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23 海特高新 更新日期:2026-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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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00:00 │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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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00:00 │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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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00:00 │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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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00:00 │海特高新(002023):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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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00:00 │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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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00:00 │海特高新(002023):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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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23:17 │海特高新(002023):海特高新有关诉讼事项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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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4 │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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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3 │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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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3 │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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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00:00│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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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月 9日下午 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月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月
9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月 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 1 号海特国际广场 3 号楼 1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邓珍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37 人,代表股份 181,764,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43%。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汪华律师、王和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1,064,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3 人,代表股份 70,699,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9%。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4 人,代表股份 7,250,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32 人,代表股份 7,243,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8%。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
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102,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4%;反对 1,4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884%;弃权22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8,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29%;反对 1,4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47%;弃权 22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62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提案 2.00 《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526,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87%;反对 1,1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328%;弃权8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12,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219%;反对 1,1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630%;弃权 8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5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提案 3.00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436,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1%;反对 1,1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386%;弃权16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2,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765%;反对 1,1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092%;弃权 16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2%。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汪华律师、王和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0/ee075367-fd6b-4fa3-90be-a8d2490b15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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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00:00│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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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
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
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6年 8月 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9月 9日下午 14:30在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 1号海特国际广场 3号楼 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珍容女士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9月 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6年 9月 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37人,代表公司股份 181,764,79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24.5343%,其
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34 人
,代表公司股份 7,250,81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0.9787%。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111,064,88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14.991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533名,代表公司股份 70,699,91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9.5429%。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102,3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4%;反对 1,43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884%;弃权 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588,4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29%;反对
1,4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47%;弃权 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24%。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526,4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87%;反对 1,15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328%;弃权 8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12,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219%;反对
1,15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630%;弃权 8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36,1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1%;反对 1,16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386%;弃权 16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922,2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765%;反对
1,1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092%;弃权 16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2%。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汪 华
经办律师:
王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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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00:00│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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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0/c6dea81c-7694-416e-b7c9-8c9e6ccf85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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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00:00│海特高新(002023):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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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0/968f07c0-f656-49c5-94fc-d7e3a55d9f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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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00:00│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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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以不超过人民
币12.5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
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26-021)。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回
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399,9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3
%,最高成交价为10.1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9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1,091,153.85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回购价格未超过人民币12.50元/股(含本数),符合既定的回购方
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01/eda453ea-c883-4293-a2cc-f77202ddc3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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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00:00│海特高新(002023):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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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01/735443c8-9fed-41e5-bff0-2f3cf4ccc6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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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23:17│海特高新(002023):海特高新有关诉讼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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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背景
2021 年 5月,深圳正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正威金控”)与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科技”)及其
原有股东签订增资协议,以货币资金 12.88 亿元向华芯科技出资并成为华芯科技第一大股东。2021 年 6月完成增资,根据增资协议
修订华芯科技《章程》及变更营业执照,章程约定华芯科技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海特高新”)对华芯科技有权提名 3名董事、华芯科技董事长应从海特高新提名的董事中选出,总经理应由董事长提名
的人选担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的人选担任。
2023 年 12 月,正威金控改名为海岳控股,海岳控股成为华芯科技股东,由原股东正威金控更名而来,仅上层股东变更。海岳
控股成为华芯科技股东后,违反《公司法》、华芯科技《章程》的规定以及《增资协议》的约定,谋取华芯科技公司控制权,其不正
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非法方式强行接管华芯科技,强行通过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修订华芯科技公司章程,违法作出剥夺海特高
新应当享有的股东权利的一系列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伪造董事会决议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强行进行人事变更,非法剥夺其他股东
、董事的正常提案权。
针对上述行为,公司于 2024 年 9月 12 日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华芯科技提起公司决议纠纷诉讼,四川自由贸易试
验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月13 日判决撤销 2024 年 7月 22 日华芯科技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相关内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6 年 1月 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 01 民终 19129 号)。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以华芯科技 2024 年 7月 22 日召开的股东会通过的相关决议违反增资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对华芯科技、海岳控股等提起仲裁。
2026年 3月 30日,贸仲作出终局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68 号),裁决被申请人继续
履行增资协议相关约定。在法院及贸仲作出判决及裁决后,海特高新多次通过多种方式提出相关主张,要求马晓力及海岳控股等执行
判决及仲裁裁决,马晓力及海岳控股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决。
2026 年 5月,因对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6 年 7月 14 日,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审批局依人民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川 0193 执 1679 号涤除马晓力华芯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
2026 年 6月 23 日,华芯科技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见证律师现场宣读表决情况,海特高新提名的三位董事全部通过现场审议
。
2026 年 7月 17 日,华芯科技除责任方海岳控股外,其他股东提名的 5名董事一致同意向华芯科技提出由海特高新推荐的董事
作为董事会召集人、主持人的通知。截至目前,受马晓力阻碍,至今仍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决,有效召开董事会,依法选举由海特提
名的董事长。
2026 年 8月 5日,华芯科技收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预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岳控股、华芯科技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履行《关于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第 6.3.1 条、第 6.4.2 条之约定,配合海特高新行使在《关于
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前述条款项下的权利。若逾期仍拒绝履行义务,双流区人民法院将对海岳控股、华芯科技及
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拘留及个人罚款。海岳控股已申请撤销前述预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仲裁裁决,法院开庭待
判决。
经长达数年的沟通协商,截止目前,海岳控股仍然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拒绝执行华芯科技全体股东签订的增资协议及华芯科
技公司章程,海特高新在华芯科技享有的股东权利一直无法实现。
二、维权情况
2026 年 8月 18 日,海特高新作为华芯科技的股东,联合华芯科技其他股东前往华芯科技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依照法院生效
判决、仲裁裁决、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董事作出的决定,依法对华芯科技进行了维权活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恢复了股东部分权
利。
三、后续措施
海特高新及其他股东持续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并表达希望保护海特高新和其他股东合法权利的相关诉求。下一步公司将在人民法
院的支持下依法依规维权,请投资者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1/a9ff65ae-271c-4cc8-9032-12880fc9be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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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4│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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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1/68cc15df-43ac-4608-81ac-8130ffd478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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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3│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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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1/eacfdb30-9ab3-4cd0-8030-f63f7bfd2a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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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3│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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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1/67b5d048-7b43-42ff-9606-ddfe58ce6e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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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2│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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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潘泉)。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1/d7ed5293-97fc-4180-8785-8314f2cac0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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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2│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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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1/026ca075-f1ce-4921-ad72-dea09fc1ed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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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2│海特高新(002023):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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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1/474f83e4-42e9-4a5c-b604-d605882a9d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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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2│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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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202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1/2e26094f-2fb4-452a-a29e-289b742b71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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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2│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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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潘泉)。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1/9c45e300-cc56-4598-b165-30c24664d6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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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2│海特高新(002023):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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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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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1│海特高新(002023):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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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1/739a67d2-5404-45a8-830d-f49ce6a6a1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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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9:50│海特高新(00202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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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四川海特顺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海特顺为”) 及其子公司提供 3 亿元或等
值外币的担保额度,担保的有效期限以公司与合作银行、金融机构签订合同的期限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担保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 四川海特顺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 2024年10月29日
3、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3楼305
4、法定代表人: 邓洋
5、注册资本: 4000万元
6、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公司直接持有四川海特顺为100%股权。
8、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6月 30 日
资产总额 40,180,833.63 44,561,202.14
净资产 38,990,833.63 38,081,666.34
负债总额 1,190,000.00 6,479,535.80
项目 2025 年 1-12 月 202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0 0.00
利润总额 -6,064.40 -909,655.46
净利润 -6,064.40 -909,167.29
9、经核查,四川海特顺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本次担保额度3亿元或等值外币包括对四川海特顺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本次为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 3 亿元或等值外币。
2、根据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及被担保方申请,公司将为被担保方向任何合法存续的一家或多家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并分别签署具体担保协议,担保的内容和方式以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度,担保的有效期限以公司与合作银行、金融机构签订合同的期限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审议情况
2026年4月26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6年5月22日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为15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担保额度。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
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026年8月20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四川海特顺为提供3亿
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本议案尚需提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总担保额度内的调剂安排
在不超出上述担保总额度38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前提下,后期公司根据下属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或建设情况,在公司下属子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使
用,但实际在调剂发生时,对于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
调剂额度。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其经营与发展资金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能够
对其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管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1/5b7f73e1-f83a-4751-b32d-52c43a6482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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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1 00:00│海特高新(002023):关于首次回购股份暨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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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以不超过人民
币12.5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
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26-021)。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
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同时应当在回购期间的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
首次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3,3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首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9.2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9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0,780, 314.67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止2026年7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3,3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最高成交价为9.2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9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0,780, 314.67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回购价格未超过人民币12.50元/股(含本数),符合既定的回购方
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
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01/76375565-a656-4611-91a8-a05768bb18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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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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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41ce3fe3-f787-4fb5-829d-5ee0805ff7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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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18:26│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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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2026年7月25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26-0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的
前一个交易日(即2026年7月24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李飚 97,510,581 13.16
2 青岛金水海特投资有限 63,456,100 8.57
公司
3 LI ZAICHUN 13,547,300 1.83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7,206,037 0.97
5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699,954 0.90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6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586,003 0.75
7 曹先润 4,960,576 0.67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 4,699,977 0.63
夏国证航天航空行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 梁涌 3,665,980 0.49
10 王万和 2,326,900 0.31
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李飚 97,510,581 13.16
2 青岛金水海特投资有限公司 63,456,100 8.57
3 LI ZAICHUN 13,547,300 1.83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7,206,037 0.97
5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699,954 0.90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6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586,003 0.75
7 曹先润 4,960,576 0.67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 4,699,977 0.63
夏国证航天航空行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 梁涌 3,665,980 0.49
10 王万和 2,326,900 0.31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8/617507dd-9c7a-42a9-8b10-a3b87fb91b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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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18:25│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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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7月 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股
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2.50元/股
(含),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3个月内;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 2026-021)具体内容刊登于 2026年 7月 25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贷款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贷款额度:不超过 9000万元;
2、贷款期限:三年;
3、贷款用途:回购公司 A股股票。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取得《贷款承诺函》可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融资支持,具体贷款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本次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额
度不超过9000万元,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承诺,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四、备查文件
《贷款承诺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8/0ab634a6-879d-441a-a15e-3aa39d158e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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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17:56│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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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14e51703-d351-4822-a443-acf08c8fda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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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17:56│海特高新(002023):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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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23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
026年7月24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就本次会议召开,各位董事已书面签署同意豁免公司章程及《董事会
议事规则》中关于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的要求。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珍容女士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26-0
21)具体内容刊登于2026年7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5/967b6b10-cf72-4e0a-8ec7-65249d48e6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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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08│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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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35136da6-46c0-4189-b3c9-5e4363b54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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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03│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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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df7bdcb3-2033-4535-bc6d-3f72cdbdb7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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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许兵伦)
─────────┴────────────────────────────────────────────────
本人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我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真审议各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会议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
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1、2025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2次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事会次数 未亲自出席
7 7 0 0 否
2、2025年度,本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股东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2 2 0
3、2025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无异议,均投赞成票。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该议案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公司以往正常业务的延
续,上述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发展需求。
(二)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的担保行为主要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所需,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及执行情况
公司重视建设和健全各类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来规范管理、决策、运营等行为,明确权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公司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便利,确保了本人顺利履职。
(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主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共同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
效性和及时性原则,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行
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了客观的审计报告。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审计质量。本次聘任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在聘期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独立、客观、公
正地及时完成约定的审计业务,同时善用技术赋能审计,运用了先进工具提升审计覆盖面和精准度。公司的续聘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尽责地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推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进程。报告期内,公司依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要求,坚守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本人对2025年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了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现场办公情况
2025 年,本人除现场参加董事会会议外,多次到公司现场办公,凭借自身会计专业背景,本人对公司定期财务报表及关键财务
资料进行了重点审阅与核查。工作中,始终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置于首位,通过访谈财务人员、分析关键财务比率
与波动原因等方式,对重要会计政策、估计及其应用的恰当性保持职业关注,力求确保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与经营成果。另外,本人对重大投资项目、对外担保、日常关联交易、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事项主动问询,积极跟踪关注董事会
和股东会决议履行情况;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审慎行使表决权。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从多方面关注上市公司发展状况,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
首先,督促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第二,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密切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对重大媒体事项要求公司及时给予说明。第三、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要求公司确保投资者专线电话、互动易平台等沟通渠道的畅通,并与投资者充分交流。
2、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所做的工作
2025年度,本人对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利用本人在财务
专业方面多年工作经验,审慎、客观、独立的行使表决权,确保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积极督查公司的经
营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关注管理层对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控治理、财务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
了重点考察,不定期通过通讯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积极参与会议,发挥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
公司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2025年,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共计召开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5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计召开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议案》。
六、自我培训工作
为保持专业胜任能力,确保财务监督的精准性,本人在报告期内致力于会计、审计准则及财务合规领域的最新发展。系统学习了
财政部新发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并密切关注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最新监管要求、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变化
。通过参加会计专业组织的后续教育课程、研读权威机构发布的会计准则解读与审计案例,深化了对复杂交易会计处理、收入确认新
标准及财务舞弊风险识别要点的理解。这些持续的专业学习,直接提升了对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审阅的关注重点与审慎程度,加强了对
公司内控有效性评估及重大交易财务处理合规性判断的精准性。
七、其他事项
1、2025年,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25年,无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3、2025年,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2025年,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以上是我在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2026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继续加强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参与对公司及各下属子
公司的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自身多年财务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建议,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许兵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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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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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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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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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内部控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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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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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
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
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二)协调一致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其岗位价值、责任义务、承担风险相一致,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比
例相协调;
(三)长远发展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个人业绩相匹配,有奖有惩、奖惩对等。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其他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实际负责的工作,根据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并领取薪酬,享受公司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未在公司担任任何管理职务, 且未与公司就其薪酬或津贴签署任
何书面协议的非独立董事,不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
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
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绩效薪酬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公司应当
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职工董事因担任职工董事以外的岗位,薪酬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税款、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后,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若公司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
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24b03853-d727-4160-b543-a2d2f5d279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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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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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我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真审议各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会议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
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1、2025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2次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事会次数 未亲自出席
7 7 0 0 否
2、2025年度,本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股东会次数 席次数
2 2 0
3、2025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无异议,均投赞成票。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该议案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公司以往正常业务的延
续,上述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发展需求。
(二)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的担保行为主要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所需,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及执行情况
公司重视建设和健全各类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来规范管理、决策、运营等行为,明确权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公司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便利,确保了本人顺利履职。
(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主动完善内部控制体制机制建设,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共同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遵循全面性、审慎性
、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则,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行
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了客观的审计报告。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审计质量。本次聘任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聘期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及时完成约定的审计业务。公司的续聘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尽责地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推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进程。报告期内,公司依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要求,坚守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本人对2025年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了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现场办公情况
2025年,本人现场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了表决;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面对
面交流,就公司的战略规划、市场前景、管理效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本人深入研发中心、工程部门等一线,对公司在研航空技
术项目、产品升级计划进行了技术调研与评估。重点关注技术路线的合理性、研发项目的可行性以及与行业发展趋势的契合度。运用
专业认知,对关键技术决策的潜在风险与收益提供独立分析。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从多方面关注上市公司发展状况,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
首先,督促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第二,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密切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对重大媒体事项要求公司及时给予说明。第三、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要求公司确保投资者专线电话、互动易平台等沟通渠道的畅通,并与投资者充分交流。
2、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所做的工作
2025年度,本人对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利用本人在金融
投资方面多年工作经验,审慎、客观、独立的行使表决权,确保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本人积极督查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关注管理层对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控治理
、财务资金管理 等工作进行了重点考察,重点关注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提供担保、投融资情况等,不定期通过通讯方式与公司管
理层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积极参
与会议,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出售飞机资产包的议案》。
2、2025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
公司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5年,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共计召开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2025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计召开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议案》。
六、自我培训工作
为持续提升履职能力,确保专业判断与行业发展同步,本人在报告期内重点加强了航空产业政策与技术前沿的自主学习与研究。
系统学习了民航局最新发布的适航规章修订文件、国际航空安全新标准,并深入研读了关于绿色航空、先进航电系统、航空材料创新
等方面的行业分析报告。通过参加航空产业高峰论坛线上专题,本人及时把握了航空制造与维修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与监管动态。这
些学习成果已直接应用于对公司在研航空技术项目的评估、对安全生产与质量体系有效性的监督工作中,增强了对相关议题审议的专
业深度与前瞻性。
七、其他事项
1、2025年,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25年,无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3、2025年,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2025年,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2026年,本人将继续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不断深化对公司业务的理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咨询作用,积极
为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提供建议,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钟德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adce37a1-f6dc-4dc0-b0ba-3e8f248166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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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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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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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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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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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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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战略委员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形成的重大决议和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方向,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
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
或提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
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公司战略投资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公司战略投资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章 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相关信息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
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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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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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第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可设工作组,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公司董事薪酬计划。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股权激励计
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指定董事会秘书或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会议事务。
第六章 会议的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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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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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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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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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本规程,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规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
第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
人的签字确认。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
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审议情况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
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由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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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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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
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
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
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报送且尚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
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
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
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规则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
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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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第九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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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4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名。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
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发展需求,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充
分协商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
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许兵伦、朱晓刚、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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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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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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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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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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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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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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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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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
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和召集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应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外部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
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章 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一名委员都拥有
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
息,在相关信息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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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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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
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由不少于三人的专职
人员组成。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
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
会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述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制度;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
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10 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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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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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竖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 PR3或 R3级)和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 PR4级或 R4级)及以上风
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
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规避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
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决策。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12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根据第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或管理层在一定投
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
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
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理财业
务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购买标的后 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部门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额度等)。
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后,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经
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
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
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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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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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明确独立董事年度
报告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工作事项包括:
(一)独立董事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及时与公司经营层就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活动、规范运作等重大事项
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二)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
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进行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
,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
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五)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
(六)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七)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意见发表或经专门会议审议。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2)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3)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4)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5)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公
司是否存在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行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会计差错。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独立性、
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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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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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公司
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重大信息遗漏补充;
(三)业绩预告修正;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处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三章 问责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下发的纪律处罚文件或者行政处罚文
件为依据,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工作由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小组执行,小组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形成
书面调查报告,及时通报责任人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责任人接到调查结果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申诉材料,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小组收到责任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后
,及时将调查结果和申诉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责任人申诉材料
予以审批,审批完成后督促经营管理层等予以实施,同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分别采用以下问责措施:
1、责令责任人改正;
2、出具警示函;
3、通报批评;
4、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6、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
7、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认定的经济损失和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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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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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四条 总经理人选由公司
董事会选聘或解聘,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生产经营计
划和投资计划,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具体分管某一方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四)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
的分析和决策。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
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列席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项制度。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
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自行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自行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向相关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
除外。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其他人
员可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二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因个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担任董事、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六)出现其他《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时。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等事项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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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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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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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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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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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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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海特高新:2026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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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海特高新: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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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海特高新: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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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海特高新: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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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海特高新: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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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海特高新: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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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海特高新: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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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海特高新: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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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海特高新: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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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海特高新: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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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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