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56 通富微电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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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通富微电(002156):海通证券关于通富微电2023年度持续督导的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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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微电”或“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于2024 年 4 月 10 日对通富微电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并对未到场的相关人员通过线上视频接入参加培训,
督促其认真学习培训内容,本次培训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培训的基本情况
培训时间 2024 年 4 月 10 日
培训地点 南通市崇川路 288 号通富微电电话会议室
培训主题 关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进行培训
培训讲师 许国利、程韬
参加培训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 培训主要内容
保荐机构在本次培训中重点讲解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运作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近三年办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警示等内容。
三、培训总结
本次培训期间,接受培训的人员均认真配合保荐机构的培训工作,并积极进行交流沟通,保证了本次培训的顺利开展。通过本次
培训,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的规定加深了理解和认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本次培训达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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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通富微电(002156):海通证券关于通富微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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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1 号)批复,通
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18,419.9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4.6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9,299.9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7,83
7.21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 年 11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
“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11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
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程韬、许国利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156.SZ
注册资本 1,516,825,349 元
注册地址 南通市崇川路 2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通市崇川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石磊
实际控制人 石明达
联系人 蒋澍
联系电话 0513-8505891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1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1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通富微电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
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 不适用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
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
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
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
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21年,因公司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终止了与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招商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前
述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已结项,结余资金已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所有专户余额为零,以上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办理完毕以上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与相关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和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 130,171.48 万元。海通证券
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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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通富微电(002156):海通证券关于通富微电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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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通富微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韬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国利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是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出席,审阅了历次会议
通知及其决议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现场出席,审阅了历次会议
通知及其决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现场出席,审阅了历次会议
通知及其决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4 年 4 月 1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不适用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22.69 不适用。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亿元,同比增长 3.92%,实现归属 公司收入持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9亿元, 续增长,净利
同比下降66.24%。半导体市场经历 润受行业景
了起伏,公司传统业务遭遇较大挑 气度和汇兑
战,导致公司产能利用率及毛利率 损益影响而
下降。同时,受美元升值等汇率波 下降,具有合
动影响,使得公司产生汇兑损失, 理性,不影响
减少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的持续
1.90 亿元。如剔除该非经营性因素 经营能力。
的影响,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3.59 亿元,同比下降
28.49%。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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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通富微电(002156):海通证券关于通富微电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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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002156):海通证券关于通富微电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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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00:00│通富微电(002156):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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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002156):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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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00:00│通富微电(002156):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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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同)拟与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无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
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不超过 2 亿元美金(含本数),该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余额不超过 2 亿元美金(含本数);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
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方拟为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无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目前尚无确定的交易方。
三、保理业务的基本情况
1、合作机构: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无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
2、业务期限: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3、保理融资金额:不超过 2亿元美金(含本数),该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余额不超过 2亿
元美金(含本数)。
4、保理方式: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5、业务相关费用:具体费率由双方根据市场费率水平及实际业务情况协商确定。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的受让方和成交价格尚不确定,尚未签署交易协议。
五、本次交易的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
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六、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可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从而更好的满足国际大客户快速增长的业务需求。同时,体
现了国际大客户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公司长期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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