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80 中材科技 更新日期:2026-02-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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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00 │中材科技(002080):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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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00 │中材科技(002080):中材科技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材科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
│ │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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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8:13 │中材科技(002080):2025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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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8:12 │中材科技(002080):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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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7 │中材科技(00208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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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7 │中材科技(002080):中材科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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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7 │中材科技(002080):中材科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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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7 │中材科技(002080):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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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7 │中材科技(002080):中材科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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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7 │中材科技(002080):中材科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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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00│中材科技(002080):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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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证)字[2025]0059-9号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
.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植德(证)字[2025]0059-9号
致: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02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
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中国巨石与发行人在玻璃纤维及制品业务领域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材
集团有限公司均分别于2020 年 12 月、2022 年 12 月、2024 年 12 月向公司发出《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函》,申请延期
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每次申请延期履行的时限均为2 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相关要求。
回复:
一、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根据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于 2017 年 12 月出具的《关于避免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合称“《承
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与中国巨石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事项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
整合时间安排:
(一)解决方案
《承诺》明确:“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中材科技发展和
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
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由于方案涉及沪深港三地上市公司,为确保方案落地
过程中各环节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结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监管要求与
指导意见,从相关各方长期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并充分考虑各方中小股东利益,审时度势,稳妥推进方案报批审议、信息披露以及
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二)整合时间安排
《承诺》明确在 2026 年 12 月之前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整合时间安排明确。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就发行人与中国巨石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事项制定解决方案并
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相关要求。
二、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相关要求
(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
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已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核查情况参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之“问询函问题 1”之“一、/(一)”。
(二)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针对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具体参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三)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做出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按照相关承诺的要求积极论证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并就
承诺延期情况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审议程序,不存在违反承诺或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所律师
的核查情况参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之“问询函问题1”之“一、/(一)”。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募投项目实
施前已存在同业竞争,该同业竞争首发上市时已存在或为上市后基于特殊原因(如国有股权划转、资产重组、控制权变更、为把握商
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等)产生,上市公司及竞争方针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已制定明确可
行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募集资金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可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
由于发行人与中国巨石在玻璃纤维及制品业务领域的同业竞争为上市后基于国有股权划转等特殊原因产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已经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特种纤维布项
目,属于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因此可以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本所律师的核查情况参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之“问询
函问题 1”之“一、/(一)”。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相关要求。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布的定期报告及历次同业竞争延期事项的公告、发行人审议同业竞争承诺延期事项的“
三会”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及其延期承诺的相关文本。
2. 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及
其经营情况,查阅中国巨石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投资者交流信息。
3. 查阅《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核查结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就发行人与中国巨石的同业竞争事项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历次承诺延期
事项已经履行法定审议程序,目前尚处于承诺的有效期内,不存在违反承诺或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已存在的同业竞争主要系国有股权划转等特殊原因产生,上市公司及竞争方针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本次募集资金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
》的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7/f80ec1ca-0894-4aff-bca6-9fef708885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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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00│中材科技(002080):中材科技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材科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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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002080):中材科技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材科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7/666394d6-c4cb-4ad6-a447-580a7ea088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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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8:13│中材科技(002080):2025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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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1月 1日—2025年 12月 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155,000万元~195,000万元 盈利:89,186.72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73.79%~118.64%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105,000万元~135,000万元 盈利:38,355.03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173.76%~251.97%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9237元/股~1.1620元/股 盈利:0.5315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玻璃纤维产品结构优化、价格同比上升,风电叶片产品销量同比增长,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较上年同期增长。
四、风险提示
公司 2025年度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公布的 2025年度报告为准。提醒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de389709-eba3-4ac7-bad0-403feb7ab1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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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8:12│中材科技(002080):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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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真实反映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止 2025 年 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对 2025年资产负债表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本着谨慎性原则,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概述
2025年,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4,672.62万元。具体如下:
资产类别 2025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万元)
信用减值准备 5,407.94
存货跌价准备 11,457.01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583.3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376.69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664.76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82.89
合计 24,672.62
1、信用减值准备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
认损失准备。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
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
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2025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
准备 5,407.94万元。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2025年,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1,457.01万元。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
迹象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于长期停建且预计短期内不会重新开
工的在建工程,亦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减值测试。2025 年,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583.33万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376
.69万元,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664.76万元。
4、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合同资产的
减值参照金融工具准则中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会计处理。2025年,公司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82.89万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的影响
2025年,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4,672.62万元,考虑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将减少公司 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14,233.26万元,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5.96%。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反映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
司的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预沟
通,最终数据以 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f737e685-9b47-4d12-8c8c-f64fd1280f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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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7│中材科技(00208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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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00208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5/273a220e-c919-48e4-b414-9e73697900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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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7│中材科技(002080):中材科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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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骨干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
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最新政策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将考核指标与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相
结合,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公司组织人事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实施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汇总考核结果;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工作小组,对激励对象考核结果进行核实和确认。
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
权条件。
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1、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 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7.0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6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 大于零。
第二个行权期 1、202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73.0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7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 大于零。
第三个行权期 1、202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4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62.5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8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 大于零。
注:(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ΔEVA”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
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4)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收购
资产、可转债转股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5)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当年度公
司的扣非归母净利润/基准年度公司的扣非归母净利润)^(1/n)-1,n是指当年度与 2024之间间隔的年数;(6)同行业指申万行业
“建筑材料-玻璃玻纤-玻纤制造”及“电力设备-风电设备”的上市公司(不含中材科技及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后新上市公司样本数
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或其他内部考核目标的,该考核年度对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对标企业具体情况详见《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绩效考核挂钩
,具体系数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0 1.0 0.6 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当年激励对象未能行
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称职,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获得相应行权额度,未行权
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当期全部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组织人事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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