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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3(丽江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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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33 丽江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5 20:11 │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25 20:10 │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 │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 2025-11-25 20:11│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f53bbbf4-64d5-48f8-83f2-239f5098696d.PDF ─────────┬──────────────────────────────────────────────── 2025-11-25 20:10│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1b8dd5af-9464-41ee-b379-7f76ea5fa124.PDF ─────────┬──────────────────────────────────────────────── 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丽江股份(0020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283c3fae-bf6f-467c-aec4-11dcea429d22.PDF ─────────┬──────────────────────────────────────────────── 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董事会印章。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保存公司所 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 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任 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 以及待办理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 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 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4dee7c83-6748-4187-b834-c3132747c18a.PDF ─────────┬──────────────────────────────────────────────── 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丽江股份(00203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ab2279f4-c911-4293-bf34-47ba6b10af1d.PDF ─────────┬──────────────────────────────────────────────── 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 丽江股份(00203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45fbdac9-8b44-48d3-a43e-c7aace7619b9.PDF ─────────┬──────────────────────────────────────────────── 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丽江股份(00203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9692f260-a401-4296-9de6-cc740a523b8a.PDF ─────────┬──────────────────────────────────────────────── 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 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 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近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 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信息,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次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 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让本公司股票的额度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 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ae94cb55-dcb7-478e-b62a-40b634f46126.PDF ─────────┬──────────────────────────────────────────────── 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 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 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 第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责任 与权利对等原则。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应 有相关记录,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4.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1、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2、降低工资标准; 3、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4、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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