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77 大港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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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7:05 │大港股份(002077):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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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6:59 │大港股份(00207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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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6:55 │大港股份(00207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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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5:59 │大港股份(002077):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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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0 │大港股份(002077):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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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08 │大港股份(00207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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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22 │大港股份(002077):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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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21 │大港股份(002077):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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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19 │大港股份(002077):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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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22 │大港股份(002077):关于举办2024年第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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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7:05│大港股份(002077):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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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002077):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10f501ac-199d-477b-9f2c-7ce3f8020a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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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6:59│大港股份(00207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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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30。
(2)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7日 9:15—9:25,9:3
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7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27 日
下午 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镇江新区港南路 401号经开大厦 11 层公司 11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安明亮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41 人,代表股份289,170,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27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人,代表股份 284,225,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340 人,代表股份 4,944,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2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8,146,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9%;反对 4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弃权 6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同意 3,920,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917%;反对 4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32%;
弃权 6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5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成、杨书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8/371aa197-be81-4b18-b595-220e833f9e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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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6:55│大港股份(00207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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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11 月 27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
,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3:00。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江苏镇江新区港南路 401 号经开大厦 11 层江苏大
港股份有限公司 1106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明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41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289,170,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270%。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84,225,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34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944,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20%。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88,146,13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9%;反对股数423,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弃权股数6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20,4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79.2917%,反对股
数 42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632%;弃权股数 6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2.145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
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8/724d8e36-ae22-4504-b74c-2e2f1416ef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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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5:59│大港股份(002077):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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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4年 11月 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4),现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 11月 27日(星期三)下午 2:30。
(2)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27日 9:15—9:25,9:
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 11月 27
日下午 3: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
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0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江苏镇江新区港南路 401 号经开大厦 11 层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1106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变更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4年 11月 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12 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 11月 22日(上午 9:00时-11:30时,下午 1:30时-5:00时)。
2、登记地点: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通讯地址:江苏镇江新区港南路 401号经开大厦 11层),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
会”字样。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4 年 11月 22日下午 5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5)邮编:212132 传真号码:0511-88901188
4、会议费用情况: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5、联系电话:0511-88901009 联系人:吴国伟、刘洁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
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39a12f19-2777-44ea-8d9d-beca4685d5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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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0│大港股份(002077):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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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科力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半导体”)作为有限合伙人
拟出资980万元参与投资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基金份额。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5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二、进展情况
近日,科力半导体与相关合作方签署了《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江苏科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与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通知,目前基金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变更备案手续,具体信息如下:
(一)工商登记信息
1、名称: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C7PCJPXU
4、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 333号苏州湾东方创投基地 38号楼 3层
5、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曹友强)
6、出资额:14,180万元整
7、成立时间:2023年 1月 11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备案信息
1、基金名称: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备案编码:SZG241
3、管理人名称: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4、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备案日期:2023年 2月 23日
6、基金信息最后更新时间:2024年 11 月 15日
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江苏科力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苏州龙驹东方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协议之补充协议;
3、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4、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24e96c2d-64cc-434a-8ad7-37657fb6d2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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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08│大港股份(00207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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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00207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a297537c-ae99-4004-b9a9-922fc57a75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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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22│大港股份(002077):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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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苏亚金诚审计业务受到限制,为充分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
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基于审慎性原则以及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经履行相应的招标程序并根据评估结果,公司拟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
会〔2023〕4号)的规定。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
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
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3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65人,注册会计师共 35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人。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 58,278.9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45,825.20 万元,证券业务
收入为人民币 15,981.91 万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2023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 70 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9,062.18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制造业)客
户共 4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0,000 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
任,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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