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914 招商积余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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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21 │招商积余(00191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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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20 │招商积余(001914):关于与招商局集团及下属企业间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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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19 │招商积余(001914):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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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19 │招商积余(001914):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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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19 │招商积余(00191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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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19 │招商积余(0019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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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19 │招商积余(00191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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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41 │招商积余(001914):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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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20:20 │招商积余(001914):关于追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合同预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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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20:19 │招商积余(00191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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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21│招商积余(00191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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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积余(00191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57583e28-96f0-462a-b7d9-e6999c2561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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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20│招商积余(001914):关于与招商局集团及下属企业间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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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积余(001914):关于与招商局集团及下属企业间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9cb32e4a-6bb8-4bb1-b76d-241163aeba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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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19│招商积余(001914):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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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健全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审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并监督执行;审定公司的薪酬制度并
监督执行,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及公司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
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第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召集人职责。第八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少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提名和薪酬委
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通知、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负责与董事会的联络沟通工作,向董事会报送有关会议材料。公司综合管理
部根据所负责事项分别为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和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提供支持,根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要求提供
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单位应
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有特别规定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四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书面、电子邮件等。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第十九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
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视频、电子邮件或书面等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明确指示、授权委托期限以及授权委托书签
署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一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
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可列席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
和薪酬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将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5da06b87-0b20-4c51-b672-e25cb6b9ad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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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19│招商积余(001914):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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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招商局积余产业运
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
展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
该项决议无效;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董事长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董
事长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少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
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通知、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负责与董事会的联络沟通工作,向董事会报送有关会议材料。
公司战略发展部根据所负责事项分别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提供支持,根据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目标、规划、策略、风险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监督实施进展;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有特别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
知,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书面、电子邮件等。发出通知后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可
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视频、电子邮件或书面等通讯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明确指示、授权委托期限以及授权委
托书签署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
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战略发展等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
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
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将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d4b70737-3274-4c3b-9974-5b589804db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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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9:19│招商积余(00191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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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
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
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
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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