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40 南 京 港 更新日期:2024-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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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21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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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5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
│ │产品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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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2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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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2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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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9:24 │南 京 港(002040):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 京 港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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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9:24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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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
│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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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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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南 京 港(002040):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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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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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21│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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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10e73176-4c25-44f4-a940-465ddf3f84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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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5│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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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公告
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5bdc5110-f007-4845-842f-5ede5ca31e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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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52│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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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115fa1b5-5b46-4221-9c1c-cfc85214d0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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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2│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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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e112bdf7-1e64-4400-b34b-04e630616e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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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9:24│南 京 港(002040):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 京 港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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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
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
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年 10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2024年 10月 26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
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 11月 12日 15:00在南京市鼓楼区公共路 19号
南京港口大厦 A座 1922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建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2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时间为:2024年 11月 12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0人,代表股份总计 332,402,8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
.741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27,604,
6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634%。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8人,代表股份 4,7
98,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7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217,2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2%;反对 160,3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82%;弃权 25,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12,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20%;反对 160,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2
1%;弃权 25,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123,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9%;反对 267,1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04%;弃权 12,4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857a31ed-1e70-4b82-b08a-b808da15cb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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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9:24│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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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05820590-d83f-4a86-9c56-1e71d30d4d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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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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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8d15ec19-0dd2-4e76-b23e-03fe94386a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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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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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召开 2024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
参加独立董事 3人,实际参加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杨雪委托独立董事马野青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在
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龙集公司签订装卸运输及辅助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集公司”)与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高淳码头运营分公司(以下简
称“高淳码头运营分公司”)签订装卸运输及辅助业务服务协议,是龙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交易定价根据2022年10月装卸运输及辅助业务公开招标的中标价作为定价依据,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人员及
设备数据进行重新测算,结算价格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的中标价格执行。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ae18141f-48d0-4530-a31b-7a442a7b5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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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京 港(002040):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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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daa00b57-2098-4128-a4a3-58ab35b558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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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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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将该报告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
次会议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1c9fd6e9-42f0-47a1-83bd-b3797cf016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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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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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ee1f8674-12f3-44a2-b710-741d15949a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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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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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bc31b231-916d-477d-90ff-95b8578ce9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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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京 港(002040):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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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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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章程(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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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章程(2024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01b9b490-540a-4a9e-949a-357eca798b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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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京 港(002040):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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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
24年10月25日在上海召开,共有监事3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何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准确,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
误,且该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对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并回购注销786,425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 授予登记 按服务年限折算暂 回购注销
(股) (元/股) 完成时间 时保留数量(股) 数量(股)
1 任腊根 200,000 3.68 2023.3.24 49,500 150,500
2 李谦 128,000 3.68 2023.3.24 26,400 101,600
3 宁彬 100,000 3.68 2023.3.24 23,375 76,625
4 徐敏泽 100,000 3.68 2023.3.24 23,375 76,625
5 薛苏 80,000 3.68 2023.3.24 12,100 67,900
6 石伟 80,000 3.68 2023.3.24 7,700 72,300
7 吉治宇 200,000 3.68 2023.3.24 38,500 161,500
8 邱志超 100,000 3.68 2023.3.24 20,625 79,375
合计 988,000 201,575 786,425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南京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10 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 审议通过了《关于龙集公司签订装卸运输及辅助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集公司签订装卸运输及辅助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4-054)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
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88d666c0-ad59-4070-8876-f12dd1426e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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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龙集公司签订装卸运输及辅助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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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龙集公司签订装卸运输及辅助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3a07b634-767d-4dd2-90fc-76da569530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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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南 京 港(002040):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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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港”)的委托,并根据南
京港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
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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