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60 广东建工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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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7:42│广东建工(002060):关于签订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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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该合同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恶劣气候、不可抗力等因素对合同的履行
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双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2.合同履行对公司2024年度的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 1月 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 1月
30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项关联交易包含于该预计当中;公
司于 2024年 11 月 7日披露了“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标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1 月 15
日、1 月 31 日、11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荔湾区桥梓大
街南侧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标的公告》。
该工程施工合同已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四建”)和控股子公司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东构建”)组成的联合体与广州建鑫嵘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嵘承”)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签订了《
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合同编号为:JXRC-HY-2024-SG-003,乙方合同编号为:GF2024-031
)。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本工程总用地面积 63467㎡(即剔除项目市政道路、110KV变电站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
品房、安置房、公共绿化、幼儿园及托儿所等以及虽未列明但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其它工作等。
2.交易对手方:广州建鑫嵘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合同类型: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合同标的: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5.合同金额:949,410,219.11 元,其中广东四建承担的施工任务金额为 565,278,930.70 元,广东构建承担的施工任务金额为
384,131,288.41 元。
6.合同工期:987日历天。
(二)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
建鑫嵘承系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
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广东四建、广东构建承接上述工程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广州建鑫嵘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芳信路 17号 221房(仅限办公)。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3.主要办公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下市直街一号信义会馆园区自编 1 栋 201单元之一。
4.法定代表人:曾庆志。
5.注册资本:220,000万元。
6.成立时间:2023 年 4 月 24日。
7.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8.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东为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及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建鑫嵘承是省属国企建工控股的间接控股子公司,由国有企业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与民营企业广州市谷龙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合作组建。建鑫嵘承成立于 2023年 4月 24日,注册资本 22 亿元,其中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出资15.4亿元
,占建鑫嵘承注册资本的 70%,广州市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 6.6 亿元,占建鑫嵘承注册资本的 30%。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9月30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总资产 110,636 246,202
净资产 109,679 219,515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273 -211
(三)关联关系:建鑫嵘承系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公司
与建鑫嵘承存在关联关系。
(四)建鑫嵘承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 63467 ㎡(即剔除项目市政道路、110KV变电站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安置房、公共绿
化、幼儿园及托儿所等以及虽未列明但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其它工作等,其中商品房地块共 7 栋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142145.46
㎡,总计容面积 98632.44 ㎡,容积率 3.42,地上最高 32 层,地上高度 99.35m,地下 2 层,安置房地块共 6栋单体建筑,总建
筑面积 115572.81 ㎡,总计容面积 84004.00 ㎡,容积率 3.50,地上最高 32层,地上高度 99.90㎡,地下 2层。工程的范围具体
以项目施工图纸及合同相关要求为准,并达到本项目竣工备案及投入使用标准。(具体内容以项目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人的
要求为准)。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签订合同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经公开招标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工程主要内容:本工程总用地面积 63467㎡(即剔除项目市政道路、110KV变电站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
品房、安置房、公共绿化、幼儿园及托儿所等以及虽未列明但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其它工作等。
(三)合同金额:949,410,219.11 元,其中广东四建承担的施工任务金额为 565,278,930.70 元,广东构建承担的施工任务金
额为 384,131,288.41 元。
(四)定价依据:合同价格经公开招标确定。
(五)合同工期:987日历天。
(六)结算方式:工程施工进度款按月度计量和支付。
(七)主要权利义务:
1.发包人(广州建鑫嵘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提供施工场地;提
供施工条件;提供基础资料;支付合同价款;组织竣工验收;现场统一管理等。
2.承包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
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
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
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
,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等。
(八)主要违约责任:
1.发包人(广州建鑫嵘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因发包人违约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情况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
2.承包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出现承包人违约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
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九)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盖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无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七、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下属公司广东四建与广东构建承接该工程施工项目是为了扩大工程建筑施工业务规模,提升盈利水平,承建该项目对广东四
建、广东构建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及其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97,527.63万元(其中工程施工
类关联交易包含以前年度承接的工程施工项目,在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金额)。
九、备查文件
1.《荔湾区桥梓大街南侧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09325ba2-37e0-4d2a-b957-1fca642758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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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4│广东建工(00206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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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月 15 日 14:45;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85 号建工大楼 11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育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64,046,58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958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40,146,70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3215%,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899,875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0.6366%,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71%。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
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广东粤水电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购买人银行按揭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658,812,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 4,543,025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弃权 69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660,350,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 3,445,57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3%;弃权 250,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4%。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646,188,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7%;反对17,171,191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6%;弃权6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646,650,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0%;反对 16,709,54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2%;弃权 68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李博。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c97c5e2b-8212-45b6-9fa6-a16755051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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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0│广东建工(002060):广东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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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工”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广东建工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等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广东建工董事会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广东建工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
网等相关媒体上刊登了《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
关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45 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85 号建工大楼 11 楼会议
室召开,由广东建工董事长张育民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广东建工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均为2024 年 11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东建工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640,146,707 股,占广东建
工总股本的 70.32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101,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691%。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还有广东建工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573 人,代表股份数 23,899,875 股,占广东建工总股本的0.636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73
人,代表股份 23,899,8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366%。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建工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广东建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广东粤水电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购买人银行按揭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58,812,1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 4,543,02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弃权 6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76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051%;反对 4,543
,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14%;弃权 6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35%。
2.关于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60,350,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 3,445,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3%;弃权 250,2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05,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303%;反对 3,445,5
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37%;弃权 250,2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0%。
3.关于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46,188,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97%;反对 17,171,19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6%;弃权 68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143,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788%;反对 17,171,
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019%;弃权 68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93%。
4.关于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46,650,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0%;反对 16,709,54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2%;弃权 686,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05,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375%;反对 16,709,
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441%;弃权 686,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广东建工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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