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85 万丰奥威 更新日期:2026-0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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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7:07 │万丰奥威(002085):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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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24 │万丰奥威(00208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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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20 │万丰奥威(00208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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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8 │万丰奥威(002085):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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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6 │万丰奥威(002085):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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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5 │万丰奥威(00208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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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4 │万丰奥威(00208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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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4 │万丰奥威(00208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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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7:27 │万丰奥威(002085):关于子公司仲裁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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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02 │万丰奥威(002085):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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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7:07│万丰奥威(002085):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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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7/604b83d4-5507-449b-ae21-140735b632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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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24│万丰奥威(00208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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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
事项。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万丰
科技园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亚红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75人,代表股份数 924,444,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3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834,397,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97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2,071人,代表股份数 90,046,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09%。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 2,073人,代表股份数 97,221,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88%。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94,298,139股同意,2,035,896股反对,886,980股弃权,827,223,307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99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94,298,139股同意,2,035,896股反对,886,98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ccbb79dd-3e52-43fc-8a63-fdd534249a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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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20│万丰奥威(00208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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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8 日在浙江省新
昌县万丰科技园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
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月 2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
贵公司已于 2025年 12 月 23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
人和联系方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已在上述股东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
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会议召开与通知事项的相符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2075人,代表股份数 924,444,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3.538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人,代表股份数 834,397,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9
7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071人,代表股份数 90,046,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09%。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
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
共 2073人,代表股份数 97,221,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88%。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
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
股东会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2、贵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94,298,139股同意,2,035,896股反对,886,980股弃权,827,223,307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99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94,298,139股同意,2,035,896股反对,886,98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3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9e8aac5e-18af-4472-97de-6d5b96a41d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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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8│万丰奥威(002085):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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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b6ba382a-985f-45c3-a2f8-e341199cce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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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6│万丰奥威(002085):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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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7a272f9c-01ad-4c04-aad7-f032434c45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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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5│万丰奥威(00208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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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bfbe1d26-e66d-406a-bc2c-5d6e0d53d6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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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4│万丰奥威(00208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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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
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
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
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
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
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的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
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
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对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
司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a4bb99cd-b087-4f2c-8359-64a7169b92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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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14│万丰奥威(00208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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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七条 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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