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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永新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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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14 永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24 18:24 │永新股份(002014):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修订) │ ├─────────┼──────────────────────────────────────────────┤ │2025-06-24 18:24 │永新股份(00201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修订) │ ├─────────┼──────────────────────────────────────────────┤ │2025-06-24 18:24 │永新股份(0020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修订) │ ├─────────┼──────────────────────────────────────────────┤ │2025-06-24 18:24 │永新股份(00201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 │ ├─────────┼──────────────────────────────────────────────┤ │2025-06-24 18:22 │永新股份(00201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06-24 18:21 │永新股份(00201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6-24 18:20 │永新股份(002014):关于补充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 ├─────────┼──────────────────────────────────────────────┤ │2025-06-24 18:20 │永新股份(002014):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4-28 17:22 │永新股份(002014):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公告 │ ├─────────┼──────────────────────────────────────────────┤ │2025-04-23 20:40 │永新股份(002014):关于子公司项目投资的公告 │ └─────────┴──────────────────────────────────────────────┘ ─────────┬──────────────────────────────────────────────── 2025-06-24 18:24│永新股份(002014):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修订) ─────────┴────────────────────────────────────────────────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以上规定聘任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之一的,应予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离职应当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总经理代表经营层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接受授权,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的员工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对内投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运用、对外借款、关联交易等事项享有以下权力: (一)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低于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且连续 12 个月对内投资项目累计投资总额低于 2,000 万元(含 2,00 0 万元)的对内投资; (二)投资总额低于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短期对外投资; (三)涉及资产总额低于 300 万元的收购、出售行为; (四)单笔借款金额低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且当期累计借款余额低于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的对外借款; (五)涉及资产总额低于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融资租赁行为; (六)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0 万元(含 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含 0.5%)的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交易; (七)当期因财产盘亏、报废、毁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总额低于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的财产损失。 发生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情形时,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总经理应特别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依规的组织实施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是第一责任人; (二)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四)具体实施并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经营指标; (五)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真实、完整和及时信息; (六)接受董事会确定的离任或期间审计; (七)接受董事会确定的年度和期间考核。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等谋取不当利(权)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以不当方式干扰或影响公司重大决策;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董事代行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分析并决定公司的月度生产经营状况及计划、日常经营性财务活动及其他各项 工作安排;商议并批准其他各项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事项必须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出席会 议的其他人员。 总经理可邀请董事长参加,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在召开前 2 天书面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及需要讨论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应逐项进行,由出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而后做出决定。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应作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如有必要,会议结束后可以编发会议纪要分发相关部门(人员)。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由应出席会议的人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视为缺席。 第二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上签字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会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定的人员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审议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涉及任何出席会议的人员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披 露其利益,并应当回避。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应注明该出席会议人员回避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参加、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应该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12b7da13-a579-4f3e-bcb4-84e6e590b552.PDF ─────────┬──────────────────────────────────────────────── 2025-06-24 18:24│永新股份(00201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修订) ─────────┴──────────────────────────────────────────────── 永新股份(00201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2fb43ea1-7624-4f10-a39d-9f1c61d681f6.PDF ─────────┬──────────────────────────────────────────────── 2025-06-24 18:24│永新股份(0020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修订) ─────────┴──────────────────────────────────────────────── 永新股份(0020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7c836d99-3ff4-4648-a71b-1f0bec6af6a0.PDF ─────────┬──────────────────────────────────────────────── 2025-06-24 18:24│永新股份(00201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 ─────────┴──────────────────────────────────────────────── 永新股份(00201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18d581cb-98a8-4121-be8a-3b062d959814.PDF ─────────┬──────────────────────────────────────────────── 2025-06-24 18:22│永新股份(00201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包含: (一)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 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还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新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和董事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股东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获取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董事会认定必要时可以安排对其离 任审计,离职人员须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如下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 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 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 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其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行使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等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4/1e6af562-44e6-4ae6-8828-63f62f266de6.PDF ─────────┬──────────────────────────────────────────────── 2025-06-24 18:21│永新股份(00201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 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25 年 6 月 24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 14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14 名,其中董 事周原先生、孙毅先生、高敏坚先生、沈陶先生、王冬先生以及独立董事崔鹏先生、林钟高先生、黄攸立先生、张月红女士、李思飞 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江蕾女士主持。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票 14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最近一次股东会审议。 “《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名称修订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http://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赞成票 14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赞成票 14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经理工作细则》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赞成票 14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赞成票 14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赞成票 1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鲍 祖本先生实施了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 2025 年 6 月 25 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 补充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d74586a0-ce57-45b7-bbfe-cb0f0ab1491a.PDF ─────────┬──────────────────────────────────────────────── 2025-06-24 18:20│永新股份(002014):关于补充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内部关联交易自查工作中,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存在不完整 情况:公司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梳理时,重点关注了固定资产、原材料采购和对外销售业务,而日常劳务及服务等(如餐饮、杂工 等)存在遗漏情况,未能全面识别交易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了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鲍祖本先生实施了回避表决,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鲍英为公司副董事长(原董事、总经理)鲍祖本先生的妹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鲍英及其配偶为关 联自然人,鲍英控制的黄山市薪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法人。 黄山市薪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678926181M,注册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徽州东路21-4号,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股东: 鲍英(持股66.66667%)、鲍钢要(持股33.33333%)。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与鲍英及其配偶和鲍英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鲍英方”)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情况 因业务接待,接受由鲍英方控制的黄山市薪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因厂区及车间划线、设备及墙体刷漆和车间设 备及地面清洁用纱头等,由鲍英方提供劳务及购买辅材等。公司与鲍英方发生交易情况如下: 年份 餐饮服务 油漆业务 纱头业务 合计 2022 年 988,855 594,451 365,381 1,948,687 2023 年 1,184,985 665,506 541,701 2,392,192 2024 年 802,513 897,265 513,476 2,213,254 2025 年 1-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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