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03 伟星股份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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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46 │伟星股份(002003):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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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46 │伟星股份(002003):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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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21:19 │伟星股份(002003):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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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21:14 │伟星股份(002003):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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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 18:56 │伟星股份(002003):2024年社会责任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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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9:05 │伟星股份(00200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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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9:05 │伟星股份(002003):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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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9:05 │伟星股份(002003):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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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9:05 │伟星股份(002003):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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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9:05 │伟星股份(002003):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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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46│伟星股份(002003):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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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002003):2025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9/502dfe4c-222f-412c-bc1c-8f29b406e3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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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46│伟星股份(002003):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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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 2025年 4月 25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25年 4月 28日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的董事九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
达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逐项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刊载于2025年4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周晨先生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其简历见
附件。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9/741e28ad-f9f8-455b-b3a8-a256110364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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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21:19│伟星股份(002003):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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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002003):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9/6092ec84-88da-4109-a829-ef281d36d6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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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21:14│伟星股份(002003):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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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姚毅琳、赵锦辉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伟星股份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3月29日在指定媒体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4 月 18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临海市
崇和路 238 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2、《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8、《关于拟购买控股股东所持邵家渡工业园的土地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及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1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授权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授权委托代表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480,143,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769%。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3 名,代表股份 322,298,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73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
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802,427,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16%;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802,419,3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24%;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3、 《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02,427,9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16%;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4、 《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02,423,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22%;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5、 《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802,427,9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16%;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6、 《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94,795,6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2%;反对2,925,7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646%;弃权4,72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2%。
7、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802,400,7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18%;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8、 《关于拟购买控股股东所持邵家渡工业园的土地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29,011,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8%;反对414,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弃权2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9、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29,438,2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44%;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10、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02,403,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19%;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11、 《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02,398,6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25%;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12、 《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02,399,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24%;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议
案8、9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审议议案2、6、7、8、9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9/83280e51-d2f0-4cb6-8e75-cee65afba1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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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 18:56│伟星股份(002003):2024年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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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002003):2024年社会责任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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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9:05│伟星股份(00200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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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伟星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伟星股份公司年度报告
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伟星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伟星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
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伟星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伟星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 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江娟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朱文霞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
3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279号),本公司以 9.05元/股的发行价格向 1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2,088,397 股,共计募集资金 119,540.00 万元,
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026.0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18,513.9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
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34.47 万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179.5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531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18,179.51
截至期初累计发 项目投入 B1 47,134.59
生额 外币折算(“-”表示减少) B2 -175.53
利息收入净额 B3 197.12
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 C1 28,052.23
外币折算(“-”表示减少) C2 33.50
利息收入净额 C3 1,250.08
截至期末累计发 项目投入 D1=B1+C1 75,186.82
生额 外币折算(“-”表示减少) D2=B2+C2 -142.03
利息收入净额 D3=B3+C3 1,447.20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 44,297.86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44,297.86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
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亚前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越南工贸
股份商业银行-北清化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本公司有 8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07021129200301051 1,969,094.03 人民币账户
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1207021129200299806 287,536,122.25 人民币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19930101040071780 127,251,685.90 人民币账户
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19930101040071814 9,440,218.37 人民币账户
19930101040071798 5,196,680.68 人民币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NRA19932514048400017 4,271,362.23 美元账户
越南工贸股份商业 115841888888 456,396.34 越南盾账户
银行-北清化分行 117849888888 6,857,064.43 美元账户
合计 442,978,624.23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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