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11 盾安环境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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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4 │盾安环境(00201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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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4 │盾安环境(002011):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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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4 │盾安环境(002011):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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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4 │盾安环境(002011):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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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4 │盾安环境(0020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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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2 │盾安环境(00201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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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盾安环境(002011):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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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盾安环境(00201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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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盾安环境(002011):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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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盾安环境(002011):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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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4│盾安环境(00201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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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00201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7ec79bdb-fb0f-430b-a61a-5c9b8f3d6b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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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4│盾安环境(002011):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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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002011):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248ffd7e-4ca3-4348-98e5-7329105b1a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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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4│盾安环境(002011):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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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002011):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4d4dcfe3-43f0-4b0a-b720-309e05d3fa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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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4│盾安环境(002011):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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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待
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邮寄信件和资料、现场
参观、电话咨询、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
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
(二)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虚假或过度宣传可
能造成的误导。
(四)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接待或推广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效率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完成接待和推广工作。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的具体工作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
露稿件。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
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
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
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
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
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
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
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
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c11050dc-df67-4684-a3f2-1a0cd453c2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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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4│盾安环境(0020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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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持有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e3c2b4df-3cdd-4215-a946-751de083cc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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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2│盾安环境(00201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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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0月 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各位董事。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三)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 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名,其中章周虎先生、李建军先生、张秀平女士、刘金平先生、胡杰武先生以通
讯方式出席会议,发出表决单 9份,收到有效表决单 9份。
(四)董事会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董事长方祥建先生主持。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
号:2025-054)。
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关于修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议事规则》《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 12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修订后制度全文。
本次修订相关规章制度之子议案及董事会分项表决详情如下:
2.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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