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06 莱宝高科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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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2 │莱宝高科(002106):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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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7 │莱宝高科(002106):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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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7 │莱宝高科(002106):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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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4 │莱宝高科(00210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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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4 │莱宝高科(00210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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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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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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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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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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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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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2│莱宝高科(002106):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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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2025年 9月 30日,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副总经理杜小华先生的《辞职报告》,杜小
华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杜小华先生的原定任期
为 2025年 4月 23日至 2028年 4月 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杜小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38,412股,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并已按照公司离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
交接,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辞职后,杜小华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公司及董事会对杜小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备查文件
杜小华先生的辞职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6cc33fee-8738-48f0-843e-ab27e3477f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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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7│莱宝高科(002106):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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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离任情况
2025年 9月 26日,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行村先生的
《辞职报告》,王行村先生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提请辞去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继续担任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职务。王行村先生的董事职务原定任期为 2025 年 4月 23日至 2028 年 4月22日,其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行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000股,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辞职后,王行村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
继续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公司及董事会对王行村先生担任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
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备查文件
王行村先生的辞职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e62614c4-298c-4c1f-ac26-a8eb4f5230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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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7│莱宝高科(002106):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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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 2025 年 9月26日在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光源四路9号的公司
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 306会议室召开。经公司职工代表讨论、选举,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第一百零二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一名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为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行村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届满之日止。王行村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王行村先生的个人简历如下:
王行村:男,1977年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聚友(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投资部投资经理。2004年 2月入职深圳莱宝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职资产经营部项目经理、副经理、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总经理助理;2014年 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2014 年 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4 年 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 12,000股股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第
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
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2310cf10-d0bf-488d-bb26-4cd3c009ed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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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4│莱宝高科(00210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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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2140c348-182c-45e2-80f1-57d00455e2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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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4│莱宝高科(00210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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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8ab61327-a016-4822-bcf6-f0de09c1ca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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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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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f33640eb-2034-4d0c-bad7-96fd8b12e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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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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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6402bfd0-8a51-43d4-ab8a-d31f40bf8b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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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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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0b8ad968-122e-4e94-9027-39f434255e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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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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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6de7a131-b6f8-4e5f-add0-5c24aaf801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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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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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5a350d3e-a9ae-47d0-9e79-0c72875827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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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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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e352395d-1d83-4850-8012-87ce38afb2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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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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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9877e79f-8d26-47a7-8a8a-e02e2218c6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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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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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起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
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
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
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察部定期对公司及
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
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
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并依法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的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
力度,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监管部门有具体规定
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产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
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二十
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3b27a1c7-5ac7-4b9d-b2d8-fca3a4b663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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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八次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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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八次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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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八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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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八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1b0192a6-9fb2-4df1-9d39-2273830179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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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莱宝高科(002106):莱宝高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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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及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中有多名会
计专业人士的,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委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
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
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向董事会报告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由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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