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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9(天奇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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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09 天奇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5 21:34 │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25 21:34 │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25 21:34 │天奇股份(002009):天奇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25 21:34 │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25 21:34 │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25 21:34 │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25 21:34 │天奇股份(0020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 ├─────────┼──────────────────────────────────────────────┤ │2025-11-25 21:34 │天奇股份(00200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25 21:34 │天奇股份(00200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25 21:32 │天奇股份(002009):关于注销参股公司的公告 │ └─────────┴──────────────────────────────────────────────┘ ─────────┬──────────────────────────────────────────────── 2025-11-25 21:34│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五(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 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 定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 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的持股计划安排;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制度、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 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 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二(2)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3)天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提案相关资料和信息。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全体委员过半数无异议的,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取 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会议或电子通信表决等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信函 等方式提供有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书面签字文件。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 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 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9350fefa-999e-473f-aaf8-ea3c3f67b671.PDF ─────────┬──────────────────────────────────────────────── 2025-11-25 21:34│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5bda549e-3ed8-4211-9d73-7220d3652303.PDF ─────────┬──────────────────────────────────────────────── 2025-11-25 21:34│天奇股份(002009):天奇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 ─────────┴──────────────────────────────────────────────── 天奇股份(002009):天奇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ac4daed1-9de5-4451-816c-e3e2194ffdf2.PDF ─────────┬──────────────────────────────────────────────── 2025-11-25 21:34│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 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35bc75aa-9b58-4159-809c-8d7b1ca59049.PDF ─────────┬──────────────────────────────────────────────── 2025-11-25 21:34│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中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 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3)或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前,提 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由公司证券部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 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要求、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二(2)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3)天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提案相关资料和信息 。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全体委员过半数无异议的,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会议或电子通信表决 等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供有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 录等书面签字文件。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 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2b6aaa46-55be-4250-a178-ea206d88acfc.PDF ─────────┬──────────────────────────────────────────────── 2025-11-25 21:34│天奇股份(00200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第一条 为适应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 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奇 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 工 作等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五(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1)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 员,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在战略委员会委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 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为战略委员会进行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和制订、重大投资决策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建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或并购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战略、ESG 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 ESG 报告,监督和检查公司 ESG 相关的目标执行情况和进展等;(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 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 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二(2)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3)天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提案相关资料和信息 。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全体委员过半数无异议的,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会议或电子通信表决 等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供有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 录等书面签字文件。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因聘请中介 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8abd7b91-e144-41f3-b53d-f7ff17405e24.PDF ─────────┬──────────────────────────────────────────────── 2025-11-25 21:34│天奇股份(0020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需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的薪酬标准和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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