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82 万邦德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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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6:47 │万邦德(002082):关于子公司独家代理进口产品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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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7:54 │万邦德(00208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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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7:51 │万邦德(00208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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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7:50 │万邦德(002082):万邦德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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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万邦德(002082):关于子公司在研创新药WP103研发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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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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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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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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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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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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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6:47│万邦德(002082):关于子公司独家代理进口产品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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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002082):关于子公司独家代理进口产品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1fbcf06d-ee6b-42a0-8916-5553f579a3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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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7:54│万邦德(00208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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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7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北路28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刘同科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0,237,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0.718
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8,747,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0.665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61,490,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26%。
3)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6人,代
表股份1,490,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7%。
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情况
本次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9,652,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5%;反对5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28%;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05,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722%;
反对5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470%;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9,65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4%;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30%;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05,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86%;
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806%;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9,65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4%;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30%;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05,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86%;
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806%;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3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9,642,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2%;反对5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61%;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95,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811%;
反对5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381%;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8%。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9,65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4%;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30%;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05,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86%;
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806%;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8%。
2.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9,65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4%;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30%;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05,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86%;
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806%;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8%。
2.06 《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9,555,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1%;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30%;
弃权1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08,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308%;
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806%;
弃权1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86%。
2.07 《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9,65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4%;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830%;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05,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86%;
反对5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806%;
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鲁晓红律师、袁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ffed31d8-177d-4dd0-a49a-44c7c3dff8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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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7:51│万邦德(00208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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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00208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67be3967-cb78-44df-beae-f1ab30a4f0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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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7:50│万邦德(002082):万邦德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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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现行有效的《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
ninfo.com.cn)上刊载了《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1月 17日 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刘同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7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7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5 年 11月 11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东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8,747,0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6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2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1,490,5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26%。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0,237,60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182%。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
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对各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①《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②《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③《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④《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⑤《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议案》;
⑥《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⑦《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第(1)项议案和第(2)项①②项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未回避该议案表决的情况。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并将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daa3201f-3604-4ccc-a494-9c79d8eb9d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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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万邦德(002082):关于子公司在研创新药WP103研发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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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万邦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创新药 WP103 针对新生儿缺氧缺
血性脑病(HIE)的研发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WP103 为公司自主研发的用于治疗新生儿 HIE 的创新药物,公司于 2025 年 1月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FDA
”)的新药临床试验许可。在启动临床试验前与美国 FDA 沟通,公司开展了支持后续启动 HIE 新生儿关键注册临床研究的大动物非
临床体内药效学试验。结果显示,WP103 在降低脑损伤风险、加速神经功能恢复、逆转神经行为缺损、安全性等方面取得预期的试验
结果,表现出良好的治疗效果。
药物的大动物试验是连接基础研究与临床应用的关键桥梁,其核心价值在于模拟人类新生儿的生理状态,在生理结构上与人类婴
儿高度相似,为新生儿药物研发安全性评价提供精准、可靠的试验数据。WP103 已先后获得美国 FDA 授予的罕见儿科疾病用药认定
(RPDD)和孤儿药认定(ODD)。该“双认定”资质不仅体现了 WP103 在治疗新生儿 HIE 领域的创新价值和潜在的临床需求,还将
有机会为公司带来包括市场专营权、新药上市申请注册费用免除、审评加速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为该药物的全球临床开发和商业化提
供有力保障。
公司将就试验结果与美国 FDA 开展进一步的沟通交流,公司尚需根据美国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一系列临床试验
并经美国 FDA 批准后方可上市,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药品研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等特点,临床试验进度及结果、未来产品市场竞争形势均存在不确定性,会受到不可预测
因素的影响。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9cab6de4-45c8-4cb8-9468-178c8a9081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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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万邦德(00208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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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00208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15b17b0-24a9-4455-97c1-693a2d2ed8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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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万邦德(00208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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