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05 信隆健康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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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1:46│信隆健康(00210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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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 6月 11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碧腾路 1 号,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具体详见《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20)。2024年 10月 31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址根据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地址变更为: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碧腾路 1号。
公司营业执照中其他信息保持不变。
备查文件: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ae65d4ca-390c-49b7-9da3-8f1cbd9b81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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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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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fbaff6a2-c0ef-43cf-b825-c91edaa1e1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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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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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在此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信达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
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 15:00时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
松岗松福大道西行方向右转平安大道前行约 200 米)公司办公楼 A 栋 2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时,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7,791,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29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持股份总数 175,737,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7340%。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53,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
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
络投票截止后,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7,657,506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247 %, 104,20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586 %, 29,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67
%。
2、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7,175,036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533 %, 586,27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3298 %, 30,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69
%。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7,205,007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702 %, 148,80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837 %, 437,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46
1 %。
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7,264,507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036 %, 153,50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863 %, 373,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10
0 %。
5、 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7,285,907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157 %, 150,00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844 %, 355,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00
0 %。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fbb0cd01-f704-4ff2-b8fc-a4d20d1642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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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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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fd7d79d4-cc28-456b-ab23-6674cd119c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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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信隆健康(00210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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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a852b2c0-8630-4e37-a895-95861dce31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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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信隆健康(00210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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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
—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6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
式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松岗松福大道西行方向右转平安大道前行约200米)信隆公司办公楼A
栋2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所有议案 √
1.00 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
股票的议案》
2.00 审议《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
更登记的议案》
3.00 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4.00 审议《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5.00 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
2、披露情况
第 1、2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第 3~5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4-037)详见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3、第 2项议案须经出席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4、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10月17日、18日 上午 9:00—11:30,下午14:00—16: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单位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4年10月18日下午16点30分前送达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
),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27749423-8105、8106
联 系 人:陈丽秋 彭敏
电子邮箱:cmo@hlcorp.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518105
5、会议费用:与会股东及受托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
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7/1201a0ce-42c6-4c52-9719-dfeb5425f7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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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信隆健康(00210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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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7/a85bc403-8485-4937-bc07-41d199c3d6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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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信隆健康(002105):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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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7/bc9958e2-9fe0-43f7-8862-998e3f8b75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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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信隆健康(002105):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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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7/dc78520d-1f67-47cb-af99-cc57dbb9f9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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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信隆健康(002105):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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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7/783d6a3b-bbab-4d18-8cd8-379dad39c3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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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11:48│信隆健康(002105):关于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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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关于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2/3851b8bd-e7e9-4180-b215-393a600e2c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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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 00:00│信隆健康(002105):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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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3/a4ceb8ae-c0bf-4021-a485-19cb8be6d7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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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 00:00│信隆健康(002105):关于信隆健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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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
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回购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
”)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回购价格调整、
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等直接取得的文书或
资料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或资料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书面承诺,已按照本所要求向本所提供了相应资料,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此外,股东大会还
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
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
2、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52 元/股调整为 3.49 元/股;同意公司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回购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3、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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