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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95(生 意 宝)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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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95 生 意 宝 更新日期:2025-06-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5-28 17:17 │生 意 宝(002095):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5-20 00:00 │生 意 宝(002095):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0 00:00 │生 意 宝(002095):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5-13 15:49 │生 意 宝(002095):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4-29 00:47 │生 意 宝(00209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 │2025-04-29 00:47 │生 意 宝(00209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 ├─────────┼──────────────────────────────────────────────┤ │2025-04-29 00:47 │生 意 宝(002095):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2025-04-29 00:47 │生 意 宝(00209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 │2025-04-29 00:47 │生 意 宝(002095):关于举行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 │2025-04-29 00:47 │生 意 宝(002095):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 ─────────┬──────────────────────────────────────────────── 2025-05-28 17:17│生 意 宝(002095):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5月 19日召开的 2024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 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202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527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息0.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 利12,636,000.00元。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 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 自该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52,7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股派 0.4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6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 东 名 称 1 08*****039 浙江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08*****033 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 3 00*****374 傅智勇 4 01*****156 於伟东 5 01*****233 吕钢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26日至登记日:2025年6月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立业路 788号网盛大厦 34楼 咨询联系人:沈瑛瑛 咨询电话:0571-89715728 传真电话:0571-87671502 七、备查文件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8/a4f6bfaf-1f75-41e7-96dc-d1b690e17749.PDF ─────────┬──────────────────────────────────────────────── 2025-05-20 00:00│生 意 宝(002095):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及 网站刊登《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立业路 788 号网盛大厦 35 楼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资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27,092,65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899%;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2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9,53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0%。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2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7,982,19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19%。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年 5 月 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3,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69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为: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7,917,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3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98%;弃权26,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本议案获通过。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7,917,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反对3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98%;弃权2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本议案获通过。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7,916,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8%;反对3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98%;弃权27,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127,91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37,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95%;弃权2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6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227%;反对37,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35%;弃权2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27,91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37,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94%;弃权2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7,916,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9%;反对3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98%;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6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006%;反对3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4%;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30%。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27,896,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9%;反对57,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50%;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51%;反对57,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48%;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1%。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c0b4cec5-98a1-4816-b44c-65d460f07f03.PDF ─────────┬──────────────────────────────────────────────── 2025-05-20 00:00│生 意 宝(002095):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立业路788号网盛大厦35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德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7,982,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50.6419%。其中: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7,092,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50.2899%。 (2) 网络投票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22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89,53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0.3520%。 (3)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933,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0.369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2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0.01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22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89,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25272万股的0.3520%。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 《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917,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弃权 26,16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反对 3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8%。 本提案获得通过。 2、 《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917,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弃权 2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反对 3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8%。 本提案获得通过。 3、 《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916,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弃权 27,36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反对 3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8%。 本提案获得通过。 4、 《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91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弃权 2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反对 37,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9,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227%;弃权 26,4 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38%;反对 37,75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5%。 本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5、 《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91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9%;弃权 2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反对 37,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4%。 本提案获得通过。 6、 《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916,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弃权 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反对 3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8,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006%;弃权 27,2 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30%;反对 38,15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64%。 本提案获得通过。 7、 《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896,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9%;弃权 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反对 57,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47,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051%;弃权 28,2 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01%;反对 57,65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48%。 本提案获得通过。 除通过上述提案外,公司独立董事还向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许洲波、徐成珂 3、 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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