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82 万邦德 更新日期:2025-06-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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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43 │万邦德(002082):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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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2 │万邦德(002082):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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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1 │万邦德(00208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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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29 │万邦德(00208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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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29 │万邦德(002082):万邦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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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7:32 │万邦德(002082):关于参加2025年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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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15:36 │万邦德(002082):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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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00:00 │万邦德(002082):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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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5 │万邦德(00208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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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45 │万邦德(002082):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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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43│万邦德(002082):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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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 2 个交易日内(2025 年 5 月 30 日,2025 年 6 月 3 日)
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1.6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问询函及回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78c2c0f4-2993-434c-ab82-e1e2763f6c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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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2│万邦德(002082):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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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同科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
调整原因,刘同科先生任职岗位由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调整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提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职
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刘同科先生的辞职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刘同科先生将继续在公司任董事及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其
辞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相关业务的管理运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同科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刘同科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刘同科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
二、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柳建朋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期满之日止。
柳建朋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其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柳建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76-86183899
传真号码:0576-86183897
电子邮件:wbdzy@wepon.cn
邮政编码:317500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北路 28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6fe3b17a-f51b-445e-a5de-41503e578e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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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1│万邦德(00208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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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5月 15日以邮件、电话、
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年 5月 20日在公司行政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守明先生主持,应出
席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马健先生、周岳江先生、李杨女士、屠鹏飞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公司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柳建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
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5787c3e8-9246-4511-8da2-ca40119a29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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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29│万邦德(00208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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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北路28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守明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9,546,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2.2400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8,747,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0.47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799,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7655%。
3)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6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799,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765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情况
本次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19,410,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63,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4%;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2. 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19,40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5%;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60,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19%;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
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
3. 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19,40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5%;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60,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19%;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
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
4. 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8,853,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1%;
反对6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106,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20%;
反对67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03%;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5. 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319,410,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63,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4%;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6.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8,869,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2%;
反对6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4%;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122,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38%;
反对6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84%;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8,832,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6%;
反对7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85,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84%;
反对7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38%;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10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49%;
反对6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3%;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107,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49%;
反对6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3%;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关联股东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赵守明、庄惠、温岭惠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温岭富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9.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9,426,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
反对1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79,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07%;
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6%;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9,427,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
反对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80,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18%;
反对10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4%;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袁晟律师、李洁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340dcd77-eb95-4fb7-a13f-792c99bcae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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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29│万邦德(002082):万邦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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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
效的《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刊载了《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
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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