345,654 96.1555% 2,184,027 3.7944% 28,800 0.050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42,703,028 2,233,469,226 99.5883% 9,203,302 0.4104% 30,500 0.0014%
其中:A 股股东 2,185,144,547 2,178,123,572 99.6787% 7,019,275 0.3212% 1,700 0.0001%
B 股股东 57,558,481 55,345,654 96.1555% 2,184,027 3.7944% 28,800 0.05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42,703,028 2,233,469,226 99.5883% 9,203,302 0.4104% 30,500 0.0014%
其中:A 股股东 2,185,144,547 2,178,123,572 99.6787% 7,019,275 0.3212% 1,700 0.0001%
B 股股东 57,558,481 55,345,654 96.1555% 2,184,027 3.7944% 28,800 0.05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42,703,028 2,233,469,026 99.5883% 9,203,502 0.4104% 30,500 0.0014%
其中:A 股股东 2,185,144,547 2,178,123,372 99.6787% 7,019,475 0.3212% 1,700 0.0001%
B 股股东 57,558,481 55,345,654 96.1555% 2,184,027 3.7944% 28,800 0.0500%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242,703,028 2,233,469,026 99.5883% 9,203,502 0.4104% 30,500 0.0014%
其中:A 股股东 2,185,144,547 2,178,123,372 99.6787% 7,019,475 0.3212% 1,700 0.0001%
B 股股东 57,558,481 55,345,654 96.1555% 2,184,027 3.7944% 28,800 0.05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焕彦、江楚填;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7468d17b-0af8-4761-876b-64efe45c63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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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招商港口(001872):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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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
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
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5年 8月 30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9月 26日(星期五)下午 15时 30分在深圳
市南山区工业三路 1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25楼 A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年 9月26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 9月 26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5年 8月 30日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名(其中,A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2名,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577,015,883股(其中,A股股份共计 1,519,526,648股
,B股股份共计 57,489,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3.534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
结果,参与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02 名(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88 名,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242,703,028 股(其中,A 股股份共计 2,185,144,5
47股,B股股份共计 57,558,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530%。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42,639,72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2%;反对票为 32,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0.0015%;弃权票为 3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33,493,12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893%;反对票为 9,179,4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4093%;弃权票为 3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33,493,12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893%;反对票为 9,179,4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4093%;弃权票为 3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33,469,22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883%;反对票为 9,203,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4104%;弃权票为 3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33,493,12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893%;反对票为 9,179,4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4093%;弃权票为 3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33,469,22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883%;反对票为 9,203,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4104%;弃权票为 3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33,469,22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883%;反对票为 9,203,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4104%;弃权票为 3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33,469,22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883%;反对票为 9,203,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4104%;弃权票为 3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33,469,02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883%;反对票为 9,203,5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4104%;弃权票为 3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33,469,02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883%;反对票为 9,203,5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4104%;弃权票为 3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359dbd0c-30b0-497f-b70d-0f1b3d6809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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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29│招商港口(00187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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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经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或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
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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