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09 兴化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20 18:04│兴化股份(00210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形,也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兴平市东城区迎宾大道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樊洺僖先生。
6、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3 人,代表股份735,240,944 股,占公司总股份 1,276,2
69,851 股的 57.6086%。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1 人,代
表股份 4,8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3%,占公司总股份 1,276
,269,851 股的 0.3770%。具体为: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730,430,044 股,占公司总股份 1,276,269,851 股的 57.231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1 人,代表股份 4,810,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1,276,269,851股的 0.3770%。
8、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事项类型 普通决议事项 回避表决股数 0 表决
投票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总表决情况 733,900,294 99.8177 1,297,650 0.1765 43,000 0.0058 通过
其中:中小投 3,470,250 72.1331 1,297,650 26.9731 43,000 0.8938
资者表决情况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议案事项类型 特别决议事项 回避表决股数 0 表决
投票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总表决情况 733,721,094 99.7933 1,313,150 0.1786 206,700 0.0281 通过
其中:中小投 3,291,050 68.4082 1,313,150 27.2953 206,700 4.2965
资者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的杨怀亮律师、杨朔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全文见《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章件;
2、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84b6a51f-b7e8-437d-98b2-a2ceaee0683a.PDF
─────────┬────────────────────────────────────────────────
2024-11-20 18:00│兴化股份(002109):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陕西省兴平市东城区迎宾大道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樊洺僖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0日 9:15~9:25,9:30~11
: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 月 2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综上所述,公司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合计 153人,代表股份 735,240,944股,占公司总股份 1,276,269,851 股的 57.6086%。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1人,代表股份 4,8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3%,占公司总股份 1,276,269,851股的0.3770%。具体为: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 730,430,044股,占公司总股份 1,276,269,851股的 57.231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1人,代表股份 4,810,900股,占公司总股份 1,276,269,851股的 0.3770%。
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33,900,2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77%;
反对 1,297,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65%;
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8%。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同意 733,721,0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33%;
反对 1,313,1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86%;
弃权 20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1%。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一)、(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三分之二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f90f342d-123c-430d-a859-ac8ec52bd9e7.PDF
─────────┬────────────────────────────────────────────────
2024-10-31 00:00│兴化股份(002109):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
以直接送达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表决截至时间 2024 年 10 月 30 日 12:00,会
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 人,实际表决的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季报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及刊登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42)。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鉴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公司履行选聘程序后,拟聘任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承担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及刊登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舆情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舆情管理办法》(2024 年 10 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控股子公司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 年 10 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差旅
费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2024 年 10 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6、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及刊登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
以上第 2 项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载有董事长签名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6c5c0844-869b-4ab8-98ea-7096e13b133d.PDF
─────────┬────────────────────────────────────────────────
2024-10-31 00:00│兴化股份(002109):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3、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鉴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
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
公司履行选聘程序后,拟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承担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
4、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
确认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 号)的规定。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承担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前身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 1981 年,隶属福建省财政厅。1998 年 12 月,与原主管单位福建省
财政厅脱钩,改制为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9 年 1 月,更名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 年 12 月,转
制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 7 月,更名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B 座 7-9 楼,首席合伙人为
童益恭先生。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 66 名、注册会计师337 名,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 173 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44,676.5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42,951.7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24,54
7.76 万元。2023 年度为 82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这些公司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
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含税)为 10,395.46 万元,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6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累计赔偿限额为 8,000万元的职业保险,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
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发生因执业行为导致的民事诉讼。
3.诚信记录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3 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及纪
律处分的情况。1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2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自律惩戒 2次,无从业人员近三年
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林希敏,注册会计师,1995 年起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1995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2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
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了锐捷网络、七匹狼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孙露,注册会计师,2004 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1999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
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了七匹狼、凤竹纺织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永平,注册会计师,1998 年起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1995 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4 年开始在本
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了东百集团、三木集团、福建高速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签字项目合伙人林希敏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孙露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永平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
决定对王永平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3.独立性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
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参与工
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及同比变化情况
2024 年度审计费用为 141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 113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 28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费用为
157 万元。2024 年度审计费用较 2023 年度减少 16 万元,减少 10.19%。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 8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3 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任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公司履行选聘程序后,拟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承担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规定要求,积
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
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一致同意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均一致同意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4年度审计
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第四次工作会议决议。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3a924354-9fb4-4e79-8b61-e004ef147b3d.PDF
─────────┬────────────────────────────────────────────────
2024-10-31 00:00│兴化股份(00210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