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97 山河智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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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2 │山河智能(002097):关于股东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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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5:47 │山河智能(002097):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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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5:47 │山河智能(002097):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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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09 │山河智能(002097):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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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09 │山河智能(002097):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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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9:06 │山河智能(00209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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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9:06 │山河智能(002097):山河智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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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 │山河智能(00209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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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山河智能(002097):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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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山河智能(002097):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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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5:42│山河智能(002097):关于股东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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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何清华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何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相
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何清华:
经查,你作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7月13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累
计减持公司股票6098.13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5124%。你减持山河智能股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且未停止减持,造成超比例减持550.62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
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上述警示函所涉何清华先生减持的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2、何清华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针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
,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130f1f06-e1c3-4412-836a-a02b8b4a1b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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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5:47│山河智能(002097):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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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政府补助资金1,581.05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比重为31.63%。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具体内容
提供补助的主体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获得补助的主体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助项目 2024年中央外经贸提质增效项目
收到补助的时间 2024年 12月 20 日
补助形式 现金
补助金额(元) 15,810,500.00
补助依据 长县财企追指〔2024〕83号关于下达 2024
年中央外经贸提质增效(第二批)资金的
通知
补助类型 收益类
计入的会计科目 其他收益
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是
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否
二、补助的类型及对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
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上述政府补助不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
长期资产,故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及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公司收到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时,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
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本次收到的补助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应计入其他收益。
3、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正面影响,预计增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3.89万元。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2、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3/96edf7cd-af82-497c-b3c3-723edc0e81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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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5:47│山河智能(002097):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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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政府补助资金1,400.14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比重为28.01%。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具体内容
提供补助的主体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获得补助的主体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助项目 2024年中央外经贸提质增效项目
收到补助的时间 2024年 11月 25 日
补助形式 现金
补助金额(元) 14,001,400.00
补助依据 长县财企追指〔2024〕58号关于下达 2024
年度中央外经贸提质增效(第一批)资金
的通知
补助类型 收益类
计入的会计科目 其他收益
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是
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否
二、补助的类型及对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
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上述政府补助不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
长期资产,故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及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公司收到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时,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
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本次收到的补助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应计入其他收益。
3、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正面影响,预计增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90.12万元。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2、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6/45cb15c9-b352-48c6-941a-4a73589b4c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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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09│山河智能(002097):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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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
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30 在湖南长沙市星沙产
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 1335号山河智能总部大楼 405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7,613,5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7922%,其中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45,505,62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3.540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为 1,075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82,107,9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26.251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和监票人。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本所律师现
场见证。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
计。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616,3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08%;反对 2,459,2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17%;弃权 38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75,9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126%;反对
2,459,2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676%;弃权 38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98%。
关联股东广州万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恒翼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苏肃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24,361,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5%;反对 2,674,261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4%;弃权 577,6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72,8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988%;反对
2,674,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688%;弃权 577,6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2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2bc49899-baae-4d0c-b291-774a12e9e6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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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09│山河智能(002097):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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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
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 月 15日(星期五)15:30 在公司总部大楼 405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 月 15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15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付向东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夏志宏先生主持会议。公
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 1,074,617,264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8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27,613,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9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
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505,6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54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2,107,9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2519%。
4、中小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324,7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3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65,2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59,4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12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 2024 年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616,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08%;反对 2,459,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617%;弃权38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75,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126%;反对 2,459,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676%;弃权 38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98%。
关联股东广州万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恒翼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议案 2.00 《关于增补苏肃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4,361,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5%;反对 2,674,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254%;弃权577,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2,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988%;反对 2,674,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688%;弃权 577,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2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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