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26 银轮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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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7 │银轮股份(00212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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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7 │银轮股份(002126):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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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6 │银轮股份(002126):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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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6 │银轮股份(002126):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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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6 │银轮股份(002126):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银轮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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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4 │银轮股份(002126):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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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20:16 │银轮股份(002126):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银轮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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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20:16 │银轮股份(002126):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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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20:46 │银轮股份(002126):回购股份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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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8:09 │银轮股份(002126):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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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7│银轮股份(00212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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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回购股份 10,261,852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份不享有本次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 846,806,08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0,261,852股后的 836,544,236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实际现金分红总额 100,385,308.32元(含税)。
2. 根据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具体如下:
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0,385,308.32/846,806,088=0.118545
8元/股。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185458元/股。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8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后的
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权益分配实施前,如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调
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回购股份 10,261,852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
相关规定,上述股份不享有本次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权利。因此,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为公司现有总股本 846,806,088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0,261,852 股后的 836,544,236 股,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3.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银轮转债”正处于转股期,在本次权益实施期间(2026年 5月 13日至 2026年 5月 21日)已
暂停转股。
4.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分配方案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0,261,852股后的 836,544,2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
0股派 1.2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
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0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2400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2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21日,除权除息日:2026年 5月 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年 5月 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 东 名 称
1 01*****519 徐小敏
2 08*****808 宁波正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1*****517 周益民
4 01*****483 陈邦国
5 08*****147 柴中华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 5月 13日至登记日:2026年 5月 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 公司股票除权除息价格
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10,261,852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
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0,385,308.32/846,806,088=0.1185458元/股。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185458元/股。
2. 股份回购价格上限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作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从 68.00
元/股调整为 67.88元/股,自 2026年 5月22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6-039)
3.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银轮转债,债券代码:127037)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银轮
转债”转股价格从 10.39元/股调整为 10.27元/股,自 2026年 5月 22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银轮转债转
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4.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从 2025年 5月 22日起调整为 9.6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2022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七、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 8号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陈敏、徐丽芬
咨询电话:0576-83938250 传真电话:0576-83938806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3f23b435-e3d8-4bd1-81f8-0d1b6650d7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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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7│银轮股份(002126):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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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月 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
施权益分派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2022年3月 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 3月 25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
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2年 4月 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2年 8月 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述审议情况,公司向 384名首次授予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949万股,向 48名预留授予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 152万股。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均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
6个月、48个月。初始授予价格为 10.14元/股。
二、2022 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1.2022年 12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0.06元/股。
2.2023年 6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2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9.98元/股。
3.2024年 5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3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9.88元/股。
4.2025年 6月 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9.76元/股。
三、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
2026年 5月 8日,公司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
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情况详见《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5月 21日,除权除
息日为 2026年 5月 22日。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做出调整。
(二)本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
1.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根据以上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P=9.76-0.1185458≈9.64元/股。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自 2026年 5月 22日生效,公司将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期权价格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
议。
四、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内
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办理行权价格变更登
记手续和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06c675b4-ea5f-460a-9d37-514e7e78e6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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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6│银轮股份(002126):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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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自2026年5月22日起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68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67.88元/股。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68.0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
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35)等相关公告。
二、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2026年 5月 8日,公司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权
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于 2026年 5月 13日申请实施权益分派,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5月 21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5月 22日,具体详
见《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68.00元/股(含),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即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68
.00元/股调整为67.88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公式: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2.具体测算:
每股现金红利=100,385,308.32/846,806,088=0.1185458元/股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68.00元/股-0.1185458元/股≈67.88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c0bc11a3-d786-4a3d-bc68-44f2c95713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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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6│银轮股份(002126):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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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 5月10日以邮件和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6 年
5月 1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 9名,出席会议董事 9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
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小敏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银轮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银轮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
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同意票数占非关联董事票数的 100%;公司关联董事陈不非、柴中华、周浩
楠已回避表决。
《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
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23e80446-5a62-4204-8cf6-1f5d949023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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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6│银轮股份(002126):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银轮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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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10.39元/股
2. 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10.27元/股
3.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6年5月22日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月 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
施权益分派调整银轮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可转债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72 号”文核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6月 7日公开发行了 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 7亿元。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
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6年 5月 8日公司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
公司于 2026年 5月 13日申请实施权益分派,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5月 21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5月 22日,具体详
见《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由于上述利润分配的实施,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银轮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P1=P0-D=10.39-0.1185458≈10.27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6年 5月 2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19f53771-8f19-4364-9831-12ee814938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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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1:14│银轮股份(002126):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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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轮股份”或“公司”)委托,就
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
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
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
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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