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965 招商公路 更新日期:2025-11-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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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5:43 │招商公路(001965):202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兑付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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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33 │招商公路(001965):2023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行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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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31 │招商公路(001965):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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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36 │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在深│
│ │交所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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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 │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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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 │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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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 │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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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 │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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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 │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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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 │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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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5:43│招商公路(001965):202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兑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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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001965):202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兑付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a3a2015b-ab72-4749-998c-d27f243fd3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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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33│招商公路(001965):2023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行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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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001965):2023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行权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d58ef95e-1ae1-4c2a-a723-1b1a5cff31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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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31│招商公路(001965):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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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公路”)本次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注销的股
份为 25,242,402 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6,820,337,394 股的 0.3701%,本次注销的股份数量与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一致。
2.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的注销手续。本次股份回购注销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820,337,394 股变更为 6,795,094,992 股。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月 23 日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月 24 日披露的《招商公路关于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回购期间,公司按规定于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回购进展情
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进展公告。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5,242,40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3701%,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本次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为13.40元/股,最低为 10.12 元/
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 310,009,184.90 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总金额已达回购股份方案中回购总
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总金额上限,公司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招商公路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63)。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股份用于依法
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情形的,需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予以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的股份为 25,242,402 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37010%,本次注销的股份数量与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一
致。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820,337,394 股变更为 6,795,094,992 股。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注销数量、完成日期、注销期限均符合回购股份注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后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820,337,394 100% 6,795,094,992 100%
股份总额 6,820,337,394 100% 6,795,094,992 100%
注:1、上表中公司“变动前”股本数量以截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为基数。
2、上表中公司“变动后”的股份数量以截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总股本扣除拟注销的股份数为基数。
四、后续事项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的内容,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1fc6f1c7-8b94-4826-8de3-e386c8be0c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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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36│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在深交所
│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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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的有关规定,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
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条件,将于 2025年 10月 2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面向专业投资者
中的机构投资者交易,交易方式包括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和协商成交。债券相关要素如下:
债券名称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 25招路 KY01
债券代码 524480.SZ
信用评级 主体 AAA/债项 AAA
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总额(亿元) 15.50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 2+N年期
票面年利率(%) 2.00
利率形式 固定利率
付息频率 按年计息
发行日 2025年 10月 22日至 2025年 10月 23日
起息日 2025年 10月 23日
上市日 2025年 10月 29日
到期日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2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个续期
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
长 1个周期;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而全额兑付时到期。
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
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债券面值 100元/张
开盘参考价 100元/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dd762c1-673c-44d6-ac0e-beaedeb5aa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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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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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38e856e4-ca9e-4573-a6e8-5c8ea1d21f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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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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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d78ad610-0b41-4fdf-8c82-68345073dd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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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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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3e672a90-1bb8-4d9f-b377-ed1e894534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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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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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3af9a9f4-8078-4411-b876-51615f395b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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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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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
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
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
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
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
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十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
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及其部门。
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照《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成立的,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基金会、社
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
善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群体、资助社区及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活动;
(二)承担社会责任,化解社区矛盾,促进邻里和谐,资助及支持社区志愿者组织发展,推广志愿者服务模式;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四)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五)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
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每一会计年度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
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价值)捐赠,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
案;
(三)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至1500万元(含)之间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或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对外捐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以上单笔捐赠金额及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对外捐赠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报表计
算)的0.1%,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捐赠
金额。
对于向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
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二)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就捐赠支出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
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进行汇报。由财务部进行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六
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
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于每季度末对于公司已发生捐赠事项进行检查、总结并
形成评估报告。前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由公司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feedf621-8d21-4558-adec-48e526251e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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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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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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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8│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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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26f74c6c-4ccf-4d57-8b59-a8bd171dbb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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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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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c1931aa9-7764-46a8-9081-d25f5a380b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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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招商公路(001965):招商公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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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5年 10月 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
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内部审核程序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依法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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