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45 钛能化学 更新日期:2026-01-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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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5:51 │钛能化学(00214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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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6:52 │钛能化学(002145):关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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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6:51 │钛能化学(00214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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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10 │钛能化学(002145):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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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09 │钛能化学(00214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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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09 │钛能化学(00214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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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07 │钛能化学(002145):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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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06 │钛能化学(002145):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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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46 │钛能化学(00214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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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44 │钛能化学(002145):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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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5:51│钛能化学(00214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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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月 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5亿元(含),不低于 3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5.98 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
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详细内容请见公
司于 2025年 3月 13日、2025年 3月 20日登载至《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9)。
公司于 2025年 5月 9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6,273,97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
621%,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4.2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 4.1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26,597,546.60元(不含交易费用)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10日登 载 至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68,061,9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1.7880%,最高成交价为5.09元/股,最低成交价 4.1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300,002,145.00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
本公告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价格、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7/c331abfd-9837-4946-8d83-71ea91912e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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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6:52│钛能化学(002145):关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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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钛能化学”或“公司”)于 2025 年 12月 29日完成了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4号)
核准,公司向 16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93,200,000股,发行价格为 5.9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287,744,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8,300,037.7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49,443,962.28 元。公司已于 2023 年 2月 17日收到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扣除其相关承销保荐及督导费后的余款人民币 5,256,305,280.00
元,存放于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931900112210123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
行,账号:102172001470008),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L10020号
)审验。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使用、审批、变更、监督及使用情况的披露等进行了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审计部至少
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甘肃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钛业”)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隆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2023 年 2月,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号 10217200
14700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已完成注
销手续。
2023年 2月 23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号 9319
00112210123,该专户仅用于东方钛业“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水溶性磷酸一铵(水溶肥)资源循环项目、年产 50万吨磷酸铁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已完成注销手续。
2023年 2月 23日,公司、东方钛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隆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账号 101352000554439,该专户仅用于东方钛业“年产 50 万吨磷酸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已完成注销手续。
2023年 2月 23日,公司、东方钛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账号 638310083,该专户仅用于东方钛业“水溶性磷酸一铵(水溶肥)资源循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已完成注销手续。
2023年 2月 23日,公司、东方钛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账号 638309913,该专户仅用于东方钛业“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
截至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注销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开户账号 账户状态
中核华原 招商银行股份有 存放除补充流 931900112210123 已注销
钛白股份 限公司兰州分行 动资金募集资
有限公司 营业部 金投资项目外
的募集资金
中核华原 兰州银行股份有 补充流动资金 102172001470008 已注销
钛白股份 限公司白银分行 项目
有限公司
东方钛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 水溶性磷酸一 638310083 已注销
份有限公司兰州 铵(水溶肥)
分行营业部 资源循环项目
东方钛业 兰州银行股份有 年产 50万吨 101352000554439 已注销
限公司德隆支行 磷酸铁项目
东方钛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 循环化钛白粉 638309913 本次注销
份有限公司兰州 深加工项目
分行营业部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决定对
其进行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将前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同时将注销用于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该募投项目结项后,自此公司 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投项目已全部结项。详细内容请见 2025 年 12 月 27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上的《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前述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以及银行结息共计52,586,383.08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及子公司就相关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54597882-b3ed-47a5-8850-4604cf0a3e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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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6:51│钛能化学(00214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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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月 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5亿元(含),不低于 3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5.98 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
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详细内容请见公
司于 2025年 3月 13日、2025年 3月 20日登载至《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9)。
公司于 2025年 5月 9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6,273,97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
621%,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4.2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 4.1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26,597,546.60元(不含交易费用)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10日登 载 至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68,061,9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1.7880%,最高成交价为5.09元/股,最低成交价 4.1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300,002,145.00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
本公告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价格、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caeb2dd4-b974-4479-a783-2cf43d92f3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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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10│钛能化学(002145):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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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钛能化学”或“公司”)2021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钛能化学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4号)
核准,公司向 16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93,200,000股,发行价格为 5.9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287,744,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8,300,037.7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49,443,962.28 元。公司已于 2023 年 2月 17日收到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扣除其相关承销保荐及督导费后的余款人民币 5,256,305,280.00
元,存放于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931900112210123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
行,账号:102172001470008),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L10020 号
)审验。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月 3日,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账户余额为 0
元,该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已完成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以及商业银行
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分别于 2025年 5月 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2025 年 6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之“水溶性磷酸一铵(水溶肥)资源循环项目”及“年产 50万吨磷酸铁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公司已将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以及银行结息共计1,666,327,084.60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就相关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 2025年 12月 22日,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与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资 募集资金累 募集资金使用 节余募 备注
诺投资总额 总额 计投入金额 进度(%) 集资金
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 59,133.85 59,133.85 55,432.57 93.74 5,235.02 本次结项
水溶性磷酸一铵(水溶肥) 58,611.86 23,263.47 23,263.47 100.00 - 已变更
资源循环项目
年产 50万吨磷酸铁项目 252,418.75 131,571.72 131,571.72 100.00 - 已变更
补充流动资金 154,779.94 154,779.94 155,596.53 100.53 - 已完成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156,195.42 166,632.71 106.68 - 已完成
合计 524,944.40 524,944.40 532,497.01 - 5,235.02 -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公司在实施“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过程中,公司遵循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
高效、节约的原则,基于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情况,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了各个环节成本的控制、监督和管理,有效降低
了设备购置成本并控制了整体建设支出。
2、目前尚有部分合同款项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主要包括设备尾款(待验收或稳定运行后支付)、工程结算尾款(待
双方正式结算后支付)以及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等,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相关款项。
3、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募投项目“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5,235.0
2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毕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并进行公告。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及子公司与保
荐人、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五、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募投项目“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该募
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事项是基于公司对目前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满足公
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决定对其
进行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将前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 5,235.02万元(含利
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同时将注销用于存放募集
资金的专项账户。该募投项目结项后,自此公司 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全部结项。
七、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7/c359a02d-23fe-4874-9a18-c4dc754835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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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09│钛能化学(00214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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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 年。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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