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872 招商港口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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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7 │招商港口(001872):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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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7 │招商港口(001872):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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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6 │招商港口(001872):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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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5 │招商港口(00187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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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5 │招商港口(001872):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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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5 │招商港口(001872):第十一届监事会2024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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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4 │招商港口(001872):办公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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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4 │招商港口(001872):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202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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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2 │招商港口(001872):关于2024年11月业务量数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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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2 │招商港口(001872):关于控股股东持股结构拟发生变化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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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7│招商港口(001872):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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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年12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2024 年第五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书面通知。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三路 1 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24 楼 D 会议室,以现
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4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4 名。经全体独立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独立董事高平先生
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全票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平、李琦、郑永宽、柴跃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3/3c42aeb7-ebf9-4454-b633-b8735ab61f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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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7│招商港口(001872):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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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001872):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0b99de42-485c-4406-94ac-7137435592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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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6│招商港口(001872):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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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001872):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eaa918e9-e938-45de-853b-927145f8f4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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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5│招商港口(00187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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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
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或“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招商港口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计划所涉及的注销部分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
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
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适用的其他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招商局港口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
会会议文件和核查意见、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
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
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
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
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计划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0 年 2 月 3 日,招商港口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出现股票期权计划所列明的需要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时办理该部分股票期权注销所必需的全
部事宜。
2.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 年度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 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鉴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
已丧失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资格,公司拟注销该等人员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92 万份。
4.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 2024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注销事宜,并发表同意的相关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之“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个人的特殊情况处理”的规定,当激励对象发生该条
项下第(二)款项下情况而丧失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时,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
期权作废。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司的书面确认,鉴于本次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已丧
失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资格,公司拟注销该等人员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92 万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原因、数量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原因、数
量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ed126460-7e25-45a0-9f6e-f91260fed2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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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5│招商港口(001872):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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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001872):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c1de713d-403f-43d5-bd50-05455b08e1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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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5│招商港口(001872):第十一届监事会2024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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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001872):第十一届监事会2024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2bafbd5b-3c7e-4a83-be9e-3fedb62e40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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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4│招商港口(001872):办公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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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决策体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管控能力,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
提升决策效率,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公会是公司经理层落实公司党委决策部署,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执行和落实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制度安排,是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对公司董事会授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和《公司章程》规定由 CEO决策的部分事项开展集体研究讨论的工
作机制。
第三条 行政事务部是办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和汇总,会议方案的拟订和报批,会议通知的起草和发出,
会议材料的收集和印制,会务工作的组织和保障,会议纪要的印发和存档,以及决策事项的跟踪和督办等。
第四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规则中的含义如下:
(一) 公司:指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章程》:指《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行政事务部:指行政事务部(党委办公室、企业文化部、保密办公室、信访维稳办公室)。
(四) 本规则:指《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会议事规则》
(五)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办公会审议事项(详见附件《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会审议事项清单》)
(一)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 CEO研究决定事项。
(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 CEO 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召开办公会研究决定。前述的公司 CEO职权范围具体如下: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组织草拟和实施公司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兼任总经理的情形除外)、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首席合规官)。
7. 负责组织起草向董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8. 负责战略联盟和重要投资关系维护。
9. 负责公司法治建设以及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10. 召集高级管理人员办公会或运营决策会议。
11. 负责公司子公司的股权管理。
12.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办公会由公司 CEO主持,公司 CEO可委托其他会议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办公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正式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办公会视需召开。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公司 CEO 提议就紧急议题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参加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公司 CEO、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总经理助理等。下述人员可以或应当列席办公会:
(一) 公司董事长因特殊工作需要可以列席。
(二) 党委专职副书记等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
(三) 公司纪委书记可以列席。
(四) 行政事务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可以列席。
(五) 根据审定的会议方案,议题相关单位或部门人员可以在办公会审议相关议题时列席。
(六) 会议主持人指定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九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人员,应在会前向公司 CEO 请假并获得批准。根据工作需要,未能到会人员可通过书面形式就与之有
关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议题提报部门负责制作其提报议题相关的会议材料,材料应格式规范、内容详实。除敏感议题外,议题提报单位应及时
将上会材料提交行政事务部汇总,以供参会人员提前阅知并作相应会务安排。未能及时提交会议材料或会议材料准备不够充分的,不
予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办公会由行政事务部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就会议决定事项编制和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
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理层成员、行政事务部和会议决定事项相关部门等。根据执行会议决定需要,可适当扩大印发范围。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保密规定,对于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
不得泄露。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 有关事项提交办公会决策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对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 CEO 决策事项,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办公会
研究的其他重要议题,也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二) 提交会议决策事项应在会前经过充分沟通酝酿和仔细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特别重大或复杂敏感事项应在会
前以公司专题会议形式,由 CEO主持并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研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必要的科学论证程序对事项进行分析评
估,并形成建议方案。
(三) 提交会议决策事项应在会前履行相应报批审核程序,经公司 CEO 批准同意后方可正式提交办公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应
在会前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履行投资报审流程。
第十四条 办公会议事决策实行集体决策,提交会议决策事项实行“一题一议”,出席会议人员逐一发言,公司 CEO末位表态,
一般应经过以下决策程序:
(一) 议题报送部门应先就待决策事项进行简要汇报,随后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补充说明,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视需发表意见。
(二) 与会人员应就该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
(三) 在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公司 CEO 末位表态,根据讨论情况对各方意见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议。
涉及多个决策事项的议题,应按照上述决策程序依次逐项充分讨论。
第十五条 审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会议决议,有关部门应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并根据会议要求进一步
调整完善相关材料,经公司CEO批准同意后,择期再行上会审议。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有关责任部门应根据会议要求,积极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必要时可召开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或再次提请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行政事务部负责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并收集反馈落实情况,对董事会授权 CEO的决策事项,建立报告工作机
制和台账管理机制,协助CEO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及重大决策事项执行进展情况。对于会议特别关注的事项,经公司 CEO
审批同意后,通过公司督办系统进行线上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相应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5ef5e23e-3137-4377-ab65-f02d761f37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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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9:44│招商港口(001872):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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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001872):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2024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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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2│招商港口(001872):关于2024年11月业务量数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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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标 2024 年 11月 同比变化 本年累计 同比变化
集装箱总计(万 TEU) 1,618.6 8.4% 17,957.9 9.0%
内地码头 1,258.4 7.8% 13,978.9 9.0%
其中:珠三角 131.8 3.9% 1,584.8 17.1%
长三角 815.0 8.4% 9,087.1 8.3%
环渤海 281.7 9.5% 2,998.7 7.5%
东南地区 17.9 -14.8% 189.7 5.9%
西南地区 12.0 10.2% 118.6 8.0%
港澳台码头 55.3 7.2% 549.4 2.7%
海外码头 304.9 11.2% 3,429.6 10.3%
散杂货总计(万吨) 10,165.4 2.8% 114,966.6 -0.5%
内地码头 10,093.5 2.6% 114,126.2 -0.7%
其中:珠三角 354.7 -7.5% 3,937.2 -3.3%
长三角 5,762.0 7.1% 67,612.0 -0.1%
环渤海 2,998.6 -4.4% 32,812.0 0.2%
东南地区 220.3 27.1% 1,678.9 -11.0%
西南地区 757.9 -0.6% 8,086.2 -6.2%
海外码头 71.9 42.7% 840.4 35.8%
注:1.以上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个别参股码头业务量数据为预估;2.以上各区域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以公司披露的年报/半年报
为准;3.2024 年 6 月 28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0144.HK)完成了对 PT Nusantara Pelabuhan Handal
TBK(NPH) 51%股权收购项目的交割,自 2024年 7月起,本公司将 NPH业务量纳入统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2a6baec0-4439-4f6a-b215-a407b1c27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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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2│招商港口(001872):关于控股股东持股结构拟发生变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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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001872):关于控股股东持股结构拟发生变化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37fc0214-2adb-435d-a96b-c06d527a69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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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7:06│招商港口(001872):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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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001872):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2a1aa9a9-8cac-46cd-b2c5-4cb96d19b2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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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9:07│招商港口(001872):关于参加2024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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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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