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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40(东华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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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140 东华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4-12-24 18:19 │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的公告 │ ├─────────┼──────────────────────────────────────────────┤ │2024-12-24 18:17 │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关于与伊拉克电力部北方电力生产国有公司签署伊拉克AL-Shemal 2x3.│ │ │.. │ ├─────────┼──────────────────────────────────────────────┤ │2024-12-13 21:09 │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投资管理规定 │ ├─────────┼──────────────────────────────────────────────┤ │2024-12-13 21:07 │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公告 │ ├─────────┼──────────────────────────────────────────────┤ │2024-12-13 21:07 │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 │制性股票等事项的意见 │ ├─────────┼──────────────────────────────────────────────┤ │2024-12-13 21:07 │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新材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签署产品│ │ │销售合同事项的意见 │ ├─────────┼──────────────────────────────────────────────┤ │2024-12-13 21:07 │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章程》修订案 │ ├─────────┼──────────────────────────────────────────────┤ │2024-12-13 21:07 │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关于聘请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 │ │计机构的公告 │ ├─────────┼──────────────────────────────────────────────┤ │2024-12-13 21:07 │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总经理助理事项的意见 │ ├─────────┼──────────────────────────────────────────────┤ │2024-12-13 21:07 │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聘请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 │殊普通合伙)... │ └─────────┴──────────────────────────────────────────────┘ ─────────┬──────────────────────────────────────────────── 2024-12-24 18:19│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的公告 ─────────┴──────────────────────────────────────────────── 根据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东华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将于 202 4 年 12 月 30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东华科技 2024-077 号)。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要求,公司现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再次公 告如下:具体事项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 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下述第 3 项议案回避表决,详见发布于 2024 年 12 月 14日的《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24-070 号《八届五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决议公告》。同时,上述关联股东不接 受其他股东的投票委托。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八)会议地点:本公司A楼302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70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计投 票提案 1.00 关于聘请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 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0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 性股票的议案 3.00 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新材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签署 √ 产品销售合同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投资管理规定的议案 √ 上述第1、第3、第5、第6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第2、第4项议案为特别决 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第1、第2、第3、第4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实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公开披露。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第3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业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发布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上的东华科技2024-073号《关于聘请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2024-074号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76号《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新材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签 署产品销售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章程修订案》《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投资管理规定》等材料。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股权证明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并应在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7:00 点前以传真或信函送达本公司;以传真方式登记 的股东,在出席现场会议时应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本公司不办理电话登记。 2.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 70 号公司 A 楼 1607室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 70 号(邮编:230024) 信函登记地址:董事会办公室,注明“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传真号码:0551-63631706 3.登记时间:2024年 12 月 26 日、12月 27日(9:00-17: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 70 号(邮编:230024) 联 系 人:余伟胜、孙政 联系电话:0551-63628083、0551-63626768、13856002499 传真号码:0551-63631706 2.会议时间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 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等。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d6a9b3b2-7f28-4682-b83f-bc74a03f9810.PDF ─────────┬──────────────────────────────────────────────── 2024-12-24 18:17│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关于与伊拉克电力部北方电力生产国有公司签署伊拉克AL-Shemal 2x3... ─────────┴────────────────────────────────────────────────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期,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作为本公司和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 ”)对外联合体的牵头方,与伊拉克电力部北方电力生产国有公司(REPUPLIC OFIRAQ MINISTRY OF ELECTRICITY STATE COMPANY OF ELECTRICITYPRODUCTION /NORTHERN REGION,以下简称“EPNR”)签署《伊拉克AL-Shemal 2×350 MW 热电厂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2024 年 12月 22日,伊拉克总理出席本合同项目的现场奠基仪式。 本合同以美元计价,合同总金额为 7.3953 亿美元(按合同签署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 民币约53.18 亿,下同);本合同标的系本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对外牵头负责本合同项目两套 350MW热电机组、基础设施和公用 工程的详细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投料试车、性能考核、试运行直至项目质保期的全部工作,建设工期为 36个 月,质保期为 12个月。 本公司牵头与 EPNR 签订上述总承包合同系正常的主营业务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项目业主基本情况 本合同项目业主为伊拉克电力部北方电力生产国有公司。EPNR 成立于 2018 年 7 月,总经理为 Walid Khaled Hassan,注册地 址在伊拉克萨拉赫丁省提克里特市 Sheshin 区。EPNR 为伊拉克电力部下属国有企业,主要任务为负责萨拉赫丁省、尼尼微省和基尔 库克省等北部地区电力分配和管理的区域性电力企业,主要职责包括电力的传输、分配、维护以及与地方政府协调电力供应事宜。 本公司与 EPNR 及其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本公司与EPNR及其股东均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伊拉克位于中东地区,国家资源丰富,主要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石油储量位居世界前列。本合同项目早在 2012 年即被伊拉克 电力部立项作为重点推动项目,后因资金等问题暂停。鉴于伊拉克全国电力需求较为紧张,伊拉克电力部在 2023 年重新启动本合同 项目。本合同项目进入中伊“石油换建设”项目清单,拟采用中国资金。 三、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一)项目简介 本合同项目系以总承包方式建设两套 350MW热电机组,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及相应的公用工程等。 工程地点:伊拉克尼尼微省 业主单位:伊拉克电力部北方电力生产国有公司(EPNR) 工程内容:本公司对外牵头承担本合同项下各项装置的详细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投料试车、培训、性能考 核直至项目质保期的全部工作。 (二)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7.3953 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53.18 亿)。总金额中,项目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款 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三)生效条件:本合同自本公司与伊拉克电力部北方电力公司(EPNR)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达到双方约定的开 工条件后开始计算工期。 (四)合同工期:本合同项目建设工期为 36 个月(含性能保证考核),质保期为 12个月。 (五)双方责任:本合同项目业主负责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必要条件、场地及保障;负责项目融资、履行合同中约 定的结算、付款等义务;负责项目现场围墙及围墙以外的安全保卫。本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对外牵头完成合同项下的所有详细工程 设计、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和材料安装、培训、试车、验收、试运行以及质保期内缺陷修复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和质保保 函。 本合同还约定相关违约与赔偿、性能保证及罚款、风险责任与保险、保密、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事项。 四、总承包合同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合同总金额 7.3953 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53.18 亿),建设工期为 36 个月。本公司将与天辰公司就本合同业务划分细节 进行商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公司总承包业务系按照投入法确定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因此,本合同项目的顺利执行,将对项目执行期 内本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2.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公司对外牵头承担该项目工程建设工作,系本公司日常经营性行为,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有利于本公司拓展中东地区国家的工程市场,有助于本公司国际工程业务的稳定发展。 五、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为本公司在海外首个大型电站项目,加之伊拉克属于高风险国别,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一定的管理和安全风险。 2.本合同项目建设工期较长,在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风险。 3.本合同规定由业主落实中国贷款,项目融资及融资所需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能导致项目存在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 的风险。 4.本合同中价款以美元计价,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可能存在汇兑风险。 六、其他情况说明 本公司是对外联合体的牵头方,另一方为天辰公司。 天辰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注册资本为 2500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3103063864L,法定代表人为 焦在月先生,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在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 1 号,主要从事境内外工程设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及其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监理、环评和工程勘查,有关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的进出口等。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持有天辰公司 100%股权,中国化学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 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与天辰公司同受中国化学控制,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项所称的关 联关系。 本公司将与天辰公司就本合同业务划分进行商定。该业务划分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 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作为对外联合体牵头方与伊拉克电力部北方电力生产国有公司签署的《伊拉克AL-Shemal2×350 MW热电厂项目EPC总承包 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bbbf45d8-f9bf-4c0c-978e-8f838d56d8f3.PDF ─────────┬──────────────────────────────────────────────── 2024-12-13 21:09│东华科技(002140):东华科技投资管理规定 ─────────┴────────────────────────────────────────────────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促进公司转型升级,加强投资管理工作,规范 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实际控制企业)为实现发展战略在境内外所从事的投资活动 。对参股企业实施的投资事项,按照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金融或类金融投资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责任主体”,是指投资项目管理事项的实施主体,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责任主体即为项目公司,公司 直接投资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公司。公司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其投资管理事项按本规定约定,由相应的主办部门履行。 第四条 依据本规定进行的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股权等为目的而发生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产的流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投资、股权投资、新建、扩建及改造经营场所投资,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投资等等。 公司根据投资目的将投资项目划分为实业投资项目、工程投资项目、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和其他类投资项目。 第五条 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二)服从战略原则。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发展规划、本公司发展战略和专项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做强做优做大,有利 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能力匹配原则。投资规模要与公司的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适应。 (四)技术领先原则。遵循技术领先、优质高效的指导思想,坚持技术领先与功能适用相结合,技术创新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绿 色环保与节能降耗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在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适用性与安全性。 (五)科学决策原则。应充分体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当结合内外部环境科学决策,确保项目 技术成熟,融资合理,风险可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业务做出决策。除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对 于须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应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议案,由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 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审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在提交公司决策程序前对实业投资项目、工程投资项目、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进行 专业化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决策机构。 第八条 发展规划部为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公司投资项目,是公司投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以 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相关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订和监督执行等。 (二)负责主办实业投资项目、工程投资项目和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组织投资项目的调研、评估、投资合同(协议)签订、内 部决策、向上级机构的报批、备案等前期工作。 (三)统筹归口管理年度投资计划、批次计划、调整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投资项目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向上级机构的报批及备案。 (五)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统计与分析工作。 (六)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七)负责对接上级机构、政府等业务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投资业务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管理。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公司投资业务由各层级决策主体分级决策,公司投资决策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三重一大”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的重大投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及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以上投资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发生额累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在决策权限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对外投资事项,具体依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履行上级机构决策程序后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或报备。 第四章 投资变更与退出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重大不利变化时,继续投资会带来更大损失或严重亏损,项目责任主体应向公司申报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已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明显有悖于投资目的的。 (二)投资项目预计或已出现亏损,且扭亏无望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五)决策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拟终止的投资业务,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终止建议或报告,详细分析实施现状、终止原因和条件、可能发生的法律纠 纷和经济损失等,并按原项目审批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有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公司清算、资产证券化等,具体退出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及 上级机构资产交易有关要求执行。投资协议(合同)约定退出机制的,触发投资退出机制时,由公司企业管理部组织项目责任主体按 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处置权益后退出项目投资。 第五章 境外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需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 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投资者 各自的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项目可充分利用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 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向项目责任主体提示项目风险,督促 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公司《风险管理规定》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风险管理,明确风险管控责任,制定风险 管控流程,充分识别投资项目各阶段风险,并制定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原《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即行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ef6e4d4f-4b54-4127-8b6f-79ccaf522012.PDF ─────────┬──────────────────────────────────────────────── 2024-12-13 21:07│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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