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41 贤丰控股 更新日期:2024-04-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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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0:00│贤丰控股(00214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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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贤丰控股,证券代码:00214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
交易日(2024 年 4 月 3 日、8日、9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贤
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除已公告的事项外,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当前主营业务为兽用疫苗业务,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核查,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经核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7)之“四、前期会计差错的提示”中披露的事项外,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
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除已在《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
:2024-007)之“四、前期会计差错的提示”中披露的事项外,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已于 2024年 1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7),
目前不存在应修正的情况。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人员的核实函及回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8ac0dde2-f2ef-4b54-99f1-11a885e1c1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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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贤丰控股(002141):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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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本次会议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24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18 日。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 428 号凯旋大厦(9 号商业办公楼)1 单元办公 500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
议案》
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 年 4 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6:30)
2.登记地点: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 428 号凯旋大厦(9 号商业办公楼)1 单元办公 5002。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书面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1)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
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
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
附件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本地或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书面信函或邮件须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16:30 前送达
本公司。信函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 428 号凯旋大厦(9 号商业办公楼)1 单元办公 5002。(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大
会”字样),邮编:518035;电话:0755-83139666;邮件:stock@sz002141.com。
(4)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4.联系方式
联系人:温秋萍 电话:0769-22088897 邮件:stock@sz002141.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 428 号凯旋大厦(9 号商业办公楼)1 单元办公5002
5.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登记方式中相关证件的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
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六、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8/6527225d-feb5-4623-825f-f52807bf5f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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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贤丰控股(00214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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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建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表决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表决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该表决做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表决。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
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
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不设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履行依托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事务部)进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并将建议名单提交董事会审批;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人选进行资格
审查并提出建议,并将建议名单提交董事会审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表决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没有履行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建议事项并形成董事会议案,董事会不得对有关议案进
行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有关审议或表决事项的工作准备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全力配
合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做出表决,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
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表决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
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1503b003-34bc-4c98-b9cc-f34145b1c6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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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贤丰控股(00214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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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00214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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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贤丰控股(00214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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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00214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3b29b18a-449b-4c64-ac01-8cdeec6fa6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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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贤丰控股(00214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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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
”),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建议或提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表决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表决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该表决做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表决。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
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
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战略委员会具体职责履行依托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进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委员
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
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定期或者不定期会议。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委员会有关审议或表决事项的工作准备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全力配合委员
会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做出建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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