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04 恒宝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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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9 │恒宝股份(0021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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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9 │恒宝股份(0021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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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恒宝股份(002104):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完成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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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04 │恒宝股份(00210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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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04 │恒宝股份(0021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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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04 │恒宝股份(00210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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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04 │恒宝股份(002104):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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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04 │恒宝股份(002104):关联交易决策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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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04 │恒宝股份(00210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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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04 │恒宝股份(00210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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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9│恒宝股份(0021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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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0021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f54bcd17-478e-41ea-a738-058f2421df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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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9│恒宝股份(0021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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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00210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df67e687-58ef-4ab9-a871-60c6595087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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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恒宝股份(002104):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完成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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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江苏镇江云宝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因业务发展及经营
需要,江苏镇江云宝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近日进行了经营范围的变更,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并取得了由丹阳市政务服
务管理办公室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变更信息如下:
一、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的主要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经 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范 围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创业空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推广;创业空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息咨询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
活动) 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
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
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1、除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外,子公司其他信息未发生变化。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工商变更后主要登记信息如下:
1. 公司名称:江苏镇江云宝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ELN0RP3J
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 住所:丹阳市云阳街道文府路11号
5. 法定代表人:陈妹妹
6. 注册资本:10万元整
7. 成立日期:2025年5月22日
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创业空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
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1. 江苏镇江云宝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5dff63e7-c157-4e47-bfb6-a6566e50ab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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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04│恒宝股份(00210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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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于2025年9月16日在丹阳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2
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有关会议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会议的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
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9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 √作为投票对象
表决 的子议案数:(4)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累积投票提案(采用等额选举,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3.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非独立董事选 应选人数(5)人
举
3.01 董事候选人:钱京先生 √
3.02 董事候选人:徐霄凌女士 √
3.03 董事候选人:檀霞女士 √
3.04 董事候选人:毛伟伟先生 √
3.05 董事候选人:陈妹妹女士 √
4.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独立董事选举 应选人数(3)人
4.01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佩先生 √
4.02 独立董事候选人:黄薇女士 √
4.03 独立董事候选人:丰旭惠女士 √
2、上述议案已由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4、提案3.00、4.00 均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等额选举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
的选举票数。其中,提案4.00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5、上述议案中,议案 1、2.01、2.02 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议案2共有4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7、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会议登记事项
1、会议登记时间:2025年9月12日9:00-17: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证券
账户卡办理登记;
(3)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
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5年9月12日17时前到达本公司为准),本次股东
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登记地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函登记地址: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来件请注明“股东大会”)
5、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1-86644324;
传真号码:0511-86644324;
电子邮箱:ir@hengbao.com;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王坚;
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证券部;
邮编:212355;
6、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13af76f4-2a87-4e9a-a7f8-260506f07e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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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04│恒宝股份(0021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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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或“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
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经营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以货币资金、股权、技术
、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等形式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
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共同投资合作项目等。不包括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
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公司对外
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应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
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者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一)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六条第(二)项第 4项或第 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
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在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从其
规定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未达本制度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还应当由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部门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报告和披露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管理
第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调研,初步评估分析论证项目价值、投资合理性、必要性,提出对外投资建议,发
表初审意见。
第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初审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对拟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向对外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推荐、派驻董事、监事(如有)、总经理、财务总监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派出人员”),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经济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随时
了解掌握其财务、经营和管理等状况,及时发现报告其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及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
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公司应组织
对派出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派出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定期取得并分析被投资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及相关报表等,形成对外投资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建立明细账簿。对外投资的
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
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对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被投资企业(以下亦称“
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
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对外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经营期满且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不再延期的;
(二)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被投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对外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公司财务部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
的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按照《公司法》和《合作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可
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子公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不按照本制度规
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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