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69 獐子岛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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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56 │獐子岛(002069):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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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55 │獐子岛(002069):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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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54 │獐子岛(00206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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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52 │獐子岛(002069):关于选举董事长、调整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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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9:19 │獐子岛(002069):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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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9:19 │獐子岛(0020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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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5:47 │獐子岛(002069):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监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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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5:47 │獐子岛(002069):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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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5:47 │獐子岛(00206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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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5:47 │獐子岛(002069):关于控股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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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56│獐子岛(002069):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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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002069):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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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55│獐子岛(002069):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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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郭晓杰、王业子,出席了 2024 年 12 月 1
9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
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 12月 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并于 2024年 12月 4日通过《证券
时报》、《 证 券 日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獐子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以及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24年 12月 19日 14:00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 151号国合中心 8楼 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9日 9:15-15:00。
3、因公司原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已经辞任,且公司无副董事长,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与会董事 9 人,一致推举董事战成敏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人,代表股份309,467,675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股的 43.5188%;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0 人,代表股
份4,61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股的 0.649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总裁、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职工监事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
事、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后,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并对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高广军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2,588,3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8%;反对 1,337,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259%;弃权 15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4,34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091%;反对 1,337,6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80%;弃权1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参与表决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刘德伟先生、路珂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采用累计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
票数。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刘德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刘德伟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10,278,7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84%。
其中,刘德伟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3,154,7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254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2《选举路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路珂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10,202,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42%。
其中,路珂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3,078,6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
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作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c5cf32fe-8349-4fac-b2d9-869788990d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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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54│獐子岛(00206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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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已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公司在职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了董事战成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
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9:15~15:00。
4、会议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 151 号国合中心 8 楼 1 号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獐
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 246 人,代表股份314,084,1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4
4.16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309,467,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43
.518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0 人,代表股份 4,61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 股的 0.649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41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6,960,14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
的 0.9788%。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郭晓杰律师、王业子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高广军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588,3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8%;反对 1,337,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259%;弃权 15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4,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8.5091%;反对 1,337,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180%;弃权 15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27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上述非职工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刘德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0,278,74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4,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5.32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02《选举路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0,202,71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78,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4.2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上述非独立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郭晓杰律师、王业子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754d71f4-7391-4928-a13c-a909cb636e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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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52│獐子岛(002069):关于选举董事长、调整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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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002069):关于选举董事长、调整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3f4948e5-5f4a-4662-b742-d49cde1529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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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9:19│獐子岛(002069):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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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郭晓杰、王业子,出席了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
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并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通
过《证券时报 》 、 《 证 券 日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獐子
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以及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10:00 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 151 号国合中心 8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3、因公司原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已经辞任,且公司无副董事长,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与会董事 8 人,一致推举董事战成敏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252,304,9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35.480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0 人,代表股
份5,493,751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0.772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总裁、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
事、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后,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并对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向关联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6,351,6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7%;反对 1,285,65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987%;弃权 161,45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90,295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359%;反对 1,285,65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040%;弃权 161,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作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d9e3567a-8aaf-43fa-bbf7-9d299dd4c7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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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9:19│獐子岛(0020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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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0020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9/48d8192a-6ee3-4e98-b48d-26454a6997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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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5:47│獐子岛(002069):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监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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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职工监事辞职的情况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非职工监事刘长锁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刘长锁先生因个人退
休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职务,辞职后刘长锁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刘长锁先生辞职后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为保证公
司监事会的合规运作,刘长锁先生在公司补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仍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非职工监事相关职责。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刘长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刘长锁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与规范运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非职工监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
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监事会同意提名高广军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八
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监事辞职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13d65ce9-76ef-4b8c-9c13-61ba8c0d9d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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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5:47│獐子岛(002069):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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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辞职情况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法定
代表人以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李卫国先生将不再担任
公司任何职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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