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32 苏 泊 尔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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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02 │苏 泊 尔(00203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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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02 │苏 泊 尔(002032):苏泊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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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02 │苏 泊 尔(00203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法律意│
│ │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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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01 │苏 泊 尔(00203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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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6:02 │苏 泊 尔(002032):2025年度业绩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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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00:00 │苏 泊 尔(002032):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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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6:27 │苏 泊 尔(002032):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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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苏 泊 尔(002032):减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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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苏 泊 尔(00203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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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苏 泊 尔(00203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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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02│苏 泊 尔(00203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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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泊 尔(00203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f7b8f2bb-93c5-4990-81dd-a11538408a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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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02│苏 泊 尔(002032):苏泊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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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召开了 2026 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与会成员认真审议,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
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均合格且符合公司及
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6da5835c-457d-4da9-9fbc-a69a67d752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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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02│苏 泊 尔(00203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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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的委托,为其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要求,就苏泊尔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
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苏泊尔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
、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苏泊尔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或公开披露,并依法
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苏泊尔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
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苏泊尔、公司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激励计划 指 苏泊尔已于 2022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经苏泊尔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的《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公司法》 指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4年 7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已获满足的核查
(一)《激励计划》就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第五章第六条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1、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第六条第(二)款,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2、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第六条第(三)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还须完成以下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公司业绩考核期,考核期为 2022年和 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解除当期限售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度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
于 2021年的 10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度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
于 2022年的 105%
若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所在业务单位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层面进行业绩考核,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为激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
解除当期限售的前提条件之一;若所在业务单元的相关业绩未达到基础目标,则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3)个人业绩考核
公司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为激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
解除当期限售的前提条件之一;若激励对象在该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下,则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期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在:(1)公司层面业绩达成,(2)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3)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成
绩为合格及以上三项前提条件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按照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达成情况确定当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比例;若上
述任一前提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
1、根据苏泊尔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期满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苏泊尔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期满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苏泊尔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确认及经本所律师核查:(1)公司 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年相比
上升 5.4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 2023年业绩考核达成率为 75%。公司可按照激励对象所在业
务单元业绩考核达成比例对相应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期满日,《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2022 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按照其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达成比例对相应限制性股票进行解
除限售。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程序
2022 年 9 月 21 日,苏泊尔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按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等。
2026年 2月 26日,苏泊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泊尔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
22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可根据《激励计
划》的规定按照其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达成比例对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履行了相关的程序,为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141f3742-dcc7-4b2a-929f-27b2583751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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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01│苏 泊 尔(00203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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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 2 月 1
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6 年 2月 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表决董事 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
事 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 Thierry de LATOUR D’ARTAISE先生召集。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鉴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本次 2名激励
对象共计 29,62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经董事投票表决,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 2026年 2月 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5c3c7986-cab7-4200-a3c6-ea9e2095f1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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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6:02│苏 泊 尔(002032):2025年度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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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 2025年度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2025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 2,277,175.35 2,242,733.8 1.54%
营业利润 258,778.34 273,227.06 -5.29%
利润总额 258,752.72 273,235.71 -5.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9,672.02 224,444.45 -6.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91,399.99 206,469.88 -7.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2.634 2.820 -6.6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5.10% 37.27% 减少 2.17个百分点
本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初 增减变动幅度(%)
总 资 产 1,341,676.32 1,326,585.67 1.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628,485.97 642,441.43 -2.17%
股 本(万股) 80,166.07 80,135.97 0.0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7.84 8.02 -2.24%
注:以上数据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情况说明
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77,175.3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4%;利润总额258,752.7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30%;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9,672.0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58%;其中:1、营业总收入较同期增长 1.54%。内销业务,面对复杂的国
内市场环境与消费者更理性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持续创新及强大的渠道竞争优势,营业收入较同期稳定增长,且核心品类的线上、
线下市场占有率保持领先。外销业务,公司主要外销客户的订单较同期略有减少,营业收入较同期略微下降。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同期下降 6.58%,主要因出口业务的综合影响,同时货币资金整体收益因利率走低而有所下降。在毛利率方面,公司采
取了积极的降本增效措施,综合毛利率较同期略有提升。在费用方面,由于国内市场竞争加剧,为支持和实现内销营业规模的持续增
长,公司投入了与销售增长相匹配的营销资源,导致本期销售费用同比小幅上升。同时,公司对其他费用严格管控,但在研发创新上
继续加大投入,丰富产品品类,全年推出了更多有竞争力的产品。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同期减少 2.17 个百分点,主要因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同期下降所致。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在本次业绩快报披露前,公司并未披露 2025年度业绩预计,因此与前次业绩预计不存在差异。
四、其他说明
本次披露的 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核算结果,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 Thierry de LATOUR D'ARTAISE、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与会计机构负责人徐波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
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5/2d6448db-e835-48ce-acc5-2195602d06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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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00:00│苏 泊 尔(002032):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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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泊 尔(002032):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0/ae0eb0c9-4499-44f7-9611-fc86faa392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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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6:27│苏 泊 尔(002032):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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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中须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全体与
会代表讨论并表决,选举张俊法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与现任非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张俊法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其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职工董事简历附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50363d2e-3583-42d8-844d-7076eca02a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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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苏 泊 尔(002032):减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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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于 2025年 10 月 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期未达成
100%解除限售条件需进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3,787 股,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5年 11 月 10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外,公司于 2025年 12月 29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进行因回购注销 173,787 股限制性股票导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上述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
从 801,359,733股减至 801,185,946股,公告信息详见刊登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上述回购注
销部分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由 801,359,733元变更为 801,185,946元。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
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2a1d8422-9844-4347-85be-c2403f9d2e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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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苏 泊 尔(00203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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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5年 12月 29日在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区江晖路 1772号苏泊尔大厦 23 层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
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2月 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贵公司已于 2025年 12月 1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
人和联系方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会议召开与通知事项的相符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
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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