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50 三花智控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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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7:59 │三花智控(00205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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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9:27 │三花智控(002050):H股公告-截至2025年10月31日止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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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9:22 │三花智控(002050):H股公告-翌日披露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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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11 │三花智控(00205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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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三花智控(002050):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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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三花智控(00205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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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三花智控(002050):《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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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三花智控(00205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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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三花智控(002050):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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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三花智控(00205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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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7:59│三花智控(00205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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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00205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086c9913-4f46-49b3-a52c-335912e823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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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9:27│三花智控(002050):H股公告-截至2025年10月31日止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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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002050):H股公告-截至2025年10月31日止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30adf074-7198-4e95-8bef-53edfff398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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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9:22│三花智控(002050):H股公告-翌日披露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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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002050):H股公告-翌日披露报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bc99d330-2432-49ac-b392-a6960da403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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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11│三花智控(00205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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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00205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55dfae84-5b8b-4b6e-96b4-33a931b96f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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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三花智控(002050):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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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002050):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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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三花智控(00205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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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调整公司治理结
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文件。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章程
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修订稿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和制定以下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 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 修订 是
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是
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0 董事会战略管理及 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5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7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0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修订 否
2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修订 否
变动管理制度
2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其中第1-6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和制定的
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0bf6c460-5cef-4aa4-bc0c-56b7f05dc5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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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三花智控(002050):《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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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002050):《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5295e2e5-066b-45b8-b481-8042bf7232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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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三花智控(00205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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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成员为不同性别,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
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五)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
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二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
体委员同意,在确保每位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董
事可以在发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9c43b2b0-c251-47a9-bf40-ea04d64dd7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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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三花智控(002050):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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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
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应和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解聘首席执行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首席执行官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九条 首席执行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大专及以上学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
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首席执行官,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首席执行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
第十二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或解聘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首席执行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总裁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助理、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由首席执行官提名,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审议,由
首席执行官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情
况和盈亏情况。
第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总裁代行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对首席执行官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首席执行官开展工作;
(二)按照首席执行官决定的分工,主持相应工作。在首席执行官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向首席执行官提出建议;
(四)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首席执行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和批准,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首席执行官主持召开首席执行官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司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组成人员:首席执行官、总裁等有关人员,并视需要由首席执行官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相关
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题的征集:首席执行官办公室提前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
报首席执行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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