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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0(三钢闽光)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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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110 三钢闽光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7 16:05 │三钢闽光(002110):收购报告书之2025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 ├─────────┼──────────────────────────────────────────────┤ │2025-10-28 18:09 │三钢闽光(00211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8 18:09 │三钢闽光(00211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修订) │ ├─────────┼──────────────────────────────────────────────┤ │2025-10-28 18:09 │三钢闽光(00211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制定) │ ├─────────┼──────────────────────────────────────────────┤ │2025-10-28 18:09 │三钢闽光(00211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 ├─────────┼──────────────────────────────────────────────┤ │2025-10-28 18:09 │三钢闽光(00211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 ├─────────┼──────────────────────────────────────────────┤ │2025-10-28 18:09 │三钢闽光(002110):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制定) │ ├─────────┼──────────────────────────────────────────────┤ │2025-10-28 18:09 │三钢闽光(002110):关于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 ├─────────┼──────────────────────────────────────────────┤ │2025-10-28 18:09 │三钢闽光(002110):关于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 ├─────────┼──────────────────────────────────────────────┤ │2025-10-28 18:09 │三钢闽光(00211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 └─────────┴──────────────────────────────────────────────┘ ─────────┬──────────────────────────────────────────────── 2025-11-07 16:05│三钢闽光(002110):收购报告书之2025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 三钢闽光(002110):收购报告书之2025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11fdb59a-7778-4cf5-9d72-2db93a581475.PDF ─────────┬──────────────────────────────────────────────── 2025-10-28 18:09│三钢闽光(00211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三钢闽光(00211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aa2ae717-06ad-4a40-9a66-9ec22426e9bc.PDF ─────────┬──────────────────────────────────────────────── 2025-10-28 18:09│三钢闽光(00211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 项进行独立研讨,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形成讨论意见。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需 提前 3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就此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拟讨论或审议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 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讨论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等)可以列席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讨论事项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独立董事对所讨论事项出具书面独立意见的,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的姓名(如有); (三)会议议程;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签到表、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 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财务部、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或监管机构今后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 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ddafae9c-cecc-4d73-8619-0c4267e149fd.PDF ─────────┬──────────────────────────────────────────────── 2025-10-28 18:09│三钢闽光(00211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制定) ─────────┴────────────────────────────────────────────────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公司所处的行业上下游行业或相关行业情况,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 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 理: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事宜,需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者解聘事宜,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订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和投资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权属企业的担保事项;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单项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或其他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宜;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协议,签发日常行 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负责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或事项。 (十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为: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 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拟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时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三)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合同等各项业务的核准管理权限,报总经理批准; (四)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七)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和正常运转; (八)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为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九)办理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 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 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人),总经理可根据会议 内容指定其他有关管理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顾问、中介机构代表等人员列席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 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出席或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传播、披露会议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 议拟议事项、会议的讨论过程、发言要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拟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具体议程,并负责在会议召开 3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有关 会议的议程、时间、地点。第十七条 公司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指定副总经理或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 5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公司在经营中发生重大问题、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总 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5435f40a-f901-45bb-a063-28dd3fca310a.PDF ─────────┬──────────────────────────────────────────────── 2025-10-28 18:09│三钢闽光(00211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 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 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 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司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 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续 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未能取得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公司应当适时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定。 第十一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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