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38 双鹭药业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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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7:52 │双鹭药业(002038):双鹭药业关于获得ω-3脂肪酸乙酯90软胶囊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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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17:02 │双鹭药业(002038):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及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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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双鹭药业(002038):双鹭药业关于获得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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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双鹭药业(002038):关于获得重酒石酸利思的明口服液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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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双鹭药业(002038):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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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0:00 │双鹭药业(002038):关于对双鹭药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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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2:26 │双鹭药业(002038):双鹭药业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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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2:22 │双鹭药业(002038):双鹭药业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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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2:22 │双鹭药业(002038):双鹭药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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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2:22 │双鹭药业(002038):双鹭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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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7:52│双鹭药业(002038):双鹭药业关于获得ω-3脂肪酸乙酯90软胶囊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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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ω-3
脂肪酸乙酯 90 软胶囊(商品名:欣复尔?)《药品注册证书》,现将药品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药品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ω-3脂肪酸乙酯 90软胶囊
剂 型:胶囊剂
规 格:1g(每粒胶囊含二十碳五烯酸乙酯 465mg,二十二碳六烯酸乙酯 375mg,ω-3脂肪酸乙酯总量不低于 900mg)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4类
生产企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264179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
证书。
二、药品其他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5月 28 日向国家药品审评中心递交国内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ω-3 脂肪酸乙酯 90 软胶囊,主要组成成分为ω
-3 脂肪酸乙酯,本品为软胶囊剂,主要用于降低重度高甘油三酯血症(≥500mg/L)成年患者的甘油三酯(TG)水平。该产品最早由挪威
Pronova 公司开发,1994 年在意大利获批上市,2004 年在美国获批上市,商品名为Lovaza。该产品目前国内已有 7 家企业上市。
目前该品种未进入国家医保。该产品由公司昌平基地新增生产车间生产,需通过 GMP认证后方能上市销售。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该药品的获批将丰富公司的心脑血管领域产品储备。药品销售易受行业政策变动、国家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一些
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0a126072-222e-491b-8e50-2fc3659ed3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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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17:02│双鹭药业(002038):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及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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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591 号,以下简称“《处分决定》”)和监管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内容
“当事人: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 69 号碧桐园 1号楼;
徐明波,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冀莉,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梁淑洁,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波、梁淑洁、冀莉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7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双鹭药业存在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的情况,截至目前,合计 7.64 亿元本金未收回且存在较大损失,上述业务未按规定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资金支出、公章审批、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双鹭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6.1.9 条的规定。
双鹭药业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财务总监冀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及第 4.3.5 条的规定,对双鹭药业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双鹭药业董事会秘书梁淑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
.3.1 条第一款及第 4.3.5 条的规定,对双鹭药业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财务总监冀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梁淑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双鹭药业、徐明波、冀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双鹭药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对于双鹭药业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以上为《处分决定》的全部内容。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纪律处分决定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充分汲取
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关于公司存在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的具体情况是公司原财务人员隋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该侵害公司
利益事项公司已于 2026 年2 月 11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立案告知书,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该案发生后公司
管理层存在处置失措责任,也暴露了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徐明波董事长自愿承
诺该投资理财无法挽回的差额部分最终确认后由其补足。徐明波董事长目前已先行将5000 万现金上缴公司。
3、本次收到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将继续有序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
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6/7f48636c-b6fe-414b-a2cd-ef0d2df974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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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双鹭药业(002038):双鹭药业关于获得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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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盐酸
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商品名:小雷宁?)《药品注册证书》,现将药品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药品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
剂 型:口服溶液剂
规 格:200ml:100mg; 75ml:37.5mg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3类
生产企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264049 国药准字 H20264048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
证书。
二、药品其他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9月 10 日向国家药品审评中心递交国内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
盐酸左西替利嗪是系临床上常用的抗过敏反应的抗组胺药物,通过精准作用于组胺 H1受体来阻断过敏反应,尤其适用于儿童使
用。该产品属于第三代抗组胺药,具有抗组胺和抗炎双重作用。与其它抗过敏药相比,它不会影响胆碱和 5—羟色胺系统,因此不容
易引起嗜睡等中枢神经系统副作用。该产品目前国内已有多家企业上市。目前该品种未进入国家集采,已被列入国家医保乙类目录。
该产品口服液剂型由公司新增生产车间生产,需通过 GMP认证后方能上市销售。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品与公司已有的氯雷他定分散片及地氯雷他定片形成抗过敏药系列产品。该药品的获批将丰富公司抗过敏用药领域用药的产品
储备。药品销售易受行业政策变动、国家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30/0598a6a3-eae2-465b-b415-f2b06b3551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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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双鹭药业(002038):关于获得重酒石酸利思的明口服液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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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重酒
石酸利思的明口服液(商品名:依治?)《药品注册证书》,现将药品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药品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重酒石酸利思的明口服液
剂 型:口服溶液剂
规 格:120ml:0.24g; 50ml:0.1g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3类
生产企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264085 国药准字 H20264084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
证书。
二、药品其他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9月 30日向国家药品审评中心递交国内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重酒石酸利思的明口服液即重酒石酸卡巴拉汀口服
液,主要用于治疗轻、中度阿尔茨海默型痴呆的症状,也用于治疗轻、中度帕金森病痴呆的症状。卡巴拉汀是一种选择性胆碱酯酶抑
制剂,主要通过抑制分解大脑中已酰胆碱酯酶,使脑内已酰胆碱的浓度升高,从而改善认知功能。该产品由诺华制药有限公司首次研
发,商品名为 Exelon?。1998 年 05月 11 日获得欧盟批准上市,卡巴拉汀口服液 2000 年 6 月在中国上市。该产品目前国内已有
多家企业上市,其中口服液有 6家企业上市。目前该品种未进入国家集采。该产品口服液剂型由公司新增生产车间生产,需通过 GMP
认证后方能上市销售。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该药品的获批将丰富公司老年病领域用药的产品储备。药品销售易受行业政策变动、国家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一
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30/e1c99c39-6407-425f-8fff-ff82682b24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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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双鹭药业(002038):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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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
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7 号)《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波、梁淑洁、冀莉采
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波、梁淑洁、冀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信托业务方面。公司存在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的情况,截止目前,合计 7.64 亿本金未收回且存在较大损失,上述业
务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资金支出、公章审批、合同管理等内部制度存在
缺陷。
二是财务核算方面。存在个别收入确认跨期、生产成本核算不准确、销售费用确认跨期、个别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支撑依据不充
分的问题。
三是其他规范性方面。存在未严格执行外包服务验收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瑕疵、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不完善的
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226 号)第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21]15 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二条及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
[2025]5 号)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
徐明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淑洁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冀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
视,加强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面清查信托业务损失并积极挽损,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财务核算
水平,规范资金、公章、合同等审批管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们应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充分汲
取教训并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持续发展。
2、关于公司存在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的具体情况是公司原财务人员隋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该侵害公司
利益事项公司已于 2026 年2 月 11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立案告知书,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该案发生后公司
管理层存在处置失措责任,也暴露了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徐明波董事长自愿承
诺该投资理财无法挽回的差额部分最终确认后由其补足。徐明波董事长目前已先行将5000 万现金上缴公司。
3、本次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将继续有序开展。公司将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30/090ef857-c55b-40ee-80f1-29722dc73c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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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0:00│双鹭药业(002038):关于对双鹭药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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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 69号碧桐园 1号楼;
徐明波,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冀莉,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梁淑洁,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波、梁淑洁、冀莉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7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双鹭药业存在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的情况,截至目前,合计 7.64 亿元本金未收回且存在较大损失,上述业务未按规定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资金支出、公章审批、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双鹭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6.1.9 条的规定。
双鹭药业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财务总监冀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及第 4.3.5 条的规定,对双鹭药业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双鹭药业董事会秘书梁淑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4.
3.1 条第一款及第 4.3.5 条的规定,对双鹭药业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 2 —
财务总监冀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梁淑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双鹭药业、徐明波、冀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双鹭药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
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双鹭药业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DD98DC4E73FE145C32AECEE79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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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2:26│双鹭药业(002038):双鹭药业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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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002038):双鹭药业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752aaa14-f7c5-409b-843c-11f34d1595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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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2:22│双鹭药业(002038):双鹭药业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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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2025 年度可分配利润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16,923,903.7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3,734,614,
755.77 元,减去支付 2024 年度普通股股利 20,547,000元,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0.0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3,497,143,85
1.99元,不计提法定公积金。2025年末合并未分配利润为 3,481,852,226.54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母公司和合
并未分配利润孰低原则,2025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确定为不超过3,481,852,226.54元。
2、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以 2025年 12 月31日公司总股本 1,027,350,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 10,273,500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
3,471,578,726.54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
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
具体调整情况。
3、2025 年度现金分红总额情况
根据上述分配预案,2025 年度预计派发现金 10,273,500(含税)。2025 年未进行股份回购。如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2
025 年公司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预计为10,273,500元(含税),占 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2.9%。
三、近三年现金分红的具体情况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预计)
现金分红总额(元) 10,273,500.00 20,547,000.00 154,102,500.00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0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347,197,803.00 -74,065,657.76 416,691,942.89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3,481,852,226.54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3,497,143,851.99
(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 是
完整会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 184,923,000.00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注销总额 0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元) -1,523,839.29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 184,923,000.00
注销总额(元)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 否
(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情形
结合上述指标,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四、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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