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14 罗平锌电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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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罗平锌电(002114):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彭桂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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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罗平锌电(002114):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巴琦) - 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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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罗平锌电(002114):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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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罗平锌电(002114):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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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罗平锌电(00211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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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罗平锌电(00211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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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罗平锌电(002114):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林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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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罗平锌电(002114):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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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罗平锌电(0021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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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罗平锌电(002114):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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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罗平锌电(002114):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彭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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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本人彭桂芬被提名为罗平锌电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截至罗平锌电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本人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
事资格。为了规范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承诺如下: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彭桂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97627e3c-4d21-4504-b8a8-5b3d3e0c71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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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罗平锌电(002114):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巴琦)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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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本人巴琦被提名为罗平锌电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截至罗平锌电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本人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为了规范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承诺如下: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巴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06bd1fa6-319f-47d8-bc76-d358389580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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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罗平锌电(00211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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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002114):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32bb1299-aa1a-4596-8606-b941cdcc49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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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罗平锌电(002114):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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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002114):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ed7dd6d3-eb94-488f-a81d-b35ee156ee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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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罗平锌电(00211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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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00211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02184666-b7c3-4da9-9200-a662a5bfc9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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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罗平锌电(00211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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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其他法律、法规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和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
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程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
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价值观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
当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签署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可以
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文件、传真、邮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
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c10e8596-dfd8-469b-bdb0-12ad49c0d7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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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罗平锌电(002114):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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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本人林艳被提名为罗平锌电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截至罗平锌电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本人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为了规范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承诺如下: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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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罗平锌电(002114):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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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
他法律、法规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条件、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程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时间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签署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可以现场会
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文件、传真、邮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28328c81-4b6b-43a0-8da7-2c5a4e1540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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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罗平锌电(0021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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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八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
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本办法,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
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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