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44 宏达高科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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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30 │宏达高科(002144):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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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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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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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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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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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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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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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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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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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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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30│宏达高科(002144):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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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通过书面方式向各监事
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8日在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3 名,实际参加监事 3 名。会
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维敏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监事会发表了以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报告内容公允反映了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备查文件: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6018df2a-e2c7-46f4-b889-ee26c3148f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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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宏达高科(00214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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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 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 9:1
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12 日
7、出席对象
(1)凡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
公布的方式出席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
票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
2、披露事项
(1)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将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本次审议
的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单独列示。
三、提案编码
1、公司已对提案进行编码,详见前表;
2、本次股东大会不设置总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编码按提案 1.00、2.00 的格式顺序且不重复地排列;
3、本次股东大会无互斥提案,不含需逐项表决的议案,不含需分类表决的提案,不存在征集事项。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至 17 日的工作日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4:00 至 17:00,上述资料应于登记时间
截止前送达公司董事会;
2、登记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由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2025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7:00 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不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婷婷
联系电话:0573—87566909
传 真:0573—87552681
5、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9f98e6de-f36c-496f-83c5-d9d31fa208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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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宏达高科(00214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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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
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
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八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
,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
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部备案,以便证券部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
况。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
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d82b2d3b-d68f-4017-9faf-0d7937ee31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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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宏达高科(00214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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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00214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19ee6914-28b5-4bc5-b0d8-ca085cccfc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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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宏达高科(00214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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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
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投
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五)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上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上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
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
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
行。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
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
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第七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
行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总经理
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
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第九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
,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
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
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
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
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
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
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
货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如已经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信息。公司如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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