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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1(盾安环境)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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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11 盾安环境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9 00:00│盾安环境(002011):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盾安环境(002011):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8/f1c18601-ac30-41fd-861d-b34c306722d9.PDF ─────────┬──────────────────────────────────────────────── 2024-04-19 00:00│盾安环境(00201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盾安环境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 环境”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盾 安环境《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盾安人 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华超金属有限公司、 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苏州华越金属有限公司、南昌中昊机械有限公司、盾安(芜湖)中元自控有限公司、盾安金属(泰国)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赛富特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盾安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盾安汽车热管理科 技有限公司、湖南盾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盾安环控系统有限公司、盾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盾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 通盛换热器有限公司、浙江盾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本盾安国际株式会社等 33 家。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 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子公司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内部信息传 递、技术研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重大投资、风险评估、控制活动等。重点关注的 领域主要包括:战略管理类风险、财务内部控制风险、营销管理风险、质量风险、技术管理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安全生产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 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定量标准以利润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 1%但 小于 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以下任一迹象视为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中涉及利润金额导致报表 性质发生变化(由盈利变为亏损,或由亏损变为盈利);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审计委员会和内控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完全无效。 以下任一迹象视为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 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 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视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 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审计机构意见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500 465 号),审计机构认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保荐人通过复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500465 号) ,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合同、报表、业务凭证等相关文件,与公司管 理层沟通交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盾安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盾安环境 2023 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盾安环境出具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9/5708f6e0-825a-4fc6-a9b6-3178ca7dd233.PDF ─────────┬──────────────────────────────────────────────── 2024-04-19 00:00│盾安环境(002011):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 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 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6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截至2024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邀请列席会议的嘉宾。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00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00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00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6.00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00 《关于确定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薪酬的议案》 8.00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方案的议案》 9.00 《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10.00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1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2.00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1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0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2.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13.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 的议案》 特别提示: (一)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议案 10 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 开披露。 (二)议案具体内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 11、12.01、12.02、12.03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提案 10 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三)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方式: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请于会议登记日,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股东账户卡、 持股清单等股权证明到公司登记;法人股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请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持股 清单到公司登记。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请于会议登记日,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股权证明到公司登记;自然 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请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持股清单到公司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出席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2、登记时间: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8日,9:30-11:30、13:00-16:30。 3、登记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0楼证券投资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章周虎、王晨瑾 电话:0571-87113776 传真:0571-87113775 邮政编码:310051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0楼证券投资部 2、会议费用: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8/a0410d08-f153-49fa-8a0d-d94c4b238a3e.PDF ─────────┬──────────────────────────────────────────────── 2024-04-19 00:00│盾安环境(002011):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盾安环境(002011):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8/17f26305-a191-4958-a6e5-7116baa5d5cb.PDF ─────────┬──────────────────────────────────────────────── 2024-04-19 00:00│盾安环境(002011):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盾安环境(002011):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8/be8bb2c2-0e4a-43d5-a6cd-1f27c5f1edcf.PDF ─────────┬──────────────────────────────────────────────── 2024-04-19 00:00│盾安环境(00201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第一条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 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担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非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因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 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作为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或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 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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