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01 新 和 成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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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04 │新 和 成(00200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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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04 │新 和 成(00200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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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9 │新 和 成(002001):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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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7 │新 和 成(002001):关于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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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7 │新 和 成(002001):关于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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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6 │新 和 成(00200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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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6 │新 和 成(002001):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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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6 │新 和 成(002001):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英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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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8:06 │新 和 成(002001):2025年年度报告(英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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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00:32 │新 和 成(002001):2025年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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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04│新 和 成(00200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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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698号致: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新和成 202
5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和成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新和成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和成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新和成 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新和成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 4月 16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9、《关于独立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10、《关于非独立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月 15 日(星期五)14点 30分,召开地点为新和成一楼会议室(浙江省
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 418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新和成现有总股本 3,073,421,680 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 3,138,282股,该等回购股份无表决权,员工持股账户持有的新和成 21,454,310 股股份已放弃表决权。因此,新和成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 3,048,829,088股。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凭证,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697人,共计代表股份数为 1,795,798,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901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7 人,共计代表股份数为1,595,999,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
479%;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670人,代表股份 199,799,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3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
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议题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已就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在审议第 8、9、10项议案时已
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股东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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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04│新 和 成(00200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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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和 成(00200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a8844e76-72a5-4d11-9637-e972256057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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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9│新 和 成(002001):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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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价
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在合法合规的期货交易场所,通过买进或卖出与现货
采购量相匹配的衍生工具,抵消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及相关组合工具。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从事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
月内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日常执行与管理
(一)公司成立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和审批的职责。领导小
组职责为:
1.制定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战略方针与策略,并对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审批并修订交易方案;
3.审批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实施情况;
4.持续跟踪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突发风险或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
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采购部是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管理期货敞口、评估与分析风险、研究与制定方案、拟订原材料期货
套期保值相关制度、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三)公司销售部门、生产运营部门是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期货操作相关的生产计划、基础业
务信息和资料。
(四)财务部负责对每月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操作进行核算。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对
存在的风险或操作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罚意见。
(二)证券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组织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一节 基本准则
第九条 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防控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第十条 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
套期保值的交易品种只允许为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内期货
交易所挂牌的交易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法经营资质的期货公司
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通过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操作,采购部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办理日常原材料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及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签署。未经审批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身名义开立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对应实施,且交割
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预测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具有与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计划,控制业务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
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原材料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
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节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合理设置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交易人员与
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
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运行方案执行,并严格按照实际未锁价现货来确定
和控制当期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授权范围进行操作。第二十一条 公司严格按规定程
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
实。
第四节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
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解释,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4d8ac68-92ca-4645-921a-b4ca09aa60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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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7│新 和 成(002001):关于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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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及业务背景
(一)公司基本概况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 1999年,股票代码002001,主营业务为蛋氨酸、维生素、香精香料以及
新材料等。公司深耕主业多年,具备完善的生产体系、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健全的治理结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多年实现稳健盈利,
具备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基础和管理能力。
(二)大宗原料采购现状及面临的风险
1、采购规模与品种:公司日常生产需大量采购丙烯、甲醇、聚丙烯、碳酸锂、玉米、纯碱、铂、钯、沪铜等品种等大宗原料,
该类原料采购成本占公司生产成本的较大权重,是影响公司经营利润的核心因素之一。
2、价格波动风险:公司采购的大宗原料价格受宏观经济形势、全球供需关系、产业政策、汇率波动、地缘政治等多重因素影响
,呈现出波动频繁、幅度较大的特点,对公司采购成本及经营利润稳定性产生影响。
3、风险管理工具:目前公司主要通过优化采购渠道、集中采购、签订短期固定价格采购合同、签订长约模式采购等方式应对原
料价格波动,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环境的日趋复杂,亟需引入更专业、更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大宗原料价格波动风
险。
二、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公司应对大宗原料价格波动、保障经营稳定的必要举措,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锁定远期采购成本,稳定经营利润:通过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可在期货市场建立与现货采购方向相反的头寸,提
前锁定远期大宗原料的采购价格,将原料成本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减轻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上升压力,保障公司产品毛
利率的稳定性,确保经营利润不受价格波动的大幅冲击,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目标。
2、防范库存贬值风险,优化库存管理:针对公司已采购的大宗原料库存,通过卖出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可对冲库存原料因
价格下跌导致的贬值风险,减少资产减值损失,优化库存管理效率,降低库存占用资金的风险,提升公司资产运营质量。
3、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大宗原料价格波动已成为影响行业内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使公司有效防范价格波动风险,在成本控制上形成优势,公司能够更稳定地制定产品价格、安排生
产计划,提升市场竞争力,保障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4、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利益:作为上市公司,公司有责任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降低经营风险,保障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公司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符合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规范
经营的要求,能够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三、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稳定,净资产充足,具备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
资金),可合理调度自有资金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不会影响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够承担期货交易带来的保证金占用和潜在风
险,具备开展业务的资金基础。
同时,公司已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具备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流程,能够对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
行规范管理,且已组建涵盖财务、采购、风控等领域的专业套期保值业务团队,团队成员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期货专业知识,还将
与具备合法资质、实力雄厚的期货公司合作,借助其专业服务和研究能力提供技术支持与专业指导,确保业务规范高效开展。
此外,公司已制定《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明确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
险管理、人员职责等内容,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严格遵循“套期保值为主、禁止投机”的原则,明确期货持
仓量不超过公司计划生产经营所需原料规模、持仓时间与现货采购周期相匹配,确保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制度框架内规范运作
,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四、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概要
(一)业务目标
锁定大宗原料远期采购成本,降低原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稳定公司生产成本和经营利润,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防范库存原料贬值风险,优化资产运营效率,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交易品种与范围
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日常生产所需的大宗原料对应的期货合约(包括但不限于:丙烯、甲醇、聚丙烯、碳酸锂、玉米、纯碱、
铂、钯、沪铜期货等),不涉及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期货品种,确保套期保值业务与主营业务高度相关。交易范围:仅在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期货交易所(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广期所等)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交易规模与资金额度
1、交易规模:根据公司年度大宗原料采购计划、库存规模,合理确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规模,原则上期货持仓量不超过
公司当期计划采购量或库存规模的 85%,避免过度套保或套保不足,确保套期保值效果与风险可控。
2、资金额度: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本着谨慎原则,公司拟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采用滚动建仓的方式,额度在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
3、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缴纳保证金不会对公司的资金使用计划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交易期限
本次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为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范围和期
限内,董事会授权采购部负责具体实施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五、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交易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主要为合理规避丙烯、甲醇、聚丙烯、碳酸锂、玉米、铂、钯、沪铜
、纯碱等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变化方向与公司预测判断相背离的情况,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此外,在期货价格波动巨
大时,可能存在未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开展业务时,若相关业务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商品期货信息或未
按规定程序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可能带来内部控制风险。
4、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
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5、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和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从而导致期货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配备及职责
、审批授权、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内容,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和规范执行,形成较为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持续跟踪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动和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按公司制定的应急机制及时
应对,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处理。
3、将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4、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控制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
证金。
5、公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工作的开展,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6、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错单时,及时
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7、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套期保值思路与方案。
六、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锁定采购成本、防范库存贬值风险、稳定经营利润、提升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
仅限于公司日常生产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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