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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20(京新药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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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20 京新药业 更新日期:2025-08-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15 11:48 │京新药业(002020):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 ├─────────┼──────────────────────────────────────────────┤ │2025-08-07 18:17 │京新药业(002020):关于与Gedeon Richter Plc.签署专利许可协议的公告 │ ├─────────┼──────────────────────────────────────────────┤ │2025-08-01 16:56 │京新药业(002020):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 ├─────────┼──────────────────────────────────────────────┤ │2025-07-01 16:31 │京新药业(002020):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 ├─────────┼──────────────────────────────────────────────┤ │2025-06-03 16:26 │京新药业(002020):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 ├─────────┼──────────────────────────────────────────────┤ │2025-05-21 22:02 │京新药业(00202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5-21 20:17 │京新药业(00202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5-21 20:16 │京新药业(002020):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 ├─────────┼──────────────────────────────────────────────┤ │2025-05-07 18:06 │京新药业(00202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 ├─────────┼──────────────────────────────────────────────┤ │2025-04-27 15:45 │京新药业(002020):2025年一季度报告 │ └─────────┴──────────────────────────────────────────────┘ ─────────┬──────────────────────────────────────────────── 2025-08-15 11:48│京新药业(002020):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 月 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超过 2.9 亿元(其中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9,000 万 元;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2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即 2024年 8月 14日起至 2025年 8月 13日止。以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详见公司在《证券 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截止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已将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合计 9,000万元全部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资金已于 2025年 3月 21日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账号:571900191010288)也于 2025年 4月 7 日正式注销,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已对该项目结项。 截止 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司已将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合计 2亿元全部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止公告日,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合计 2.9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公司已将上 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6578b5d9-cea5-4d86-a6d6-9730d25f305a.PDF ─────────┬──────────────────────────────────────────────── 2025-08-07 18:17│京新药业(002020):关于与Gedeon Richter Plc.签署专利许可协议的公告 ─────────┴──────────────────────────────────────────────── 一、许可协议签署概况 2025年 8月 7 日,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与 Gedeon Richter Plc.(以下简称“Ged eon Richter”)签署了《专利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根据协议,Gedeon Richter将授予京新药业一项专利独 占许可,京新药业可在许可区域(中国大陆)内使用该专利开发、制造和商业化盐酸卡利拉嗪制剂及原料药(API)。 盐酸卡利拉嗪为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属于多巴胺 D2、D3受体部分激动剂。主要用于成人精神分裂症的治疗、成人双相Ⅰ型障 碍相关躁狂或混合发作的急性期治疗、成人双相 I型障碍(双相抑郁症)相关抑郁发作的治疗以及抗抑郁治疗(ADT)中的重度抑郁 症(MDD)辅助治疗。目前,盐酸卡利拉嗪已获得美国 FDA批准用于治疗成人精神分裂症、双相躁狂、双相抑郁以及作为抗抑郁治疗 (ADT)中的重度抑郁症(MDD)辅助治疗;已获得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批准用于治疗成人精神分裂症;其在全球多国已获得精神 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疾病的相关诊疗指南推荐。 根据协议约定,在满足包括获得监管批准在内的设定条件后,京新药业将向Gedeon Richter支付总额不超过 53万欧元的里程碑 款项。此外,未来在许可区域(中国大陆)内盐酸卡利拉嗪产品上市销售后,京新药业将根据协议约定,在不同适用条件下,按许可 区域内产品净销售额向 Gedeon Richter支付相应的销售分成。 本协议已经本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批准,根据相关规定,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Gedeon Richter Plc. 注册地:匈牙利布达佩斯 注册资本:27,819,545,000 匈牙利福林(HUF) 主营业务:聚焦女性健康(在欧洲市场的避孕药物领导者)与中枢神经系统(CNS)创新药研发及商业化,并覆盖从原料药(API )到制剂生产的垂直整合产业链。 Gedeon Richter Plc.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许可人:Gedeon Richter Plc. 被许可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许可范围 根据协议,Gedeon Richter将授予京新药业一项专利独占许可,以在许可区域(中国大陆)内使用该专利开发、制造和商业化盐 酸卡利拉嗪制剂及原料药(API)。京新药业将自主生产盐酸卡利拉嗪,并以自有品牌进行商业化。 (二)许可里程碑及销售提成 本协议生效后,在盐酸卡利拉嗪开发及上市阶段,若达到设定的里程碑条件(包括专利有效性获得有利裁定及获得监管批准), 京新药业应向 GedeonRichter 支付总额不超过 53 万欧元的里程碑款项。此外,盐酸卡利拉嗪在许可区域内(中国大陆)获批上市 销售后,京新药业应根据本协议,在不同适用条件下,按许可区域内产品净销售额向 Gedeon Richter支付相应的销售分成。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合作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可能长于许可专利的有效期,并在满足适用条件的前提下持续有效,直至被许可方 对许可方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盐酸卡利拉嗪已正式提交上市申请,与 Gedeon Richter 的此次合作,有助于加快公司盐酸卡利拉嗪在国内的上市和商业 化,为中国精神分裂症患者带来这一全新且重要的、前景广阔的治疗选择。同时,此举丰富了公司在中枢神经系统领域的产品管线, 持续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 五、风险提示 药品研发具有高技术壁垒、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成功完成开发并获得监管批准本身受到诸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此外,协议中所约定的里程碑等付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终里程碑付款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e8dc79da-2391-4784-a018-4bd14197d771.PDF ─────────┬──────────────────────────────────────────────── 2025-08-01 16:56│京新药业(002020):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 份回购的方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 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4.80 元/股(含),若按回购总金 额上、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351万股-2,703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57%-3.14%。具体回 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月 9日、2025年 1 月 10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5003)。 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资金总额 由“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含)”调整至“不低于人民币 3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7 0,000 万元(含)”。除回购资金总额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8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1)。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4.80 元/股(含)调整为 14.47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在回购股份价 格不超过人民币 14.47 元/股(含)的条件下,若按回购总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419 万股-4,838 万股,约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81%-5.62%,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 月 2 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3)。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 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年 7 月 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727.129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5.49%,购买股份最高成交价为 14.41元/股,购买股份最低成交价为 11.8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60,872.2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 14.47 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 回购方案。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 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3b158159-cb91-49df-a444-b45b83be94aa.PDF ─────────┬──────────────────────────────────────────────── 2025-07-01 16:31│京新药业(002020):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 份回购的方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 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4.80 元/股(含),若按回购总金 额上、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351万股-2,703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57%-3.14%。具体回 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月 9日、2025年 1 月 10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5003)。 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资金总额 由“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含)”调整至“不低于人民币 3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7 0,000 万元(含)”。除回购资金总额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8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1)。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4.80 元/股(含)调整为 14.47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在回购股份价 格不超过人民币 14.47 元/股(含)的条件下,若按回购总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419 万股-4,838 万股,约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81%-5.62%,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 月 2 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3)。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 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年 6 月 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727.129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5.49%,购买股份最高成交价为 14.41元/股,购买股份最低成交价为 11.8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60,872.2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 14.47 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 回购方案。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 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3d5a160b-a0bb-4188-b931-7f7172fba302.PDF ─────────┬──────────────────────────────────────────────── 2025-06-03 16:26│京新药业(002020):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 份回购的方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 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4.80 元/股(含),若按回购总金 额上、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351万股-2,703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57%-3.14%。具体回 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月 9日、2025年 1 月 10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5003)。 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资金总额 由“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含)”调整至“不低于人民币 3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7 0,000 万元(含)”。除回购资金总额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8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1)。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4.80 元/股(含)调整为 14.47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在回购股份价 格不超过人民币 14.47 元/股(含)的条件下,若按回购总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419 万股-4,838 万股,约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81%-5.62%,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 月 2 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3)。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 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年 5 月 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716.129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5.48%,购买股份最高成交价为 14.41元/股,购买股份最低成交价为 11.8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60,730.6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 14.47 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 回购方案。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 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3bfc58fb-d3d4-4a23-adf6-56b052a8a436.PDF ─────────┬──────────────────────────────────────────────── 2025-05-21 22:02│京新药业(002020):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特别提示: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1,029,14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 股本为基数,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 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7,161,295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47,161,295股不 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因此,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61,029,14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7,16 1,295股后的813,867,8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84,853,745.75元(含税) (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284,853,745.75元=(861,029,140股-47,161,295股)×0.35元/股=813,86 7,845股×0.35元/股)。 3、本次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 即284,853,745.75元÷861,029,140股×10股=3.308293元(不四舍五入,保留六位小数)。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前提下,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分红=股权 登记日收盘价-0.3308293元/股。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1,029,14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 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 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上披露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自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期,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 配方案一致,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7,161,295股后的813,867,8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 0股派3.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1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 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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