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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9(黔源电力)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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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39 黔源电力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6 00:00│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制定及考核过程的组织 实施;负责制定、审查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 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 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 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涉及有关人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方式上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今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1bf0f3a5-56b5-4175-a4d6-206cbe24cb33.PDF ─────────┬──────────────────────────────────────────────── 2024-04-26 00:00│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重大投资决策、法治工作 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 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一名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 人选。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查法治工作规划(计划)、重大法治制度,研究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培育合规文化,听取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报告。对公司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出建议。 (五)研究重大科技创新工作并规范运行,为董事会科技创新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工作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战略发 展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涉及有关人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37d8a092-150d-456d-80e2-3024bcadeeab.PDF ─────────┬──────────────────────────────────────────────── 2024-04-26 00:00│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 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材料准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命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资产转让和重大投资等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控评价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聘任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需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 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 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内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 计机构代表、财务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议资料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 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21688c84-7694-49f5-ae06-30466eaf8dba.PDF ─────────┬──────────────────────────────────────────────── 2024-04-26 00:00│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8bfca0fb-91b3-4cf5-86bb-0f4770cd5c22.PDF ─────────┬──────────────────────────────────────────────── 2024-04-26 00:00│黔源电力(002039):2024年一季度报告 ─────────┴──────────────────────────────────────────────── 黔源电力(002039):2024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8614c575-d876-4f5f-aec4-86605cc91879.PDF ─────────┬──────────────────────────────────────────────── 2024-04-26 00:00│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 4月 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视 频)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年 4月 16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其中董事长罗 涛先生、董事赵刚先生、黄成节先生、苏春辉女士、独立董事祝韻女士、李晓冬先生、王冠先生、程亭女士、职工董事汤世飞先生以 通讯(视频)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公司监事及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涛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报告和议案: (一)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请详见刊登于 2024年 4月 26日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彭松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彭松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请详见刊登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选举董事的公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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