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56 通富微电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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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5 │通富微电(002156):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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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通富微电(00215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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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通富微电(002156):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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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通富微电(002156):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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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通富微电(002156):总裁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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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通富微电(002156):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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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通富微电(002156):经济担保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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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通富微电(00215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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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通富微电(002156):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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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通富微电(0021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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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5│通富微电(002156):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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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002156):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578d75b2-953e-4529-8a6c-bf59a61155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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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通富微电(00215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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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00215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ad8d6daf-c028-461e-825e-d0e305e9fb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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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通富微电(002156):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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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002156):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cf1f3351-d872-4edb-b51f-b2188d2d8f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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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通富微电(002156):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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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进行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之前,还应当进行有针
对性地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公司现行有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前次修改版本为:
第一版 2008年10月23日董事会批准
第二版 2016年10月18日董事会批准
第三版 2025年11月28日董事会批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6144e7ad-27a6-4519-a733-4349c43683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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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通富微电(002156):总裁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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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总裁的工作程序和经营管理权限,规范公司
经理层的组织及行为,确保公司总裁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加强经营监督和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通富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作为公司经理层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裁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年度利润指标,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总裁负责组织经营班子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
依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总裁负责组织经营班子召集有关部门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批后,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市场变化,及时优化调整年度经营计划,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组织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决定公司职工聘用和解聘;
总裁拟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
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会的意见。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裁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章 副总裁
第七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副总裁的人选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向总裁负责并报
告工作。副总裁协助总裁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董事可受聘兼任副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副总裁的主要职权:
(一)作为总裁的助手,受总裁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裁不在时,由总裁指定的副总裁代行总裁职权。
第四章 财务总监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拟定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战略规划,组织领导本公司的财务
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组织规划公司资金筹措方案,完善公司会计制度和管理,参与公司
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董事可受聘兼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经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二)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公司的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审计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使用资金。
(三)负责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负责组织拟定公司内成品、半成品、服务等结算价格、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组织监督执行公司的税务计划和管理;
(六)负责对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或转报总裁审批。
(七)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内部经济责任制的研究、审查和签订。
(八)负责对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负责向公司提出财务主管人员人选。
(九)负责组织对公司资产的管理及参与拟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包括独资、合资、合伙、入股)的计划运作;
(十)负责组织对外投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十一)协助董事会拟定公司募集资金计划和方案, 配合落实公司有价证券的发行与管理。
第五章 总裁会议
第十条 公司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总裁会议制度。总裁会议协助公司总裁审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总裁会议议题包括:
(一)传达、制订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三)公司生产、科研、财务、设备、人力资源、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人员任免事项;
(九)涉及副总裁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总裁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总裁会议由总裁主持,特殊情况下总裁可委托副总裁主持。总裁会议出席人员为总裁、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部长级以上的管理人员;根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让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作为说明人员出席会议。会务人员(记录、翻
译等)也可以出席会议。但是说明人员和会务人员不能参与讨论审议及决议。
第十三条 总裁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总裁召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总裁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总裁会议其他出席人员提议时。
第十五条 总裁会议会务工作由总裁办负责。总裁会议议程及出席人员范围经总裁审定后,应于会议前 2 天通知出席会议人员。
通知中应明确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
第十六条 总裁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该记录由会务记录人员制作。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定。
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名后,作为公司档案由总裁办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 15 年。
第十七条 总裁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应充分沟通,全体参会人员应明确阐明自己的意见,并表明赞成或反对。每个参会人员有一
票表决权,总裁会议的决定应由全体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如对某项议题无法形成决定时,在保证相关人员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公司应尽快召开新的总裁会议,对该议题做出决定。
如对某项议题无法形成决定,而该议题对公司生产经营来说非常紧迫时,为了提高决策效率,以主持会议的总裁或副总裁的意见
为准,主持会议的总裁或副总裁有权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八条 总裁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总裁或副总裁签署后,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实施。相关责任
人应将实施情况及时向总裁汇报。
第六章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十九条 权限
(一)总裁签订合同的权限,详见《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八条。
(二)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可根据公司制定的计划具体实施对外单项投资、资产处置。
(三)公司的投资、融资、资产重组、技术合作、引进、对外担保等重大合同由总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制定计划和
方案,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程序办理处置。
第七章 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报告制度
(一)总裁应组织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年报、半年报、一季度季报和三季度季报,并将以上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总裁应每年一次在年度董事会上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三)总裁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应不定期报告公司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等。
(四)总裁应保证以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总裁、副总裁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总裁完成董事会批准制定的年度目标和计划时,应按董事会聘任签定的经营责任制条款和公司相应奖励制度进行激
励分配,反之,应予处罚,奖惩方式及数额,按公司制定的合同和奖励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及董事会不能对公司总裁职权范围内的各项经营活动予以无端干涉,使其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如因此
造成总裁不能完成年度目标计划的,总裁可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裁、副总裁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和总裁、副总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总裁、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离
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有关总裁、副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现行有效《总裁工作细则》的前次修改版本为:
第一版 2003 年 9 月 13 日董事会批准
第二版 2003 年 12 月 2日董事会批准
第三版 2006 年 10 月 12日董事会批准
第四版 2009 年 4 月 1 日董事会批准
第五版 2016 年 10 月 18日董事会批准
第六版 2024 年 1 月 12 日董事会批准
第七版 2025 年 11 月 28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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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通富微电(002156):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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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002156):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a734862e-dbac-448d-967e-0719bd47e5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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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通富微电(002156):经济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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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一、公司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承接任务等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可以要求设定担保。
二、当公司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时,担保人采用抵押、质押、留置方式的,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不动产及法律允许用于担保的各项
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担保物的价值根据被担保方的信用度而定,其价值必须为所担保的债权的150%~200%
。
三、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四、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及时对外披露。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上述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公司因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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