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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58(*ST威尔)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002058 *ST威尔 更新日期:2025-07-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20 15:32 │*ST威尔(002058):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 │2025-07-15 20:15 │*ST威尔(00205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 ├─────────┼──────────────────────────────────────────────┤ │2025-07-15 20:15 │*ST威尔(002058):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 │ │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 ├─────────┼──────────────────────────────────────────────┤ │2025-07-15 20:15 │*ST威尔(002058):众环审字(2025)3600271号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025-07-15 20:15 │*ST威尔(00205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填补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 │ ├─────────┼──────────────────────────────────────────────┤ │2025-07-15 20:15 │*ST威尔(002058)::评估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 │常交易监... │ ├─────────┼──────────────────────────────────────────────┤ │2025-07-15 20:15 │*ST威尔(002058):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 │2025-07-15 20:15 │*ST威尔(002058):众环阅字(2025)3600005号威尔泰 │ ├─────────┼──────────────────────────────────────────────┤ │2025-07-15 20:15 │*ST威尔(002058):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 ├─────────┼──────────────────────────────────────────────┤ │2025-07-15 20:15 │*ST威尔(002058):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 │ │防控的意见... │ └─────────┴──────────────────────────────────────────────┘ ─────────┬──────────────────────────────────────────────── 2025-07-20 15:32│*ST威尔(002058):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威尔,证券代码:002058) 于2025年7月16日-7 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了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自查和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过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36),2025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预计为13,000万元至16,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75万元至-45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需要更正、补 充之处。 3、202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上 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尚需相关 审核程序,后续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能否通过前述审查、获得审议通过以及最终取得通过的时间 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4、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36886569-d101-4aa9-ad91-4536142417c6.PDF ─────────┬──────────────────────────────────────────────── 2025-07-15 20:15│*ST威尔(00205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或“上市公司 ”)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经办律师担任威尔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威尔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 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议案》,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了更新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 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一)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信息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 (二)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初次接触时,即告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需对商讨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商讨 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次交易筹划过程中,各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少数核心人员,各方严格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并严格控制相关人员的 知情内容; (四)上市公司提醒所有项目参与人员,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须对包括亲属、同事在内的其他人员严格保密; (五)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六)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 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f7bc6478-8694-4ceb-a436-c5f084553b10.PDF ─────────┬──────────────────────────────────────────────── 2025-07-15 20:15│*ST威尔(002058):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 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 *ST威尔(002058):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 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3d9489e0-181e-4235-ad99-93fa268e7e97.PDF ─────────┬──────────────────────────────────────────────── 2025-07-15 20:15│*ST威尔(002058):众环审字(2025)3600271号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ST威尔(002058):众环审字(2025)3600271号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14634fb1-1f67-4116-8fa9-4c2892e0704c.PDF ─────────┬──────────────────────────────────────────────── 2025-07-15 20:15│*ST威尔(00205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填补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 ─────────┴────────────────────────────────────────────────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威尔泰”)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宁德蕉城上汽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 自然人贺爱忠、王虹、郭峰、秦正余、高军、沈均平、倪叶、应自成、邬碧海、徐典国、武永辉、邵旭臻、刘宁、邱翠姣、龚平、陈 涛、何治中、胡桂文、顾瑛、陈玮、张卫、高贤、谢锋峰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新 材”或“标的公司”) 30,285,330 股股份(合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1%)。本次交易完成后,威尔泰成为紫江新材的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购买。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就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情况、防范和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 2024 年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12 元/股,2025 年1-3 月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04 元/股,根据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假设本次重组在 2024 年期初完成,上市公司 2024 年实现的基 本每股收益为 0.27 元/股,2025 年 1-3 月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04 元/股,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本次重组而导致 当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可能出 现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制定了如下相关措施: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上市公 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2、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 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 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制定上述措施不等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此外,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函》 ,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有所增加,每股收益将有所提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每股收益被 摊薄的情况,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上市公司将采取相关措施,积极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 未来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3134f805-2853-4d41-b583-a2ece6f14569.PDF ─────────┬──────────────────────────────────────────────── 2025-07-15 20:15│*ST威尔(002058)::评估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 ─────────┴──────────────────────────────────────────────── *ST威尔(002058)::评估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3e6a78ac-6ab2-4edc-a692-fa6c43e36437.PDF ─────────┬──────────────────────────────────────────────── 2025-07-15 20:15│*ST威尔(002058):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威尔泰”)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宁德蕉城上汽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 自然人贺爱忠、王虹、郭峰、秦正余、高军、沈均平、倪叶、应自成、邬碧海、徐典国、武永辉、邵旭臻、刘宁、邱翠姣、龚平、陈 涛、何治中、胡桂文、顾瑛、陈玮、张卫、高贤、谢锋峰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新 材”或“标的公司”) 30,285,330 股股份(合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51%)。本次交易完成后,威尔泰成为紫江新材的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购买。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 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 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紫江新材主要从事动力储能和 3C 数码等软包锂电池用铝塑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JR/T0020-2024),标的资产所处行业属于“制造业(C)-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39)-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 18)》,紫江新材铝塑膜产品属于“1.2 电子核心产业”中的“1.2.3 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制造”。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 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 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 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目前主要从事汽车检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以及机械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业务,由上市公司控股的紫燕机械 及其子公司开展。 标的公司紫江新材主要从事动力储能和 3C 数码等软包锂电池用铝塑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2、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沈雯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控制权变更。此外,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因此,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 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 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 的产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3、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81cb75b5-f2cc-4555-9d39-447b952fd8db.PDF ─────────┬──────────────────────────────────────────────── 2025-07-15 20:15│*ST威尔(002058):众环阅字(2025)3600005号威尔泰 ─────────┴──────────────────────────────────────────────── *ST威尔(002058):众环阅字(2025)3600005号威尔泰。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ce4c3f22-4bbb-4856-9438-0f4b97c05d6a.PDF ─────────┬──────────────────────────────────────────────── 2025-07-15 20:15│*ST威尔(002058):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威尔泰”)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宁德蕉城上汽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 自然人贺爱忠、王虹、郭峰、秦正余、高军、沈均平、倪叶、应自成、邬碧海、徐典国、武永辉、邵旭臻、刘宁、邱翠姣、龚平、陈 涛、何治中、胡桂文、顾瑛、陈玮、张卫、高贤、谢锋峰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新 材”或“标的公司”) 30,285,330 股股份(合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51%)。本次交易完成后,威尔泰成为紫江新材的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购买。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 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 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 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如下: 2025 年 3 月 31 日及 2025 年 5 月 27 日,上市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上市公司向上海紫竹科技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自动化仪器仪表业务资产组。截至2025 年 5 月 30 日,上述资产出售已经交割。鉴于上述交易属于资产 出售,本次交易属于资产购买,且上述交易且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025 年 5 月 9 日及 2025 年 5 月 27 日,上市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拟收购上海紫燕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以现金方式收购紫江集团持有的紫燕机械 24%股权 、收购上海燕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紫燕机械 20%股权、收购上海紫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的紫燕机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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