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34 天津普林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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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38 │天津普林(00213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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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37 │天津普林(002134):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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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35 │天津普林(00213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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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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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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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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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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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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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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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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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38│天津普林(00213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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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0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2日 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2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53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路志宏女士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3人,代表股份67,086,026股,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15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7.2111%。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66,074,734股,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15日(股权登记日)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09%。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0人,代表股份1,011,292股,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15日(股权登记日)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2%。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30人,代表股份1,011,292股,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15日(股权登记日)股
本总数的0.410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15日(股权登
记日)股本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0人,代表股份1,011,292股,占公司截至2025年12
月15日(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的0.4102%。(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吴俊超律师和熊境坤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4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2%;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0,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56%;反对37,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84%;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45,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9%;反对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0,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58%;反对37,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1%。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45,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8%;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0,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51%;反对36,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8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俊超 熊境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1dd65c36-675e-437b-883f-9cff8e2015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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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37│天津普林(002134):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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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002134):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0ae43897-94d1-4f05-bdd3-3014002a3f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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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35│天津普林(00213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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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号远洋大厦 4楼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933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
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
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
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25年 12月 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二)2025年12月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
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0
0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53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路志宏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
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3名,代表股份67,086,026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7.
2111%(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
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三)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4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2%;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0,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56%;反对37,3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84%;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1%。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45,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9%;反对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0,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58%;反对37,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1%。
3、《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45,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8%;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0,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51%;反对36,9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8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1%。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
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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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9│天津普林(002134):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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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002134):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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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9│天津普林(00213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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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00213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72404d61-4b94-4ae6-a94c-686240d319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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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49│天津普林(002134):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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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以公司总裁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忠实和勤勉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裁应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
第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第九条 公司解聘总裁,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解聘。
第十条 公司副总裁的解聘,由总裁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总裁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二)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公款私存;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第十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向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工作;
(二)负责管理所分工的部门的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总裁不在或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总裁委托或者在董事会授权后,代总裁履行职权;
(四)总裁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工作机构:公司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总裁办公会及其扩大会议,总裁为上述会议的主持人。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由总裁、财务负责人、副总裁等人员组成。公司总裁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总裁或其委
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召集。如因工作需要,经总裁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有关讨论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二日前
书面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公司总裁办公会的具体职责: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组织研究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业务架构、经营方针和年
度经营计划;组织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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