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14 永新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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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永新股份(002014):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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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
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公司控股股东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投资”)基于对公司战
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充分认可,计划自2024年8月26日(含)起不超过6个月,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上限10,000万元人民币、增持金额下限为5,00
0万元人民币,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永佳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096,48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增持金额 92,887,759.90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控股股东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投资”)
发来的《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主体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增持前永佳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91,581,56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1.28%。
2、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永佳投资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其他对
公司的增持计划。
3、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永佳投资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充分认可。
2、本次拟增持数量或金额: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上限10,000万元人民币、增持金额下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含2024
年8月26日已增持的金额)。本次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将给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
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在增持计划期间内实施增持。
4、本次增持股份实施期限:自2024年8月26日(含)起不超过 6 个月。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
限可予以顺延,并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6、相关承诺:永佳投资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毕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永佳投资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止2024年10月31日收盘,永佳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为11,096,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1%
,增持金额 92,887,759.90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例(%) 例(%)
永佳投资 无限售条件 191,581,566 31.28 202,678,046 33.09
股份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
3、相关承诺:永佳投资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结论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
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14e67486-d280-4142-b1ca-77138bf6c7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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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永新股份(00201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新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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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2649号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黄山永佳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投资”“增持人”)增持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3、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增持人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为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的《营业执照》,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004MA2MWL23XM
成立日期 2016年5月31日
住所 徽州区岩寺镇环城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孙毅
注册资本 2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
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191,581,56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1.28%。
(二)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永佳投资计划自2024年8月26日(
含)起不超过6个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上限10,000万元人民币、增持金额
下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自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0月31日,永佳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096,4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增持金额为92,887,759.90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持有公司202,678,046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33.0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交易方式增持,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24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就增持主
体、增持期间等主要内容进行披露。
2、2024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暨增持计划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就增持人的增
持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3、2024年11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就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进
行了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增持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191,581,56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1.28%。本次增持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096,48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8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持有公司202,678,04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09%,符合《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
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
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122dde42-4833-459f-9af4-0941997c9d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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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永新股份(002014):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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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002014):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3aff915f-b30e-4ca4-8d39-682d97ff92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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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0:00│永新股份(002014):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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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使用累计余额不超过 70,000 万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
期理财产品,额度内可滚动操作,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根据上述原则行使具体理财产品的购买决策权。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2
月 29 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拟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
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近日,公司购买的银河水星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续购,现就相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部分理财产品到期情况
2024年4月10日,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2,000万元认购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银河水星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述
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上述理财产品已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到期,持有期间收益为 429,009.20 元。
二、本次理财产品续购情况
2024年10月10日,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20,429,009.20元续购了银河水星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主要信息如下:
1、理财产品名称:银河水星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产品开放期:在持有份额运作满182个自然日的当日为上述份额的产品退出开放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退出日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5、认购金额:人民币20,429,009.20元
6、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1、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
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
议停止该投资。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日常正常经营、投资建设及资金安全等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短期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十二个月内以自有资金购买券商类理财产品的情况
序 金额 是否到
发行人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起息日 到期日
号 (万元) 期赎回
中国银河证券 “ 银 河 金 鼎 ” 收 益 凭 证 本金保障浮动收 敲出提
1 2,000.00 2023-06-29 2024-06-29
股份有限公司 4096 期-三元雪球 益型 前终止
国元证券股份 国元证券元赢6号集合资 固定收益类集合 无固定期
2 1,000.00 2023-07-31 -
有限公司 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限
中国银河证券 “银河金鼎”收益凭证4244 本金保障浮动收 敲出提
3 2,000.00 2023-08-11 2024-08-07
股份有限公司 期-三元自动看涨赎回 益型 前终止
中国银河证券 “银河金鼎”收益凭证4306 本金保障浮动收 敲出提
4 2,000.00 2023-09-21 2024-09-18
股份有限公司 期-三元自动看涨赎回 益型 前终止
中国银河证券 银河盛汇稳健2号集合资 固定收益类集合
5 1,000.00 2023-11-24 2024-11-24 未到期
股份有限公司 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银河证券 银河水星6号集合资产管 固定收益类集合 持有182个 到期赎
6 2,000.00 2024-04-10
股份有限公司 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自然日 回
中国银河证券 银河水星6号集合资产管 固定收益类集合 持有182个
7 2,042.90 2024-10-10 未到期
股份有限公司 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自然日
截至公告日,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的券商类理财产品余额为4,042.90万元。
六、备查文件
业务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0/d2b8f3c2-1a51-4846-91ec-f9a012e6c0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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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00:00│永新股份(002014):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暨增持计划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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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002014):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暨增持计划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2/d1d29b02-1a9f-4a99-b016-49b9234690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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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00:00│永新股份(00201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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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日接到股东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瑞金”)的告知函,获悉奥瑞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奥瑞金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容器”)、湖北奥瑞金制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制罐”)对所持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再质押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数 占其所 占本公 是 是 质押起始 质 质 质
名称 股股东或 量(股) 持股份 司总股 否 否 日 押 权 押
第一大股 比例 本比例 为 为 到 人 用
东及其一 (%) (%) 限 补 期 途
致行动人 售 充 日
股 质
押
奥瑞金 否 33,267,000 24.46 5.43 否 否 2024-8-22 至 招商银 自
质 行股份 身
权 有限公 生
人 司上海 产
申 分行 经
请 营
解
除
质
押
之
72,089,200 53.02 11.77 2024-8-27 日 中信银
止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武汉
包装容器 7,528,200 74.22 1.23 2024-8-26 分行
二、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 占其所持 占本公 是否 起始日 解除 质
名称 股东或第一 解除质押 股份比例 司总股 为限 日期 权
大股东及其 股份数量 (%) 本比例 售股 人
一致行动人 (股) (%)
奥瑞 否 44,830,724 32.97 7.32 否 2023-04-21 2024-08-22 招商银
金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上海
分行
46,614,400 34.28 7.61 2022-12-22 2024-08-26 中信银
24,635,800 18.12 4.02 2024-06-20 2024-08-26 行股份
包装 7,528,200 74.22 1.23 2022-12-22 2024-08-26 有限公
容器 司武汉
湖北 839,000 95.95 0.14 2022-12-22 2024-08-26 分行
制罐
三、累计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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