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03 伟星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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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7:37 │伟星股份(002003):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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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02 │伟星股份(002003):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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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01 │伟星股份(00200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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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01 │伟星股份(002003):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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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00 │伟星股份(002003):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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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00 │伟星股份(002003):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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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59 │伟星股份(00200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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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12 │伟星股份(002003):公司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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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52 │伟星股份(002003):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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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52 │伟星股份(002003):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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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7:37│伟星股份(002003):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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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002003):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7/503926ae-cbe1-4d53-bcfc-e94525af32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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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02│伟星股份(002003):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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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含预留)的议案》,决定对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调整。具体情况
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1、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
关议案。本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其中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预留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3.04%
,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97人,授予价格为 5.22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
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5 年 9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0 月 7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
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意 见 , 相 关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刊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
n)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因有激励对象岗位变动,已不再适合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决定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97 名调整
为 196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00 万股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因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发布了《公司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将以2025年10月29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实
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和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关
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
预留)的议案》,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调整,将授予价格(含预留)从5.22元/股调整为5.12
元/股。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发布了《公司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将以2025年10月29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
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为:
P=P0-V=5.22元/股-0.10元/股=5.12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本次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董事会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因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发布了《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将以2025 年 10 月 29 日为股权登记日,
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的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
法调整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行为在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对董事会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无异议。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伟星股份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核查意见;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d00ce1a-6975-4424-912f-0b45887f02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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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01│伟星股份(00200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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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25 年 10 月 2
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亲自出席董事九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
真送达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
议案》。公司董事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谢瑾琨先生和沈利勇先生系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因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发布了《公司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将以2025年10月29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和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
价格的调整方法,董事会决定对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调整,将授予价格(含预留)从5.22元
/股调整为5.12元/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就该调整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
预留)的公告》。
2、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刊载于2025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核查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96bfac22-8136-43b1-a128-b885dcf211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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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01│伟星股份(002003):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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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事项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因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发布了《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将以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为股权登记日
,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的 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
方法调整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行为在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对董事会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1dec9cfc-8cd6-4ee5-9e93-f9bcc2e274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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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00│伟星股份(002003):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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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伟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伟星股份提供的有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伟星股份的如下保证:即伟星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伟星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伟星股份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等相关议案。
2、2025 年 9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0 月 7 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
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3、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实施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5 年 10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确认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10 月 21日为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 194 名激励对象 1,942 万股限制
性股票。
5、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含预留)的议案》,因公司于 2025 年 10月 23日发布了《公司 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将以 2025年 10 月 29 日为
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的 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授权和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调整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伟星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发布了《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将以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
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0 元(含税)的 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二)调整方法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本次调整前,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5.22元/股);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为:
P=P0-V=5.22 元/股-0.10 元/股=5.12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本次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facf4ca5-26fd-419c-9ac2-a15f7f02c6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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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00│伟星股份(002003):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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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伟星股份、公司 指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 指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
计划(草案)》 案)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
票 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本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认购
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至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 指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伟星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
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伟星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
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
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
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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