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23 海特高新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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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08 │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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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03 │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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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 │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许兵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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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 │海特高新(00202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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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 │海特高新(002023):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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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 │海特高新(00202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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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 │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钟德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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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 │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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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 │海特高新(0020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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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 │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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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08│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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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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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03│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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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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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许兵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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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我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真审议各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会议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
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1、2025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2次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事会次数 未亲自出席
7 7 0 0 否
2、2025年度,本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股东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2 2 0
3、2025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无异议,均投赞成票。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该议案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公司以往正常业务的延
续,上述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发展需求。
(二)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的担保行为主要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所需,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及执行情况
公司重视建设和健全各类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来规范管理、决策、运营等行为,明确权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公司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便利,确保了本人顺利履职。
(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主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共同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
效性和及时性原则,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行
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了客观的审计报告。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审计质量。本次聘任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在聘期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独立、客观、公
正地及时完成约定的审计业务,同时善用技术赋能审计,运用了先进工具提升审计覆盖面和精准度。公司的续聘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尽责地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推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进程。报告期内,公司依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要求,坚守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本人对2025年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了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现场办公情况
2025 年,本人除现场参加董事会会议外,多次到公司现场办公,凭借自身会计专业背景,本人对公司定期财务报表及关键财务
资料进行了重点审阅与核查。工作中,始终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置于首位,通过访谈财务人员、分析关键财务比率
与波动原因等方式,对重要会计政策、估计及其应用的恰当性保持职业关注,力求确保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与经营成果。另外,本人对重大投资项目、对外担保、日常关联交易、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事项主动问询,积极跟踪关注董事会
和股东会决议履行情况;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审慎行使表决权。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从多方面关注上市公司发展状况,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
首先,督促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第二,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密切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对重大媒体事项要求公司及时给予说明。第三、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要求公司确保投资者专线电话、互动易平台等沟通渠道的畅通,并与投资者充分交流。
2、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所做的工作
2025年度,本人对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利用本人在财务
专业方面多年工作经验,审慎、客观、独立的行使表决权,确保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积极督查公司的经
营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关注管理层对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控治理、财务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
了重点考察,不定期通过通讯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积极参与会议,发挥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
公司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2025年,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共计召开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5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计召开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议案》。
六、自我培训工作
为保持专业胜任能力,确保财务监督的精准性,本人在报告期内致力于会计、审计准则及财务合规领域的最新发展。系统学习了
财政部新发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并密切关注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最新监管要求、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变化
。通过参加会计专业组织的后续教育课程、研读权威机构发布的会计准则解读与审计案例,深化了对复杂交易会计处理、收入确认新
标准及财务舞弊风险识别要点的理解。这些持续的专业学习,直接提升了对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审阅的关注重点与审慎程度,加强了对
公司内控有效性评估及重大交易财务处理合规性判断的精准性。
七、其他事项
1、2025年,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25年,无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3、2025年,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2025年,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以上是我在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2026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继续加强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参与对公司及各下属子
公司的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自身多年财务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建议,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许兵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55221759-1cf4-4c76-be00-1c6ac6546a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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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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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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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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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内部控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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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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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
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
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二)协调一致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其岗位价值、责任义务、承担风险相一致,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比
例相协调;
(三)长远发展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个人业绩相匹配,有奖有惩、奖惩对等。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其他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实际负责的工作,根据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并领取薪酬,享受公司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未在公司担任任何管理职务, 且未与公司就其薪酬或津贴签署任
何书面协议的非独立董事,不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
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
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绩效薪酬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公司应当
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职工董事因担任职工董事以外的岗位,薪酬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税款、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后,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若公司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
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24b03853-d727-4160-b543-a2d2f5d279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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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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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我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真审议各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会议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
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1、2025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2次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事会次数 未亲自出席
7 7 0 0 否
2、2025年度,本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
股东会次数 席次数
2 2 0
3、2025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无异议,均投赞成票。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该议案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公司以往正常业务的延
续,上述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发展需求。
(二)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的担保行为主要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所需,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及执行情况
公司重视建设和健全各类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来规范管理、决策、运营等行为,明确权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公司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便利,确保了本人顺利履职。
(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主动完善内部控制体制机制建设,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共同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遵循全面性、审慎性
、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则,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行
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了客观的审计报告。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审计质量。本次聘任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聘期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及时完成约定的审计业务。公司的续聘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尽责地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推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进程。报告期内,公司依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要求,坚守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本人对2025年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了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现场办公情况
2025年,本人现场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了表决;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面对
面交流,就公司的战略规划、市场前景、管理效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本人深入研发中心、工程部门等一线,对公司在研航空技
术项目、产品升级计划进行了技术调研与评估。重点关注技术路线的合理性、研发项目的可行性以及与行业发展趋势的契合度。运用
专业认知,对关键技术决策的潜在风险与收益提供独立分析。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从多方面关注上市公司发展状况,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
首先,督促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第二,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密切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对重大媒体事项要求公司及时给予说明。第三、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要求公司确保投资者专线电话、互动易平台等沟通渠道的畅通,并与投资者充分交流。
2、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所做的工作
2025年度,本人对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利用本人在金融
投资方面多年工作经验,审慎、客观、独立的行使表决权,确保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本人积极督查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关注管理层对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控治理
、财务资金管理 等工作进行了重点考察,重点关注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提供担保、投融资情况等,不定期通过通讯方式与公司管
理层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积极参
与会议,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出售飞机资产包的议案》。
2、2025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
公司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5年,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共计召开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2025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计召开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议案》。
六、自我培训工作
为持续提升履职能力,确保专业判断与行业发展同步,本人在报告期内重点加强了航空产业政策与技术前沿的自主学习与研究。
系统学习了民航局最新发布的适航规章修订文件、国际航空安全新标准,并深入研读了关于绿色航空、先进航电系统、航空材料创新
等方面的行业分析报告。通过参加航空产业高峰论坛线上专题,本人及时把握了航空制造与维修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与监管动态。这
些学习成果已直接应用于对公司在研航空技术项目的评估、对安全生产与质量体系有效性的监督工作中,增强了对相关议题审议的专
业深度与前瞻性。
七、其他事项
1、2025年,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25年,无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3、2025年,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2025年,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2026年,本人将继续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不断深化对公司业务的理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咨询作用,积极
为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提供建议,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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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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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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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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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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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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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战略委员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形成的重大决议和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方向,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
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
或提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
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公司战略投资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公司战略投资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章 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相关信息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
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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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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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第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可设工作组,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公司董事薪酬计划。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股权激励计
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指定董事会秘书或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会议事务。
第六章 会议的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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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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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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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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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本规程,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规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
第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
人的签字确认。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
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审议情况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
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由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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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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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
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
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
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报送且尚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
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
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
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规则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
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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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第九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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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4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名。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
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发展需求,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充
分协商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
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许兵伦、朱晓刚、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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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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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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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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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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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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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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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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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
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和召集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应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外部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
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章 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一名委员都拥有
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
息,在相关信息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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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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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
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由不少于三人的专职
人员组成。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
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
会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述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制度;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
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10 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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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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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竖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 PR3或 R3级)和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 PR4级或 R4级)及以上风
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
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规避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
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决策。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12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根据第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或管理层在一定投
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
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
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理财业
务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购买标的后 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部门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额度等)。
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后,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经
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
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
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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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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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明确独立董事年度
报告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工作事项包括:
(一)独立董事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及时与公司经营层就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活动、规范运作等重大事项
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二)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
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进行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
,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
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五)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
(六)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七)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意见发表或经专门会议审议。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2)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3)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4)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5)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公
司是否存在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行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会计差错。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独立性、
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37b89cae-356c-4b01-8387-507210027f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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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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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公司
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重大信息遗漏补充;
(三)业绩预告修正;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处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三章 问责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下发的纪律处罚文件或者行政处罚文
件为依据,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工作由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小组执行,小组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形成
书面调查报告,及时通报责任人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责任人接到调查结果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申诉材料,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小组收到责任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后
,及时将调查结果和申诉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责任人申诉材料
予以审批,审批完成后督促经营管理层等予以实施,同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分别采用以下问责措施:
1、责令责任人改正;
2、出具警示函;
3、通报批评;
4、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6、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
7、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认定的经济损失和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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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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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四条 总经理人选由公司
董事会选聘或解聘,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生产经营计
划和投资计划,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具体分管某一方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四)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
的分析和决策。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
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列席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项制度。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
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自行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自行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向相关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
除外。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其他人
员可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二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因个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担任董事、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六)出现其他《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时。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等事项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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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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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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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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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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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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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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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朱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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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朱晓刚)。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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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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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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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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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低风险短期金融产品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
他投资行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
(一)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二)不得将风险投资对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除非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战略控股);
(三)不得为风险投资对象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
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
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董事在审议风险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
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风险投资等情形。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亦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
或授权的副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专门的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
具体操作事宜。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
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长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
、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
、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六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
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
行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
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
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监控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
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期货交易等)。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至少应当披露
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
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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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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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必备的行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
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
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出席或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培训。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
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276e3991-d4d8-4635-ac83-0d89a79070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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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度内控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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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海特高新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十七、2.其他重大事项”所述,根据法院判决及仲裁委
员会裁决,海特高新公司对联营企业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科技”)有权提名 3名董事、华芯科技董事长应从
海特高新公司提名的董事中选出、华芯科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人选担任、华芯科技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人选担任。在法院作出判
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至今,海特高新公司相关权利未得到执行。海特高新公司已对华芯科技、青岛海岳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海
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及侵害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诉讼。针对该联营企业治理及股东权益争议事项,
海特高新公司管理层已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法律应对措施及其对内部控制评价的影响。
本段内容不影响己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31491dc2-288e-462f-ad42-d340f19365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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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5│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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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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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4│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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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2d76cd0f-4926-4d57-9f63-7818674b3e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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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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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34,510,065.97元,截止2025
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17,088,749.10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44,296,328.60元,根据孰低原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644,296,328.60元。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2025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0.00 0.00 37,043,011.75
回购注销总额(元) 0.00 0.00 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534,510,065.97 70,882,524.96 46,836,253.04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1,017,088,749.10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644,296,328.60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是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元) 37,043,011.75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注销总额(元) 0.0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元) -138,930,429.32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 37,043,011.75
销总额(元)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 否
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四、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5 年度净利润为负,不满足实
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了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平稳运营,亦为全体股东利益的长远考虑,2025 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分红
送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将继续聚焦主业发展,持续优化经营管理,着力提升核心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公司坚信,通过不懈努力定能为投资
者创造更加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让每一位投资者切实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8ac5f338-1397-4719-85dd-d0ce87de4c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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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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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1354fde8-5001-4072-bd7a-f124e9b982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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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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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
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
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其出具
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 3月 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A座 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 人,注册会计师 179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人数超过 700 人。
信永中和 2024 年度业务收入为 40.54 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25.8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76 亿元
。2024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83 家,收费总额 4.71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5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
021)京 74 民初 111 号),判决本所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 0.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
为500 余万元。本所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苏 05 民初 1736
号),判决本所承担 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0.07 余万元。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3)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藏 01 民初 11、12 号),判决本所承担 20%的连带赔偿
责任,金额为 0.15 余万元。本案已结案。
除上述三项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其他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3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
、自律监管措施 8次和纪律处分 1次。7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8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
自律监管措施 11 次和纪律处分 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庄瑞兰女士,1994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
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5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王需如先生,1996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
信永中和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夏静女士,2019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
业, 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 1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合伙人庄瑞兰女士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无受到证券交
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1 庄瑞兰 2024 年 12 月 23 警示函 中国证券 因在执行西藏发展股份有
日 监督管理 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
委员会西 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部
藏监管局 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够充分
等问题,给予签字注册会
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
日收费标准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6年 4月 26日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查阅了信永中和有关资格证照
、业务信息和诚信记录后,对信永中和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表示认可,认为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拟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将该事项提请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审议程序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
中和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
3、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dbde5ab4-871a-417c-805a-f35d4794a2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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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审计委员会对2025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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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
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出具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就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与注册会计师、公司
管理层开展充分沟通。经审慎研究,审计委员会尊重信永中和的独立专业判断,对审计意见无异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充分发挥本职功能,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
努力消除所涉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159b8b92-b51c-440d-8523-f10a79cf6f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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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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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1
本专项说明仅供海特高新公司 202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ce4166f3-6f62-4d1e-9f32-71b045de03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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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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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667b3cae-3047-4be8-aa30-7680c79028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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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上市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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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信永中和 2025 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信永中
和资质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月 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A座 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 人,注册会计师1799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人数超过 700 人。
信永中和 2024 年度业务收入为 40.54 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25.8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76 亿元
。2024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83 家,收费总额 4.71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55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
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1)京 74 民初 111 号
),判决本所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 0.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500 余万元。本所已提
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苏 05 民初 1736
号),判决本所承担 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0.07 余万元。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3)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藏 01 民初 11、12 号),判决本所承担 20%的连带赔偿
责任,金额为 0.15 余万元。本案已结案。
除上述三项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其他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3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
、自律监管措施 8次和纪律处分 1 次。7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8 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
、自律监管措施 11 次和纪律处分 2次。
(二)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庄瑞兰女士,1994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
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5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王需如先生,1996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
信永中和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夏静女士,2019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
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 1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其中,项目合伙人庄瑞兰女士曾
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因在执行过往审计项目中存在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信永中和在 2025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在执行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和提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经评估,公司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与经验,其工作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f66139d4-a38d-45e3-89b1-c220c9ad13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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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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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f98f47e1-2642-43eb-9c73-7f176956e6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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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独立董事对2025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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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
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1、信永中和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2、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对 2025 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和监督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解决相关事项,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钟德超、许兵伦、朱晓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e187bf2f-da88-4907-a411-56e38de7c2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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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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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述相关事项的影响,海特高新公司管理层在对华芯科技 2025 年 12 月 31 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出认定时,仅能参考
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出具的估值报告的估值结果,鉴于该报告仅采用市场法一种评估方法,我们也无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华芯
科技 2025 年 12 月 31 日股权价值的可收回金额,故我们无法就海特高新公司持有的华芯科技 2025 年 12 月 31 日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受上述相关事项的影响,我们也无法就海特高新公司对华芯科技 2025 年度投资收益的确
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收益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
的金额。
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仅限于与长期股权投资事项相关,预期不会导致海特高新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或影
响海特高新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具有广泛性,故此,我们发表保留意见。
二、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 2025 年度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如上文所述,我们无法对海特高新公司就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报表项目的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
判断相关事项可能对海特高新公司 2025年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5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本专项说明仅供海特高新公司 202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93b431b4-9f3f-490f-9479-78150d57af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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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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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就公司在
任独立董事钟德超先生、朱晓刚先生、许兵伦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钟德超先生、朱晓刚先生、许兵伦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的相关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在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3b900195-8daa-4868-8c65-c8c65e14a0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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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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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因全体董事对《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拟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2026年度任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第九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三)薪酬方案
1、董事薪酬方案
(1)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
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长期激励薪酬(如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2)外部董事:未在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10万元/年(税前),按月发放。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包
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长期激励薪酬(如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二、其他事项
1、上述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e59cfeb4-2391-4257-8196-41e8026962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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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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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对各类资产进行了清查、分析和评估,对部分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资产计
提减值准备;公司根据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对符合财务核销确认条件的资产进行核销。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为了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当期财务
状况和资产价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相
应的减值准备。
(二)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期初金额 本期计提 其他减少 期末金额
一、坏账准备 13,902.18 -281.47 933.98 12,686.73
二、存货跌价准备 2,804.77 1,245.88 64.12 3,986.53
三、无形资产 1,194.31 1,194.31
合计 16,706.95 2,158.72 998.1 17,867.57
注:其他减少主要系核销坏账、存货减值准备转回所致。
1、坏账准备
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计提坏账准备,本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281.47万元。
2、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资产负债表日按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年度公
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245.88万元,主要为原材料跌价准备。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现有无形资产进行清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预计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
值时,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2025年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1,194.31万元。
二、本次拟核销坏账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根据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决定对截止20
25年12月31日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共计776.91万元进行核销。
本年核销的应收款项主要是客户的应收账款,核销金额合计776.91万元,账龄多为5年以上,因与客户进行债务重组,故对上述
款项予以核销。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776.91万元,本次核销资产对报告期间损益无影响。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坏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25年利润总额减少2,158.72万元,对公司的损益影响已在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
本次拟核销坏账合计776.91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776.91万元,本次核销坏账对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告期间内
损益无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拟核销的应收账款已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坏账事项按照相关法规和
准则进行,符合谨慎性原则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行为,计提依据充分。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坏账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
会计谨慎性原则,充分、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其他说明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关于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结合内外部环境因素
综合考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公司拟对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飞机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及投资损失6.2亿。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8344efef-aff5-46fc-9d93-ec2d3fcebe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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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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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
。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月 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A座 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 人,注册会计师1799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人数超过 700 人。
信永中和 2024 年度业务收入为 40.54 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25.8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76 亿元
。2024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83 家,收费总额 4.71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55 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信永中和在 2025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在执行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1) 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
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4 月 22 日,经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建议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在年度审计工作准备阶段,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项目合伙人及项目组就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
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3) 审计委员会将持续督促信永中和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
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师
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地履行
审计职责,切实履行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
职责,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相关工作。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d977a6f6-d6d4-4a34-93fe-88faec1ab2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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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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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1
本专项说明仅供海特高新公司 202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48a3a267-5128-4ccb-97f5-18d52684b6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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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1:22│海特高新(002023):董事会对2025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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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
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
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
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
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五、11 长期股权投资”所述,公司对联营企业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科技)具有重
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83,200.00 万元,2025年度确认投资收益-8,08
0.23 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41,854.20 万元,减少利润总额 49,934.43 万元。
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十七、2.其他重大事项”所述,根据法院判决及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对华芯科技有权提名 3名董事、华
芯科技董事长应从公司提名的董事中选出、华芯科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人选担任、华芯科技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人选担任。在法
院作出判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至今,公司相关权利未得到执行。公司已对华芯科技、青岛海岳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海岳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及侵害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诉讼。
受上述相关事项的影响,公司管理层在对华芯科技 2025 年 12 月 31 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出认定时,仅能参考评估机构
采用市场法出具的估值报告的估值结果,鉴于该报告仅采用市场法一种评估方法,信永中和也无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华芯科技
2025 年 12 月 31 日股权价值的可收回金额,故信永中和无法就公司持有的华芯科技2025年 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受上述相关事项的影响,信永中和也无法就公司对华芯科技 2025 年度投资收益的确认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因此,信永中和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收益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仅限于与长期股权投资事项相关,预期不会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或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不具有广泛性,故此,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保留意见。
二、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 2025 年度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经公司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公司认为,上述导致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可能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但仅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事项相关,不具有广泛性。由于未能就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年审会计师无法
确定该事项可能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5 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董事会意见:信永中和依据相关规定,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所涉事项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因素,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出具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就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与注册
会计师、公司管理层开展充分沟通。经审慎研究,审计委员会尊重信永中和的独立专业判断,对审计意见无异议。审计委员会将充分
发挥本职功能,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努力消除所涉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高度重视,已经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消除保留意见的相关事
项及其影响,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已采取及将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公司将继续行使股东权利,通过诉讼等手段尽早恢复对华芯科技的股东知情权,并追青岛海岳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海岳产
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责任。针对涉及诉讼事项,公司组建由外部律师、内部法务共同组成的资深
法务团队,依法主张合法权益,提升案件处理能力及案件处理效率,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将继续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升 内控管理水平,通过对各类风险事项过程控制,加
强内部监督职能,有效防范各 类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各级主管部门沟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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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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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海特高新: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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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海特高新: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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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8/12252163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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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海特高新: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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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7/12247349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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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海特高新: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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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海特高新: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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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海特高新: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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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海特高新: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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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海特高新: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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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海特高新: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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