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05 信隆健康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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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21 │信隆健康(002105):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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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6:55 │信隆健康(002105):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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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1:46 │信隆健康(00210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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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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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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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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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信隆健康(00210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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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 │信隆健康(00210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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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 │信隆健康(00210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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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 │信隆健康(002105):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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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21│信隆健康(002105):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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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
司总股本的 0.0272%。本次回购注销涉及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2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 3.4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368,060,000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3 年 5 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
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2023 年 05月 30 日至 2023 年 06月 08 日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
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
担任的职务等情况。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于 2023年 6月 10 日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06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告了《关于 202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6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
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并根据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情况,以 2023 年 6月 16日为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授予日,并以
3.52元/股的价格向公司财务总监邱东华、董事会秘书陈丽秋等 2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63名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共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1,100 股限制性股票
。
2023年 6月 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及《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五)、2023 年 06 月 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
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开立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回购股票 4,001,100 股,其中
3,661,100 股于 2023年 06月 28日全部非交易过户至全体 65名激励对象各自持有的证券账户中,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9935%。公
司已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6月 29日。
公司于 2023年 6月 30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的公告》。(六)、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1、董事会同意对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
司《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3年权益分派方案由人民币 3.52元调整为人民币 3.49元(3.49 = 3.52-0.03),2、董事
会同意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 1名原激励对象因意外身故,1名
原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其尚未解锁依规定须由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次公司
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查核意见,北京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并拟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与会股东以177,657,506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依相关规定
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中 1名原激励对象因意外身故,1名原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其尚未解锁依规定须
由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公司并于 2024 年 10 月25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
二、本次回购注销情况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其中有 1 名(获授公司股份 5 万股)于 2024年 1月 19日意外身故,有 1名(获授
公司股份 5 万股)于 2024年 6月 22 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该 2名原激励对象实际发生的情况依据《2023年激励
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须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予
以回购注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由公司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4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上述
10万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将此回购注销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依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4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上述 10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回购上述 10 万股公司股份实际支付金额为¥349,000 元加利息¥11,077
.74 元,合计人民币360,077.74元(陈嘉宏:¥174,500元+利息¥5,523.47元,柏立腾¥174,500元+利息¥5,554.27元)。
(三)、验资情况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 年 12月 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鹏盛 A验字【2024】00019 号)。经审验,截至 2024年 12月 9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8,060,000.00元,总股
本为人民币368,060,000.00元。
(四)、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 2024 年 12月 13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由 368,160,000.00元减少为 368,060,000.00元。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减少股份 本次变化后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
1、有限售条件股 3,688,025 1.0017 -100,000 3,588,025 0.9748
2、无限售条件股 364,471,975 98.9983 0 364,471,975 99.0252
总计 368,160,000 100 -100,000 368,060,000 1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
,认真履职,以创造最大价值回报股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e382c8bd-4ae7-4516-8e2f-fce5cc4f04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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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6:55│信隆健康(002105):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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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公司持股 74.95%,以下简
称:太仓信隆)之下属子公司“信隆健康产业(太仓)有限公司”(太仓信隆持股 45%,公司持股 55%)因新拓展外销业务,近期业
务量大增,亟需更多资金周转,向太仓信隆申请以太仓信隆的土地厂房为其拟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
1,7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主体,太仓信隆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履行了内部
决策程序,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信隆健康产业(太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 年 1月 11 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
法定代表人:廖学金
注册资本: 900 万元整
经营范围:经销保健辅助治疗器材、健身运动用品和器材、电动自行车、一类医疗器械、玩具、日用品、服装、鞋帽、化妆品、
卫生用品、针纺织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货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服
务、商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5%
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 持股 45%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24 年 11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507,860.21 7,256,612.51
负债总额 7,000,000.00 10,686,793.71
资产净额 824,494.34 -3,430,181.2
营业收入 35,761,879.86 10,789,547.63
净利润 4,254,675.54 -3,002,368.2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实际发生时太仓信隆与被担保公司具体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太仓信隆股东会意见
本次太仓信隆提供担保事项旨在支持其子公司外销业务的持续拓展、稳健发展,符合其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满足其
子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上述被担保人为太仓信隆持股 45%的子公司,公司持股 55%的子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25,700 万元,占 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8.30%,全部为对
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360 万元,占 2023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1.41%。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太仓信隆股东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6d018010-0fd5-4ee7-a9de-887823e9fd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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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1:46│信隆健康(00210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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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 6月 11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碧腾路 1 号,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具体详见《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20)。2024年 10月 31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址根据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地址变更为: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碧腾路 1号。
公司营业执照中其他信息保持不变。
备查文件: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ae65d4ca-390c-49b7-9da3-8f1cbd9b81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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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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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fbaff6a2-c0ef-43cf-b825-c91edaa1e1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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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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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在此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信达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
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 15:00时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
松岗松福大道西行方向右转平安大道前行约 200 米)公司办公楼 A 栋 2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时,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7,791,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29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持股份总数 175,737,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7340%。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53,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
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
络投票截止后,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7,657,506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247 %, 104,20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586 %, 29,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67
%。
2、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7,175,036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533 %, 586,27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3298 %, 30,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69
%。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7,205,007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702 %, 148,80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837 %, 437,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46
1 %。
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7,264,507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036 %, 153,50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863 %, 373,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10
0 %。
5、 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7,285,907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157 %, 150,00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844 %, 355,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00
0 %。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fbb0cd01-f704-4ff2-b8fc-a4d20d1642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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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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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fd7d79d4-cc28-456b-ab23-6674cd119c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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