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85 万丰奥威 更新日期:2025-12-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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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8 │万丰奥威(002085):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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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6 │万丰奥威(002085):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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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5 │万丰奥威(00208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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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4 │万丰奥威(00208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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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4 │万丰奥威(00208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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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7:27 │万丰奥威(002085):关于子公司仲裁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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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2 │万丰奥威(002085):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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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 │万丰奥威(00208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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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32 │万丰奥威(002085):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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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万丰奥威(00208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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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8│万丰奥威(002085):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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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b6ba382a-985f-45c3-a2f8-e341199cce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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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6│万丰奥威(002085):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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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7a272f9c-01ad-4c04-aad7-f032434c45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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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5│万丰奥威(00208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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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bfbe1d26-e66d-406a-bc2c-5d6e0d53d6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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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4│万丰奥威(00208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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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
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
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
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
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
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的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
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
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对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
司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a4bb99cd-b087-4f2c-8359-64a7169b92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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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4│万丰奥威(00208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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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七条 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第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 1)、《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审批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3)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未经
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
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采取相应惩戒措
施。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44fbf271-d63a-4556-864d-37b0e65303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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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7:27│万丰奥威(002085):关于子公司仲裁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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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关于子公司仲裁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bdad21f2-16c1-4273-8116-6ced0fab51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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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2│万丰奥威(002085):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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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10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交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9人,实到 9 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赵亚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
董事认真审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40。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64595428-234a-4f2a-b62c-1f3433b988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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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9│万丰奥威(00208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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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7ed1fde5-770b-4d65-b1c2-9b98b312e3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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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32│万丰奥威(002085):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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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9月1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以公司总股本2,123,29
7,5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212,329,752.0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
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若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
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2,123,297,520股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1)分红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发放范围: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含税及扣税情况
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123,297,5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10月2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10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10月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39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00*****943 陈爱莲
3 00*****901 吴良定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10月15日至登记日2025年10月2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万丰工业园
咨询联系人:王燕杰
咨询电话:0575-86298339
传真电话:0575-86298339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60ac127d-0185-4e53-9543-9bb85c3c9b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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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万丰奥威(00208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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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
项。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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