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20 京新药业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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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京新药业(002020):京新药业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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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京新药业(00202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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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7:59 │京新药业(002020):京新药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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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7:59 │京新药业(00202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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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7:32 │京新药业(002020):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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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1:02 │京新药业(002020):关于选举产生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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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1:01 │京新药业(002020):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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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59 │京新药业(00202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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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59 │京新药业(00202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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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京新药业(002020):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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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京新药业(002020):京新药业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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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月 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
份回购的方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
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4.80 元/股(含),若按回购总金
额上、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351 万股-2,703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57%-3.14%。具体
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月 9日、2025年 1 月 10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5003)。
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资金总额
由“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调整至“不低于人民币 3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含)”。除回购资金总额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月 8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1)。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4.80
元/股(含)调整为 14.47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 年 5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在回购股份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14.47 元/股(含)的条件下,若按回购总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419 万股-4,838 万股,约占
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81%-5.62%,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3)。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
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727.129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5.49%,购买股份最高成交价为 14.41 元/股,购买股份最低成交价为 11.8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0,872.22 万元(不含交易
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 14.47 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
回购方案。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
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8f50c8ab-beb6-469b-8bb3-ceca974184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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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京新药业(00202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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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00202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73106f1-e5df-4bef-81c2-c342360fd0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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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7:59│京新药业(002020):京新药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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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20 日 14:00 起。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月 20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本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能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期限为 12 个月。截至 2025 年 10月 15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7,271,295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813,757,845股。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6,073,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299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0,161,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43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912,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36,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33,752,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2%;反对 2,2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1%;弃权 22,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同意 16,414,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097%;反对 2,2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03%;弃权 22,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33,752,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反对 2,2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0%;弃权 22,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同意 16,415,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113%;反对 2,2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87%;弃权 22,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33,749,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5%;反对 2,3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9%;弃权 2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同意 16,41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75%;反对 2,3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52%;弃权 2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0253acb6-71c2-411c-9863-4678c678f3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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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7:59│京新药业(00202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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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委托,就
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京新药业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0日下午 14:00时在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0 月 20 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年 10月 2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公司于 2025年 1月 8日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期限为 12个月。
截至 2025 年 10 月 15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7,271,295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13,757,845股。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6,073,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99
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9名,均为截至2025 年 10 月 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320,161,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43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9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12,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36,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302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3,752,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2%;反对 2,29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1%;弃权 22,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14,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097%;反对 2,299,0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03%;弃权 2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00%。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3,752,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反对 2,29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0%;弃权 22,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15,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113%;反对 2,298,7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87%;弃权 2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00%。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3,749,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5%;反对 2,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9%;弃权 21,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12,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75%;反对 2,301,8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52%;弃权 21,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73%。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关联股东陈美丽女士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审议上述 1、2、3项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58ffb1b3-26a6-4682-b2a2-c8c2d843a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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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7:32│京新药业(002020):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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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002020):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4da33859-48d6-44a7-905f-1889f7d108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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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1:02│京新药业(002020):关于选举产生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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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八届三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徐小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徐小军先生将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
立董事共同组成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三年,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徐小军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
换届选举完成后,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6c61ed9b-ff3b-4e27-89c0-f1e8c7b37d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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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1:01│京新药业(002020):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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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日在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吕钢先生主持,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议案》。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吕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8 年 10月 9 日止。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王能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8年 10 月 9 日止。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成员,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
事组成,主任委员:吕钢;委员:洪贇飞、雷英、徐攀、黄韬;任期三年,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8 年 10 月 9 日止。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成员,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
事组成,主任委员:黄韬;委员:吕钢、吕佳琦、雷英、徐攀;任期三年,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8 年 10 月 9 日止。
3、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成员,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雷英;委员:吕钢、王能能、徐攀、黄韬;任期三年,自 2025 年10 月 10 日起至 2028 年 10
月 9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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