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914 招商积余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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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9:06 │招商积余(001914):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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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9:04 │招商积余(00191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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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9:04 │招商积余(001914):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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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49 │招商积余(001914):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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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27 │招商积余(001914):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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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26 │招商积余(001914):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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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24 │招商积余(001914):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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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1 │招商积余(001914):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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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7:22 │招商积余(001914):关于参加2024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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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7:21 │招商积余(00191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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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9:06│招商积余(001914):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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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 月 23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10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10
人,分别为吕斌、刘晔、陈海照、陈智恒、赵肖、章松新、陈英革、许遵武、林洪、KAREN LAI(黎明儿)。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市值管理制度》。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95d1cb68-8fdf-44d0-80ed-215e79bcf5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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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9:04│招商积余(00191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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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25日经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公司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财务管理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执行部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积极配
合,协助财务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6cbe5c1a-c1ba-4b02-8961-b95014768a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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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9:04│招商积余(001914):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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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 25日经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升投资价值,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公司的市值
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
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号——市值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前提,稳步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着力将公司打造为经营业绩佳、创新能力强、治理体系优、市场认
可度高的一流上市公司。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值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公司经营管理层主责,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财务管理部为市值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
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
决策;(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
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
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与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
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
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聚焦深耕主责主业、促进产业升级、产业链供应
链关键环节,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在尊重规则的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济规律、尊重创新规律,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升
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
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的股东回报规划,采取
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战略定位、功能使命、愿景目标等,并对公
司发展方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重点说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事求是介绍公司经营情况和成果,充分展示公司的
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
资者诉求,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提升公司透明度,积极回应市场
关切,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水平编制并披露
ESG 相关报告;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
,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六)股份回购。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结
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提高反应速度、决策效率和执行效率,依法合规运用回购
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稳定市场情绪,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公司治理。全面贯彻“两个一以贯之”,持续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
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引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
行具体监测预警,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可以合法合
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
(二)公司需要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的,应对外说明股价影响因素排查情况、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
,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向监管机构申请进行自愿性披露,并提供更多
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等,以及任何有利于投资者客观判断公司投
资价值的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1、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强化合
规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4bf36b88-ac1b-4be2-833e-d5c7ac8900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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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49│招商积余(001914):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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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各位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
现披露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4年12月1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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