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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22(*ST天马)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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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122 汇洲智能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16 00:00│汇洲智能(002122):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 一、合伙企业暨投资基金情况概述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附属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自 2020 年 1 月起先后与专业投资机构上海 翎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翎贲”)签署了《嘉兴翎贲宸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有关补充 协议,约定该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 3,100 万元;最终公司附属企业认缴出资额 3,050 万元,占合伙企业份额的 98.3871%;上海翎 贲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50 万,占合伙企业份额的 1.6129%。该合伙企业专项投资于麒麟软件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2020 年 2 月19 日、2021 年 12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与 专业投资机构合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 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3)。 二、本次进展情况 基于基金投资行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基金总体募资和投资节奏等因素,为平稳有序推进基金投资,经合伙企业各方达成一致, 特对合伙企业作以下变更: 1、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调整为九年,其中自合伙企业正式运作之日起的第六个周年日的前一天止为投 资期(“投资期”),投资期届满或者终止后三个周年,也即自投资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算的第三个周年日前一天止为管理及退出 期(“退出期”)。退出期届满时如本基金未实现退出,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合伙企业有权延长退出期,退出期可延期一次,延 长期限为一年,此后如遇特殊情况,退出延长期亦将由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即合伙企业原存续期为 2020 年 1 月 21 日-2025 年 1 月 20 日(前 3 年投资期+后 2 年退出期),在此基础上可延期一次且延长期限最多为一年;本次调整后存续期为2020 年 1 月 21 日-2029 年 1 月 20 日(前 6 年投资期+后 3 年退出期),在此基础上可延期一次且延长期限最多为一年。 2、变更合伙企业托管机构。合伙企业托管机构由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 上述事项已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企业将基于以上事项对合伙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并重新签署新的合伙协议 。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备查文件 1、《嘉兴翎贲宸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4 年第一次合伙人决议》 2、《嘉兴翎贲宸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修订与重述之有限合伙协议》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6/830bdabb-728a-41a0-bf7c-cf415eeb9345.PDF ─────────┬──────────────────────────────────────────────── 2024-03-16 00:00│汇洲智能(002122):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 汇洲智能(002122):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5/e4e7759a-aebc-492f-b273-a4f9d70fd488.PDF ─────────┬──────────────────────────────────────────────── 2024-01-31 00:00│汇洲智能(002122):2023年度业绩预告 ─────────┴──────────────────────────────────────────────── 汇洲智能(002122):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0/71403471-345f-4384-8fac-9112c478f4f9.PDF ─────────┬──────────────────────────────────────────────── 2024-01-17 00:00│汇洲智能(002122):关于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的进展公告(五) ─────────┴────────────────────────────────────────────────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汇洲智能”)目前面临大量中小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前期 ,在浙江证券业协会和/或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浙江工作站及公司重整管理人的组织调解下,有共计1247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 索赔的中小投资者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公司应付的调解款项合计为231,586,877.18元。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中小 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于2023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 纷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3-027)、于2023年7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的进展公告(三)》 (公告编号:2023-072)、于2023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2023- 080)。截至目前,前述应付调解款项除2人因提供的股票账户有误尚未进行股票清偿外,其他债权人应付调解款项公司均已按照重整 计划履行完毕。 近日,在公司重整管理人的组织调解下,有共计111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中小投资者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公司应付的调解 金额合计为107,752,339.84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法院对公司存在 145 起中小投资者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予以立案,涉及金额合计约 4.16 亿元。该 145 起案件中的 67 起案件已达成调解(公司应付调解款项合计 1.08 亿元,其中已支付调解款项合计 1299.36 万元);38 起案件 已取得生效判决,其中 1 起案件判决公司胜诉无需承担责任(涉案金额约 2.46 亿元),37 起案件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 金额合计为 1378.74 万元,其中已支付赔偿金额为 1083.30 万元);剩余 40 起案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或达成调解。除前述法院已 立案的案件外,仍有大量中小投资者已向中国投资者网在线调解平台提交索赔及调解申请或直接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面临大 额中小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 二、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调解的情况 近日,在公司重整管理人的组织下,有共计111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中小投资者与公司达成了调解,目前均已签署询问笔 录,具体内容如下: 1、经核算确认,在不考虑扣除系统风险致损部分的情况下,111名中小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的投资损失共计165,77 2,830.46元。 2、经一致同意,为终局性地解决纠纷,111名中小投资者确认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107,752,339.84元(以下简称“调解款 项”),且,111名中小投资者就投资损失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公司的任何其他求偿权利,并认可汇洲智能管理人按照调解款项确认其 在汇洲智能重整程序中享有的债权金额。 3、因汇洲智能已进入重整程序且公司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公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111名中小投资者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重整计划内容,同意和接受汇洲智能按照其重整计划中的债 权调整和受偿方案(以下简称“债权受偿方案”)向其进行清偿。汇洲智能按照债权受偿方案以现金及股票(若有)向111名中小投 资者付清重整清偿款项的,视为汇洲智能已履行完毕全部调解款项付款义务。 4、在公司付清重整清偿款项后,111名中小投资者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另行起诉等)向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 被行政处罚的其他主体主张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而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被行政处罚的其他 主体也不负有向中小投资者赔偿的义务。 三、中小投资者赔偿纠纷达成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在公司重整管理人的组织下,本次共计111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中小投资者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公司应付的调解金额合计 为10,775.23万元,其中105名达成调解的中小投资者,公司已于2022年度根据索赔主张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10,097.46万元,并根据 公司重整计划在足额预留了偿债资源后对相关预计负债予以终止确认。本次调解后,公司将根据最终调解确定的债务金额以及公司重 组计划中的清偿方案,对预计负债及重组损益进行调整,预计增加本期营业外支出641.33万元,增加债务重组收益447.61万元,此事 项预计减少本年利润约193.72万元;剩余6名中小投资者,公司将根据调解结果确认相应负债金额36.44万元,在按照重整计划实际清 偿后,预计增加本期营业外支出36.44万元,增加债务重组收益11.75万元,此事项预计减少本年利润约24.69万元。因此,经公司财 务部门测算,上述事项预计减少本年利润合计约218.41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6/336474b9-de12-4c5b-a322-bc3cf9da326d.PDF ─────────┬──────────────────────────────────────────────── 2024-01-09 00:00│汇洲智能(002122):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8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 月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送达,因情况紧急且重要,在全体参 会董事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豁免会议通知时限。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 9 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 9 名。本次 会议由董事长武剑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继续受让淄博琏儒基金部分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拟以 0 元受让平阳酬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淄博琏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淄博琏儒基金”)未实缴的不超过 2,390 万份合伙份额(约占淄博琏儒基金总规模的4.7705%)。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吴昌霞、陈友德、姜学谦、侯雪峰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继续受让淄博琏儒基金部分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08/e79f8a4c-1a03-4b2e-b978-5dac78767b3b.PDF ─────────┬──────────────────────────────────────────────── 2024-01-09 00:00│汇洲智能(002122):关于继续受让淄博琏儒基金部分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汇洲智能(002122):关于继续受让淄博琏儒基金部分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08/591b0c18-c9a3-4b79-961d-617ef263d866.PDF ─────────┬──────────────────────────────────────────────── 2024-01-04 00:00│汇洲智能(002122):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一审判决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诉讼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本金 7,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祥云小额贷款案系二审被发回重审案件。根据法院判决,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实际还款责任,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相关承诺人 已承诺就该案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履行足额代偿义务并已向公司提供足额的偿债资源,且《重整计划》已裁定执行完毕,该诉讼事项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 01民初 102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祥云公司借款 7,000 万元,公司关联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收到祥云公司汇入的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计 7,000 万元人 民币,该借款已逾期。 祥云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和违约金,其他二被告承担连带责 任;2020 年 12 月 29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 01 民初 439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 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祥云公司因不服(2019)京 01民初 439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9 月 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京民终 4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 初 439 号民事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2021 年 1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二审裁定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关于收到祥云公司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及前期相关公告。 二、本次案件进展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28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京 01 民初 10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03,333 元,由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于 2019 年 10 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司于 2019 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了预计负债;2020 年 12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祥云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据此冲回相应的预计负债;后祥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依法提起上诉,法院裁定撤回一审的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2023 年 12 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祥云公司的诉讼请求。鉴于案件目前 处于一审诉讼中,公司尚无法判断最终判决结果。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第二条第(四)项违规事项解决方案的规定,公司未决的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案件若未来形成债权,将按 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予以清偿。对于该案件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先由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留存在公司的预先代偿的偿债 资源予以清偿,剩余债权由公司控股股东四合聚力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提供的股票予以清偿,不占用公司偿债资源。 鉴于《重整计划》已裁定执行完毕,公司不再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任何赔偿责任,因此,该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京 01 民初 102 号《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04/2d16c4ec-2d9d-4506-8a05-ba3ca4ad2aea.PDF ─────────┬──────────────────────────────────────────────── 2023-12-29 00:00│汇洲智能(00212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汇洲智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汇洲智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复印件)均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材料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 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甲 18 号院(北京现代荣华汽车北侧红色大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 名,所持股份数为300,650,6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0351%。 其中: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所持股份数为 198,774,4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4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3 名,所持股份数 为 101,876,2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47%。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议案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645,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71,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95%;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通过。 2. 《关于修改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631,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 19,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63%;反对 19,20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9/66bb76eb-2529-4329-832a-40c6cee61a86.PDF ─────────┬──────────────────────────────────────────────── 2023-12-29 00:00│汇洲智能(00212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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