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44 宏达高科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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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35 │宏达高科(002144):关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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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7:59 │宏达高科(00214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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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7:59 │宏达高科(00214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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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4 │宏达高科(002144):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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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1 │宏达高科(002144):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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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0 │宏达高科(002144):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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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0 │宏达高科(002144):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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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8:00 │宏达高科(002144):关于公司出售部分海宁皮城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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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29 │宏达高科(002144):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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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00:00 │宏达高科(002144):关于参股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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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35│宏达高科(002144):关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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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提升核心竞争力,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八届董事会四次会
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
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及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2024-032)。
二、本次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进展
近日,公司与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举行签约仪式,共同签署了《宏达高科产业化升级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公司已收到由协议各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正本原件。《协议书》已由各方当事人签署完成。
三、后续事项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协议书》的约定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受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
调整、有关部门审批手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对风险因素充分认识的基础上,采取
适当的策略、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公司将对本次对外投资的后续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协议各方签字盖章的《宏达高科产业化升级项目投资协议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e31af2e3-d039-4e05-bc93-218abfb72b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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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7:59│宏达高科(00214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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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高科”)委托,指派马恺律师、张钦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4:00 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宏达高科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
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4:00 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1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
、地点和召开方式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90 人,代表股份数 69,577,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6%。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62,217,750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80 人,代表股份数 7,359,
911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且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资格真实、合
法、有效。
2.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
公司将投票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股东投票结束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了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其中同意 65,152,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64%;反对 4,414,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本议案采取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是 17,455,184股,同意 13,029,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5%;反对 4,414,7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9%;弃权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140ef7d5-1735-4ca7-87e9-4c89b6f365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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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7:59│宏达高科(00214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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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3日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
路27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沈国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0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9,577,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3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86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7,455,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进行审议的议案采用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签署《宏达高科产业化升级项目投资协议书》。同时授权公
司董事长及其指定的相关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投资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有关部门签署和办理投资建设相关的合同
等事项,办理本次投资建设所需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等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65,152,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反对 4,414,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6.35%;弃权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29,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4.65%;反对 4,414,7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5.29%;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马恺律师和张钦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3/adfd7c20-3fd2-4d5f-98d0-7f89766250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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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4│宏达高科(002144):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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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002144):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ac070aef-bbc5-49d9-b218-20d05163fd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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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1│宏达高科(002144):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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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2024年 12 月 6 日上午十点,本次会议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公司会议室以通讯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沈国甫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9 位,实到董事9 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
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
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与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经友好协商,拟签订《宏达高科产业化升级
项目投资协议书》。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00be0dad-0f43-4c6c-896b-94f36f2a79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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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50│宏达高科(002144):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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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协议书名称:《宏达高科产业化升级项目投资协议书》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项目分两个建设模块:模块一项目的实施方式为零地技改,主要内容为将现有厂区改造升级为包括高端
汽车内饰面料、功能性服饰面料、家纺面料、高性能纤维织物及复合材料生产线在内的智能工厂;模块二项目为征地新建,主要内容
为建设高端功能性面料和碳纤维复合材料智能工厂及商业一体化项目,拟新增用地 90 亩(以实际出让为准)。
3、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 20 亿元人民币(下同),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5 亿元(暂定数,以实际投资数额为准)。
4、特别风险提示:本事项为公司的公告,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协议书签订后,相关投资项目进度、
收益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拟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涉及项目的各项数据均为初步规划或估计数据,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受到行
业、市场等因素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投资概述
1.为进一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提升核心竞争力,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
府经友好协商,拟签订《宏达高科产业化升级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
2.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
资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4.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的相关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投资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有
关部门签署和办理投资建设相关的合同等事项,办理本次投资建设所需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等相关事项。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名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
2.注册地址:海宁市人民大道2688号
3.企业类型:地方政府机构,隶属于海宁市人民政府
4.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其他说明: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履约能力良好。
三、拟签订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
乙方: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
“宏达高科产业化升级项目”(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在政府部门备案为准)。
(三)项目用地
模块一项目拟选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275号东侧,面积约170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为宏达高科现有厂区土地;模块
二项目拟选址海宁市许村镇站前大道西侧、客专线北侧,地块总面积约为90亩(以实际出让为准),土地性质为混合用地(工业+商
业)。
(四)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分两个建设模块:模块一项目的实施方式为零地技改,主要内容为将现有厂区改造升级为包括高端汽车内饰面料、功能性服
饰面料、家纺面料、高性能纤维织物及复合材料生产线在内的智能工厂;模块二项目为征地新建,主要内容为建设高端功能性面料和
碳纤维复合材料智能工厂及商业一体化项目,拟新增用地90亩(以实际出让为准)。本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
亿元,其中模块一项目总投资8.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6.6亿元;模块二项目总投资11.7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9亿元(
暂定数,以实际投资数额为准)。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义务履行本协议内各项优惠政策。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做好项目落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对于乙方项目不停产建设的实际情况,甲方做好乙方分批验收的协调
工作。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接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4)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一流的服务,协调落实好国家、省以及协议约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政策有变化的,以各级政府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并协助乙方项目争取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项目扶持资金。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企业建设和生产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
(2)乙方须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详细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中的各项指标。
(3)乙方承诺项目公司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优先在海宁市转化和产业化。
(4)乙方承诺整合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全力推进本项目建设。
(5)本项目须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工艺流程确保环保生态,废水、粉尘、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标准要求,不影响周边
环境。项目能耗综合水平应符合海宁市准入要求。
(6)乙方承诺该土地和厂房仅为其生产和经营目的使用,不进行转让和出租(乙方参股、控股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除外)
。
(7)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和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和厂房的用途。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拟投资项目经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
过后生效。各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书。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该违约方应纠正违约行为,并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双
方应该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项目是基于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通过有效整合优势资源,拓展公司面料织造业务发展空间,同时开发以高端功
能性面料和碳纤维复合材料为代表的新材料业务,共同提升未来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对公司的长远
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次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融资等方式,短期内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地程序取得,具体能否取得、土地面积、成交价格及取
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遇
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项目尚在筹划阶段,目前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拟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涉及项目的各项数据均为初步规划或估计数据,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受到行业、市场等因
素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具体建设规划及投资金额以公司后续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
部门核准文件等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3、拟签订的《宏达高科产业化升级项目投资协议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7d187eb6-9f16-4981-aff3-3f417a80cc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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