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34 旺能环境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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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00:00│旺能环境(002034):2023年度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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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 2023 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仍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202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 3,195,354,383.85 3,349,910,831.08 -4.61%
营业利润 623,218,338.22 753,320,303.18 -17.27%
利润总额 622,654,329.83 783,264,402.22 -20.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90,475,904.87 721,797,707.30 -18.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590,430,707.96 667,793,739.68 -11.58%
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1.37 1.69 -18.9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54% 12.65% -3.11%
本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初 增减变动幅度(%)
总资产 14,452,737,470.07 14,492,882,312.55 -0.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6,387,911,284.66 6,076,784,105.66 5.12%
股本 429,496,165.00 429,495,910.00 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14.87 14.15 5.09%
注:上述数据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95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61%,主要原因是2023年锂
电池回收再利用业务及BOT项目建造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0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32亿元,同比下降18.19%。下降主要原因为资源再生业务
板块的亏损:
1、锂电池回收再利用业务由于行业形势严峻和金属价格下行,控股子公司德清立鑫(持股比例60%)因产能利用率不足产生亏损
0.35亿元,因金属价格下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0.80亿元,同时公司对德清立鑫计提商誉减值准备0.15亿元,此业务板块致使公司2023
年度归母净利润同比减少0.66亿元。
2、废旧橡胶再生业务中控股子公司南通回力(持股比例90%)因去年主厂房搬迁停产后客户有所流失,本年度客户回流较慢导致
产能利用率不足亏损0.25亿元,而去年同期由于搬迁补偿确认营业外收入0.31亿元,此业务板块致使公司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同比减
少0.54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44.5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63.88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为1.37元,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54%。
2023年度,荆州旺能二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750吨投入正式运营,定西环保700吨试运营;2023年度,苏州二期餐厨项目400
吨、蚌埠二期餐厨项目100吨和湖州二期餐厨项目300吨投入正式运营,鹿邑餐厨项目60吨、德清餐厨二期100吨试运营。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有26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2个餐厨项目已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要求并已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清单,其余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在积极申请纳入补贴清单。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本次业绩快报披露前,公司未披露过 2023 年度的业绩预告。
四、其他说明
本次业绩快报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与 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仍可能存在差异,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7/1f753051-509c-4c98-92af-93455d8504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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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00:00│旺能环境(002034):关于控股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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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旺能环保能源(江陵)有限公司的通知,由公司控股子公司
荆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5,000 万元增加至 7,894万元。
2024 年 3 月 18 日,旺能环保能源(江陵)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照》。本次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主要信息如下:
1、名称:旺能环保能源(江陵)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MA49LL9D8K
4、住所:江陵县资市镇平渊村一组 125号(自主申报)
5、法定代表人:郝爱北
6、注册资本:柒仟捌佰玖拾肆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20 年 11月 9日
8、经营范围:供蒸汽、发电、垃圾处理;环保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9/bdc67638-883c-45e4-8862-941353961f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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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2 00:00│旺能环境(002034):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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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002034):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1/91d7857c-9519-404e-bfc1-dc7ffd9c65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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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00:00│旺能环境(002034):回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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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002034):回购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8/35d505e4-1545-4ee4-aadc-1c8aceee3b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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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00:00│旺能环境(00203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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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2月 23日(星期五)下午 2:5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2月 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上午9:15-9:2
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9:15-15:0
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溪街道环山路 899 号 F 座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宋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7,793,01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4.4108%。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5,737,9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32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55,0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85%。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55,0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4785%。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55,0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85%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
议案》
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47,793,014 股,同意 147,385,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7243%;反对 40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47,6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760%;反对 407,4
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2:《回购股份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47,793,014 股,同意 147,357,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7054%;反对 40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7%;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9,6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135%;反对 407,4
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40%;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6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47,793,014 股,同意 146,802,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3299%;反对 99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64,7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122%;反对 990,3
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8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47,793,014 股,同意 147,385,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7243%;反对 40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47,6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760%;反对 407,4
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47,793,014 股,同意 147,387,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7257%;反对 40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49,6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733%;反对 405,4
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2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47,793,014 股,同意 147,296,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6641%;反对 40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3%;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58,6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453%;反对 405,4
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267%;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28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7:《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47,793,014 股,同意 147,296,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6641%;反对 40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3%;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58,6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453%;反对 405,4
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267%;弃权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28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以上议案逐项表决,且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袁晟律师、年毅聪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3/f8796368-ff10-4bad-b975-eb52ca0b9e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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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00:00│旺能环境(002034):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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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月 7 日、2024 年
2 月 24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回购方案,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
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00元/股。本次回购的总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按上述价格上限及回购
金额测算,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约1,920,000股,占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约0.4470%;不高于约3,840,000股,占本次回购
前公司总股本的约0.8941%。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回
购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
仍不得超过 3个月,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 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简称“债权申报”)。债权人逾期未提出权利
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
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文件包括: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文件。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债权人为自
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债权人债权申报所邮寄的所有复印件,公司不承担返还的义务。
(二)债权申报的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中国邮政 EMS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4 年 2月 24日至 2024年 4月 8日
2、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溪街道环山路 899号
3、联系人:邱燕燕
4、电话:0572—2026371
5、传真:0572—2026371
6、邮政编码:313000
以现场方式申报的,每个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政 EMS 方式申报的
,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3/42f7f72e-7191-46e3-92cc-0572af87ad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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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00:00│旺能环境(00203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旺能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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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
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
有效的《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
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下午 14:5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宋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表股东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5,737,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3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55,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5%。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7,793,01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108%。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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