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52 广电运通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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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31 │广电运通(00215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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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29 │广电运通(002152):《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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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29 │广电运通(00215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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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29 │广电运通(00215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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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29 │广电运通(002152):《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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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29 │广电运通(002152):《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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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27 │广电运通(002152):关于控股子公司运通智能股份制改造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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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25 │广电运通(002152):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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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6:36 │广电运通(002152):广发证券关于广电运通修订《公司章程》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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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7:09 │广电运通(00215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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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31│广电运通(00215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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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 2025 年 9 月30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2025 年 10 月 10 日,8位董事
均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运通智能股份制改造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广州广电运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的临时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885 万元。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后,2025 年度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总计不超过 36,673 万元。
由于此项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邓家青、赵倩、钟勇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
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的临时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运通国际出售其持有的神州控股 0.42%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原《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6 年 3月修订)同时废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于 2025年 10 月 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120e5841-a04a-4b79-8691-31893aa6af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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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29│广电运通(002152):《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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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占多数。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六条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ecf62943-e0ac-4a74-9fc4-01fc2018a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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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29│广电运通(00215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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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管理,防范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
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电运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
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
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七条 证券投资决策权限: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决策权限。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
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主管
投资的负责人作为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
人。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管理部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
,将符合投资要求的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证券投资的实施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向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证券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风控部是公司证券投资的法律主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的审核,并就证券投
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
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事
宜。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
、评估、实施证券投资项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
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
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 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若擅自泄露公司证券投资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
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da247de4-9b46-45fa-b66b-88d34d7163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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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29│广电运通(00215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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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占多数;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
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年度绩效考评,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对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提出否决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三)本条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15971e7b-f1d4-455b-8643-17d601aedc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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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29│广电运通(002152):《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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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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