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33 广宇集团 更新日期:2025-08-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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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6:54 │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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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 │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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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 │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章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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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 │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董事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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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 │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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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 │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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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 │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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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 │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跟投管理办法(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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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 │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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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 │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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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6:54│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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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开
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保障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于 2025 年 8月 14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华欣女士
(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华欣女士将与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第八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
董事共同组成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与第八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一致。华欣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关于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6/fd473851-7956-4bd4-981e-cd64c0c7f7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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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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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2日(周二)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 月 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 月 2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27 日(周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委托授权书模版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 68 号鹤鸣广宇大厦 18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需表决的提案名称。
表一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钩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人数(5)
人
1.01 非独立董事王轶磊 √
1.02 非独立董事江利雄 √
1.03 非独立董事胡巍华 √
1.04 非独立董事黎洁 √
1.05 非独立董事白琳 √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人数(3)
人
2.01 独立董事姚铮 √
2.02 独立董事王小毅 √
2.03 独立董事孙建平 √
非累积投票提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
9.00 关于修订《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
2、提案披露情况
本次股东会所有提案业经 2025年 8月 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49 号),《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5-050 号),《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
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2025-051号)。
3、特别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中,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提案 1 和提案 2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 5 人、独立董事 3 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
的选举票数。
(3)提案 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
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 2025 年 8 月 29 日 17:00 前送达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 68 号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0008(信封请注明“股东
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25年 8 月 28日、2025 年 8月 29日,每日 9∶00—11∶30,14:00—17: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 68号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华欣、朱颖盈
电话:0571-87925786
传真:0571-87925813
6、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3adf0554-f559-4d3f-8495-bd8089b7ad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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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章程(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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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章程(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c5a6be86-31a3-443b-9f71-6e0db69ef4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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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董事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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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战略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拔标准和程序、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与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以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并由董秘任提名与战略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
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对罢免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和重大投资决策,提名与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研究报告和相关资料召开会议,
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调查、分析和评估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提出评估意见并报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草拟投资建议、交易结构设计方案、风险控制条款和股权管理方法,并向提名与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相关会务工作;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7d0245ca-0323-4253-9814-d773ecdaca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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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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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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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29│广宇集团(002133):广宇集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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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不含按规定须为购买公司商品房的客户提供银行按揭贷款的担保,
下同),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
务,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裁报告公司担保的实
施情况。
(三)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
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四)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
、总裁报告情况,必要时总裁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五)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六)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八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
情况追究责任: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因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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