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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99(海翔药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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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99 海翔药业 更新日期:2025-10-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8 18:24 │海翔药业(00209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10-28 18:24 │海翔药业(002099):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8 18:24 │海翔药业(002099):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8 18:24 │海翔药业(00209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8 18:24 │海翔药业(002099):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8 18:24 │海翔药业(002099):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8 18:24 │海翔药业(002099):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8 18:24 │海翔药业(002099):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8 18:24 │海翔药业(00209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8 18:24 │海翔药业(00209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 2025-10-28 18:24│海翔药业(00209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存档备查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 2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6a559e59-cf2a-4821-a47f-1715a12e2070.PDF ─────────┬──────────────────────────────────────────────── 2025-10-28 18:24│海翔药业(002099):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海翔药业(002099):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90daa3d4-4c2d-43ce-b4b6-47fb93192aad.PDF ─────────┬──────────────────────────────────────────────── 2025-10-28 18:24│海翔药业(002099):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经全 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审计委员会提前通知义务。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 、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05c415c2-43fa-4f46-af54-ce085df6e066.PDF ─────────┬──────────────────────────────────────────────── 2025-10-28 18:24│海翔药业(00209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海翔药业(00209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738b28a3-9483-4ae3-98bc-7dcba928fc98.PDF ─────────┬──────────────────────────────────────────────── 2025-10-28 18:24│海翔药业(002099):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投资发展部是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投资发展部统一负责证监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 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投资发展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需经董事会或投资发展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之事项为“重大”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7、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9、公司证券发行、再融资、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 10、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1、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2、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13、公司盈利预测; 14、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5、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17、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8、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1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20、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 决定; 21、收购或者兼并、合并或者分立; 2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24、产品的生产工艺;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及获批生产;产品的认证、注册信息;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等; 25、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26、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7、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8、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29、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30、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31、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2、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3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34、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7、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 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或所属公司、事业部主要管理人员; 5、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技术、注册、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等岗位因工作而获悉 内部信息的人员; 6、公司其他因工作岗位能获悉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属于重大内部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性原则对相关信息划分为密级,确定公司知情人员。公司应与相关知情人员 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一旦泄密的,保密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在此紧急情况下,由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保密责任人共同协商确定泄密的处理办法,并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统计机构在相关财务信息公告前,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季度 、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 易、重大合同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 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 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六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八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 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 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罚款; 6、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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