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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26(山东威达)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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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26 山东威达 更新日期:2025-11-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7 16:14 │山东威达(00202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7 16:14 │山东威达(00202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 ├─────────┼──────────────────────────────────────────────┤ │2025-10-27 16:14 │山东威达(00202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5-10-27 16:14 │山东威达(00202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 ├─────────┼──────────────────────────────────────────────┤ │2025-10-27 16:14 │山东威达(00202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 │2025-10-27 16:14 │山东威达(00202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 ├─────────┼──────────────────────────────────────────────┤ │2025-10-27 16:14 │山东威达(00202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 ├─────────┼──────────────────────────────────────────────┤ │2025-10-27 16:14 │山东威达(00202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 │2025-10-27 16:14 │山东威达(00202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 ├─────────┼──────────────────────────────────────────────┤ │2025-10-27 16:14 │山东威达(00202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 ─────────┬──────────────────────────────────────────────── 2025-10-27 16:14│山东威达(00202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山东威达(00202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691734d9-dd8c-4225-b789-d9a65ade5530.PDF ─────────┬──────────────────────────────────────────────── 2025-10-27 16:14│山东威达(00202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 息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 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及信息披露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去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 定,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 见报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得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 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 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 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 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相关事宜,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内容相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25 日附件一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 □是 □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登记表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备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c6bec1c4-c884-47c5-be9c-fdc241c9dc86.PDF ─────────┬──────────────────────────────────────────────── 2025-10-27 16:14│山东威达(00202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山东威达(00202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757a0aa-868c-4d9d-87e3-0b8ac9f37cad.PDF ─────────┬──────────────────────────────────────────────── 2025-10-27 16:14│山东威达(00202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 山东威达(00202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0678b01-e462-42e9-a4bb-ab1303881d77.PDF ─────────┬──────────────────────────────────────────────── 2025-10-27 16:14│山东威达(00202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 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2.按照提名委员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信息; 3.负责组织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整理会议内容,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4.负责撰写提名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5.提名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当与提名委员会委员保持畅通、便捷的沟通渠道。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会议; 2.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3.签署提名委员会文件资料; 4.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5.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 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该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通知时间、召开时间、会议方 式、会议地点和议题。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 式。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当出席;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保存期十年。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3.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4.会议议题及议程; 5.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 6.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7.会议记录人姓名; 8.与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委员的意见及会议决议、表决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当以书面形式于当日报送公司证券 部和董事会备案。委员会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议案审议情况和表决结果; 3.与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姓名; 2.被委托人姓名; 3.代理委托事项; 4.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5.授权委托的期限; 6.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 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管人选有关的事项时,提名委员会委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1.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2.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3.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前述“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f8b1b1d-467a-493d-9abc-e5ce68f6796e.PDF ─────────┬──────────────────────────────────────────────── 2025-10-27 16:14│山东威达(00202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规划管理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2.按照委员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信息; 3.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记录、整理会议内容,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4.负责撰写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5.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规划管理部负责人应当与战略委员会委员保持畅通、便捷的沟通渠道。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识别公司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并 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执行董事会 ESG 相关决策;统筹公司 ESG 执行团队工作的开展;审核公司 ESG报告; 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7.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九条 公司 ESG 执行团队由各 ESG 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成,负责 ESG 相关数据收集及 ESG报告的编制工作,执行战略委员会 的 ESG 相关工作安排,开展日常自查及定期评估 ESG 执行措施有效性。公司 ESG 执行团队定期将 ESG 报告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 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规划管理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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