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42 华孚时尚 更新日期:2025-07-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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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 │华孚时尚(00204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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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 │华孚时尚(002042):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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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 │华孚时尚(00204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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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 │华孚时尚(00204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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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 │华孚时尚(002042):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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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 │华孚时尚(002042):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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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 │华孚时尚(00204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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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 │华孚时尚(00204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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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 │华孚时尚(00204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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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 │华孚时尚(002042):独立董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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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华孚时尚(00204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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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孚时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独立董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独立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
担责任。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05a5ae3c-fbf8-42e4-8f5f-34861181d9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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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华孚时尚(002042):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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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建立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华孚时
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
,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三条 公
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
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
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
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
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
问题,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互动易平台的问答回复。
第十一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起草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相关内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完成相关内容的起草。
(三)内容审核。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内
容,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四)内容发布。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内容经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57bcd274-377e-4b49-a373-4f73b8442a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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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华孚时尚(00204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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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时尚(00204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243a0e93-b99d-4027-9b29-0255764ab7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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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华孚时尚(00204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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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
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
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
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
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7daf2053-544d-4909-95b8-5911d25ba1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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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4│华孚时尚(002042):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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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经管理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经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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