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86 东方海洋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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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6 │东方海洋(002086):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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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 │东方海洋(002086):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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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 │东方海洋(00208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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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 │东方海洋(00208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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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 │东方海洋(00208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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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 │东方海洋(002086):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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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19 │东方海洋(00208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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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19 │东方海洋(002086):筹资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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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7:02 │东方海洋(002086):关于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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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18 │东方海洋(00208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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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6│东方海洋(002086):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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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002086):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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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东方海洋(002086):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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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002086):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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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东方海洋(00208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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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00208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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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东方海洋(00208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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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00208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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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东方海洋(00208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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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00208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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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东方海洋(002086):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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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
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
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财务数据、业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
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批准。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
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披露或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
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经办人、审批人、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在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
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
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
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
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
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
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
围。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接收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
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
守上述条款,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14369944-0b20-449a-bf33-6db4dba65b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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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19│东方海洋(00208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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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00208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7fdd0139-c264-40ff-9934-a3ae0095b7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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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19│东方海洋(002086):筹资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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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002086):筹资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b495ea4c-3c42-4642-bc21-25b6b42eb9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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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7:02│东方海洋(002086):关于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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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002086):关于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03bce160-2ab4-4839-82d5-d80cca65fe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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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18│东方海洋(00208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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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86,证券简称:东方海洋,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2024年
12月9日、2024年12月10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及现场问询的方式,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1、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目前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
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出现第一大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
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公司股票价格,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5085ccb9-3d70-44e3-b958-e7dc96153f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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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8:21│东方海洋(002086):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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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002086):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717929ac-61fe-4159-a9be-6a50b2387e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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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8:19│东方海洋(002086):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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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
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3]95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责任是公司经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责任项目保障了公司与所在社区和员工建立长久积极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下同)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项目的境内执行和捐赠资料的归档。第六条 财务部依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对外捐赠支
出的账务处理。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对捐赠项目和对外捐赠支出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
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以捐赠作为条件要求受赠方购买、销售或推荐公司产品或服务。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
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必须符合当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
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经公司管理层决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和赞助;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库存产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合法、具有完全处分权,且没有任何权利负担。
下列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
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
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学业的救济、救助款项或实物资产;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
基本原则。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
团体。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
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
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
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预算进行管理,申报部门或单位应对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支出
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子公司应将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公司总部批准。
超出年度计划的捐赠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同时遵循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捐赠审
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项捐赠金额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捐赠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公司单项捐赠金额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且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批准实施;
(三)公司单项捐赠金额低于 5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以上审批权限均按年度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包括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应就捐赠
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级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须按上述规定上报公司,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经批准后方
可实施。未经批准,公司下属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对外捐赠。
第十七条 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办法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
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或单位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
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与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b3c464f2-a590-492a-b94f-396d3f17d8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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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8:19│东方海洋(00208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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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
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就财
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
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
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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