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57 正邦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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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07 │正邦科技(002157):正邦科技关于法院准许下属子公司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
│ │事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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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6 │正邦科技(002157):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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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 │正邦科技(0021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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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 │正邦科技(0021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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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 │正邦科技(002157):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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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 │正邦科技(00215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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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 │正邦科技(00215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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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 │正邦科技(00215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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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 │正邦科技(00215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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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 │正邦科技(002157):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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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07│正邦科技(002157):正邦科技关于法院准许下属子公司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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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中院”)于 2025 年 9 月19 日作出的(2025)辽 13 破 6 号《决定书》,
朝阳中院准许公司下属子公司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正邦”)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2025年 9月 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下属子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朝阳中院裁定
受理张秀春对公司下属子公司朝阳正邦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朝阳正邦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
人”)。
2025年 9月 23 日,朝阳正邦收到朝阳中院出具的《决定书》,准许朝阳正邦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辽 13 破 6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
朝阳中院认为:申请人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为生猪养殖企业,维护自有猪场所需生猪养殖专业性较高,在重整期间
内,由申请人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保持申请人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
有限公司的经营价值,保证申请人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法院准许朝阳正邦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王昆
联系电话:0791-86280667
邮箱:zqb@nzbkj.com
三、风险提示
1、朝阳正邦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朝阳正邦能否重整成功,公司均将督促朝
阳正邦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经营管理工作。
2、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决定书》((2025)辽 13破 6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06429546-d4eb-40b6-82d3-6fd4f34ea0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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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6│正邦科技(002157):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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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
10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6名,实际参加董事6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鲍洪星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了《关于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3、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4、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5、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经理工作细则》。
6、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
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7、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8、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9、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10、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内部审计制度》。
11、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2、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3、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舆情管理制度》。
14、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15、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16、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5、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41834836-bbc7-4a17-8c3b-196acfa26f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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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正邦科技(0021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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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0021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8f639ba1-3bb4-44ce-85dd-c2ea887462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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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正邦科技(0021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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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0021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f66d591d-b844-4d2c-b320-e56e0b687d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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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正邦科技(002157):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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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
的利益和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时响应、快速处理、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负责各类舆情事件处理,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共同
担任,成员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中心/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
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协调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品宣部、公关事务部负责常态化监控媒体、网络上的各类舆情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来源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各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
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含分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向公司证券部、品宣部、公关事务部、舆情管理工作组及时、客观、真实地通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或风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三)及时响应、配合、执行公司其他舆情管理要求。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高效制定相应的舆情处理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妥善处理。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证券部、品宣部、公关事务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进行
研判,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必要时向全体舆情管理工作组组员报告。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由证券部、品宣部、公关事务部依照具体情况,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
和部署。证券部、品宣部、公关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处置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公众沟通,做好公众的咨询、来访接待及调查工作;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媒体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江西证监局沟通汇报,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应移交公司法务部门进行专项处置,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前述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2b52a30f-9756-4f33-bf09-af8ccd1da5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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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正邦科技(00215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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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
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及临时会议可以现场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也可以以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c1aa4b39-c1e9-47de-b69a-2ea3f6778c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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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14│正邦科技(00215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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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薪酬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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