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77 大港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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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0:00│大港股份(002077):关于拟申请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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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
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鉴于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大港”)多年经营亏损,已出
现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为更好的聚焦主业发展,及时处置不良资产,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源水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
申请中科大港破产清算,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实施中科大港破产清算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
一、中科大港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79897999N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成立日期:2013年 10月 14日
5、法定代表人:潘宏伟
6、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7、注册地址: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 1号
8、经营范围:激光器产品及系统、光电产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激光测距设备、检测仪器、传感仪表、激光探
测设备、激光加工设备、激光加工附属配件、机电产品、电子产品、过滤网、过滤设备、铝合金轮毂、电池箱、耐磨配件、环保设备
、光伏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激光加工、机械加工服务;电子元器件、电子硬盘、仪器仪表、通用机械、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销售;机
载光电雷达外场跟踪测距检测仪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建设工程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1,320.00 1,320.00 66.00%
镇江虹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80.00 76.00 19.00%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300.00 300.00 15.00%
合 计 2,000.00 1,696.00 100.00%
注:① 镇江虹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余 304万元出资额未缴纳到位;
② 2024年 1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已将其所持 1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刘德威,
截至目前,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 9月 30 2022年 12月 31日 2021年 12月 31日 2020年 12月 31日
日 (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2.47 222.33 3,008.70 4,198.17
负债总额 3,437.95 3,419.71 7,300.49 7,325.63
净资产 -3,245.48 -3,197.38 -4,291.79 -3127.46
项目 2023年 1-9 月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0 0 5.28 118.28
利润总额 -48.10 1,094.41 -1,164.34 -735.20
净利润 -48.10 1,094.41 -1,164.34 -735.20
注:2022年盈利 1,094.41万元,主要是当年应收款项收回后,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形成的。
二、申请破产清算的原因
1、资不抵债,且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科大港净资产为-3,245.48 万元,已资不抵债。
截至 2024年 2月 29日,中科大港未归还港源水务欠款 35.99万元,未归还公司欠款 3,278.29万元,合计 3,314.28万元。上述
欠款均已到期,中科大港无法偿还。
2、多年亏损,扭亏无望
中科大港已多年亏损,虽采取多种措施试图扭亏但收效甚微。因中科大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保
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可能遭受的损失,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采用破产清算程序处置中科大港,由
全资子公司港源水务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申请中科大港破产清算。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中科大港破产清算,有利于公司压缩管理链条,降低未来经营风险,避免继续对扭亏无望的中科大港投放过多资源;有利于公司
集中资金、资源发展集成电路和环保资源服务双主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经营整体良性发展。中科大港的破产清
算不会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在法院裁定中科大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院将指定管理人接管中科大港,公司将丧失对其控制权,中科大港将不再纳入公司
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中科大港目前已经资不抵债,考虑破产清算过程中将要发生的员工安置费用、清算费用及资产变现率等问题,公司对其投资款 1
,320万元及大部分应收款项将无法收回。由于破产清算的流程比较复杂,历时较长,法院是否受理存在不确定性,资产的变现价值目
前也无法准确预计,如法院在本年度受理申请并裁定中科大港破产清算,经初步测算预计该事项将减少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约 760万元,上述影响数据为初步预计数,实际影响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申请中科大港破产清算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申请中科大港破产清算事项已经国资主管部门审
批通过。
四、风险提示
本次对中科大港的破产清算申请尚未向法院提交,法院能否受理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将依据最终清算结果确
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3/5a5f2f46-6229-45f7-a9ab-6cb84a3509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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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00:00│大港股份(002077):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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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002077):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2/9249e8d9-ad41-4ab2-9f5f-c0220cef67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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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00:00│大港股份(002077):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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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参与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科力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半导体”)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2,500万元
认购上海厚雪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的合伙份额,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4.
17%。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2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57)。
2024 年 1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科力半导体与相关合
作方签署了《上海厚雪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基金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变更备案手续,具体信息如下:
1、基金名称:上海厚雪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备案编码:SXS797
3、管理人名称:上海厚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备案日期:2023 年 2月 22 日
6、基金信息最后更新时间:2024年 1月 31 日
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厚雪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1/95d900e2-6d21-4153-8682-6b20e1c930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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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00:00│大港股份(002077):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港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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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4年 2 月 7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
024 年 1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
,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周三)下午 2:30在江苏镇江新区港南路 401 号经开大厦 11 层江
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1106 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全体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李维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 284,499,2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221%。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1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284,225,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7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486,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6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313%;反对 12,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56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49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836%;反对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1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439,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反对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78.0702%;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1.9298%;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49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836%;反对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1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
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8/d647d370-1d54-49c4-80f8-798270e14d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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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00:00│大港股份(002077):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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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002077):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7/af56f1ab-81f7-4b9b-988a-b190bdb885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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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00:00│大港股份(002077):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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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华晓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华晓文先生因工作调
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华晓文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晓文先生未
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华晓文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7/bde35631-b33d-4c73-af09-aea6d8288e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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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00:00│大港股份(00207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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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 2 月 7日(星期三)下午 2:30。
(2)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2月 7日 9:15—9:25,9:30
—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2月 7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年 2月 7日下午 3:
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镇江新区港南路 401号经开大厦 11层公司11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李维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284,499,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22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人,代表股份 284,225,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0人,代表股份 27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486,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313%;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56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安明亮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49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836%;反对 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216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439,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0702%;反对 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1.92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49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836%;反对 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216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成、李可慧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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